返回列表 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技术难点及探讨解决对策司法鉴定工程

  山东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作程序、技术方法与实际问题的处理上有许多的困难,鉴定过程中需要选择有丰富技术经验的造价人员参与,可以准确地判断鉴定资料的有效性,可以合理、正确的选择鉴定方法,实施现场勘察、组织鉴定人员解决鉴定工作中的疑难,最终为法院提供有利的、有效的、准确的参考依据。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建筑工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蓬勃发展,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公众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建筑业中承发包双方由于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仲裁与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由此而产生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亦是日益增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指的是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受到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与竣工资料来计算以及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且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


  〔1〕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专业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其准确程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其鉴定结果为仲裁庭或者法院审理提供技术参考与重要依据。作为一名合格的造价鉴定人员不但要有丰富的造价工作经验,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例如法律、工程技术、施工工艺、质量验收规范、财务会计等,并且需要有较好的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准确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鉴定人与司法鉴定人


  〔2〕判断司法鉴定资料的有效性


  鉴定资料的完整、真实、及时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及时性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司法鉴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进行分析判断与计算的。鉴定资料一般包括了双方当事人的书及答辨状,工程设计图纸及洽商变更记录、经济签证、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书、现场勘察记录、会议纪要等等。当事人常常将对自己有利的证明与资料全都送来,这就要求专业鉴定人员可以在复杂的资料中整理与筛选出合法有效的鉴定依据。造价鉴定中往往是造价问题和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对一个造价专业人员而言,对鉴定资料有效性的判断是个难点。


  〔3〕司法签定的原则


  建筑工程作为特殊的产品,其特点是投资大、时间长、过程复杂、而且受市场条件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而工程签证单、材料认价单等都是工程造价调整的重要依据。这些签证单是否切实有效,都是需要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对于合法性做出判断与处理。


  〔4〕司法鉴定方法与依据的选择


  鉴定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造价鉴定工作的关键,其将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于不同的鉴定内容应当选择与运用不同的鉴定方法。鉴定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包括了法律、法规条文的使用、采用何种计价办法、定额的使用、材料价格方面的相关文件等。


  〔5〕司法鉴定结果的确定


  鉴定意见虽然通常具有书面的表达形式,然而它不是书证,不属于实物证据。这是由于,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作的科学鉴别意见,反映了鉴定人对特定专门问题的主观判断。安徽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解决对策


  〔1〕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


  作为准入的审价机构需要挑选业务精干的人员从事司法造价鉴定。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的素质:➊业务娴熟、专业知识丰富,对当事人提出的专业方面的质询可以给出权威性的意见。➋面对纠纷、实际解决矛盾的能力。司法审价过程中常常遇到比较多的争议,审价人员需要能够以客观冷静的态度面对纠纷化解矛盾。➌较强的表述能力。


  司法审价存在着一个质证过程,因而要求司法审价人员具备较强的表述能力,包括了文字表述与口头表述。文字表述能力具体表现为所出具的审价报告必须条理清晰透彻、阐述明了易懂。口头表述能力具体表现为审价人员在法庭上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可以作出明确的解释。


  〔2〕判断司法鉴定资料的有效性


  ➊招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判断


  招标投标文件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是中标后工程造价调整的指导性文件。合理合法的招标投标文件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招标人手续不齐全、招标人主题不合法、招标机构主体不合法、招标行为不合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答疑、废标处理以及评标程序不合法、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情况,都会造成当事人招标投标文件的无效性。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招标投标文件的有效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司法鉴定怎么鉴定


  ➋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判断


  现如今在建筑市场中“阴阳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阳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备案的一个程序文件,并不真正履行,真正履行的是“阴合同”。对施工方来说,“阴合同”的条款常常更加苛刻,有时甚至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与中标价格,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诉诸法律,首选需要明确的就是以哪份合同为准。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怎样处理“阴阳合同”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说明。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司法鉴定的原则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的必须遵循下列的原则:


  ➊从约原则。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就是有效的。


  ➋取舍原则。有些鉴定可能需要不止给出一种结论,而需要按照不同的计算原则或者标准给出两个结论数据,最终是由法官判断取定。


  ➌独立原则。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应当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在事实与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的技术标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作出鉴定结论。


  ➍合法性原则。鉴定方法、鉴定材料的采集、鉴定标准的运用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➎公正原则。作为中介鉴定机构,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对待当事人,维护各方的利益。


  ➏回避原则。鉴定人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广州市司法鉴定


  〔4〕司法鉴定方法与依据的选择


  ➊需要依据“鉴定委托通知书”确定工程量的计算范围大多数鉴定申请人都可以表述清楚鉴定范围,亦有少数鉴定申请人仅是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内容与范围,导致工程量计算范围的不确定性。


  ➋计价办法的选用有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确定采用清单计价办法还是定额计价办法;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注明的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确定,以及在勘察记录中写明,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


  ➌材料价格的选用有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确定材料价格的执行文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合同的,按照主要施工日期与定额要求执行的日期范围确定,以及在勘察记录中写明,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


  〔5〕鉴定结果的确定


  鉴定意见不是鉴定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案件专门问题所作的判断,具有“意见证据”的属性。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与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鉴定意见本身,而依赖于鉴定人的主体属性、鉴定过程与判断能力。故而,对于鉴定结果,需要判定司法签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范围是否符合要求;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据是否得当,鉴定的结论是否正确。


  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判断司法鉴定资料的有效性、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方法与依据的选择、鉴定结果的确定都会给司法鉴定带来困难,只有采用有效的措施,才可以为法院提供有利的、有效的、准确的参考依据。司法鉴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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