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整理招标文件中容易埋伏的"陷阱"及解决方案(上)温州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项目〔陷阱1〕资格审查设置不严谨,“粗制”影响公平


  在实际的操作中,审查不严谨是招标文件的常见灾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采购人没有考虑周全而疏忽了条款的细节设定。另一方面则是某些采购人故意把这项条件写得含糊,暗示某特定的供应商中标。无论以上两种情况基于哪种原因,都是容易造成某些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产生“擦边球”行为。


  根据中部某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写明审查的具体事项,致使某些供应商在经营范围、技术等条件方面问题频出。例如,一家没有该招标项目经营权的供应商,单凭一项类似的经营名称就顺利参与了投标,或者本来没有该招标项目经营范围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先写上符合该招标项目的经营范围、技术等条件,之后在投标期间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临时更改公司的经营范围等。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是与招标文件在审查方面的“粗制”有关,使本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顺理成章地参与了投标。


  ◇解决方案


  严谨的资格审查条件能够减少“临时抱佛脚”“擦边球”等情况,特别是有些供应商为了硬套招标项目,临时扩大其营业范围,其质量与能力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存有这种行为的中标供应商将会带来非常恶劣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况,有业内人士建议,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审查资格作出严谨的限制性条件,以及阐述清楚。例如,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其营业执照是否能够在某个时间段禁止更新;若是确实由于营业执照到期必须更新的,该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阐明更新的理由与更新后的资质、能力证明等。


  〔陷阱2〕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明确,“张冠李戴”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一位招投标代理公司的负责人表示,由于资格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要审查的时间、内容、主体是不同的,为了保障文件的封闭性,通常来说,要求两者的材料分开装,可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是经常收到混装弄错的材料。而且,有的招标项目会收到成千上万份投标文件,有些材料是有密封要求的,一些混装的文件没法拆封,而且也显示的是错误材料,这种情况将会造成审查不符合资格要求,投标无效。司法鉴定价格


  那么怎样区分这两项审查呢?该负责人进一步作以详解,资格性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与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除了两者的内容不同外,两者审查的主体亦是不同的。资格性审查的主体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性审查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由于环节不同,两者审查的时间亦是不同的。一旦投标文件混装弄错,从环节、内容、主体而言都是错乱的,投标无效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解决方案


  因为有些供应商不了解审查的流程,才会对资格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分不清,若然招标文件可以事前给予说明,将会减少“张冠李戴”的错误。上述负责人继续表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此项内容时,可以明确提出分装的要求,以及告知投标人严重后果,从而提高投标人对两项审查的区别与重视。


  〔陷阱3〕有些专业性强的审查有名无实


  “对投标人的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想要做好并不容易。通常来说,资格性审查集中在经营资格、专业资质等方面;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法人代表授权人、有关资格证明文件等符合招标文件的内容。”上述中部某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禁感慨,“有些专业性很强的招标项目是需要专业的技术才能够鉴别与审查。对审查复杂的情况,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并不具备与之相匹配的专业能力,有些专家也许只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并不能完全了解审查的全部内容,亦就无法对该项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特别在评审专家有限的时间内,工作难度就更大了。”


  ◇解决方案


  审查可以借助“外援”,即是聘请法律、技术、测评等外部领域的专家参与到审查中来。不管聘请的专家数量比例、专业能力、资格条件亦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说明,特别需要给出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外聘的审查专家不得与投标项目有关,亦需要与评审专家相分离,从而避免串标、围标。


  〔陷阱4〕加分项或成隐形“门槛”


  加分项一直被视为投标的“额外红利”,加分项是对投标人的业内影响力、资格的鼓励与认可,对于中标结果影响重大。记者采访了多家代理机构,发现“加分项”是他们共同提到的容易出现偏差的地方,他们几乎一致认为,加分项被列入招标文件中将会存在影响市场公平的风险,而且非常容易遭到质疑与投诉。正规的司法鉴定


  受访者中的一位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若然把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那么一些新成立的公司或者是中小微企业将会处于竞争弱势。这样循环下去,结果就是,资历老、业绩高的大企业将会越来越有招标市场,而那些新企业、中小微企业几乎很少有机会可以进入到采购市场。这与我国当前扶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是相悖的,亦不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亦有另外一家代理机构对此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他指出,为了保障项目实施的质量与效果,有些技术、专业要求高的采购项目确实需要看投标人的业绩、奖项的,这亦能够在相关法律中找到依据,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从采购项目专业特点与实际需要来看,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业绩或者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是中标、成交条件。基于现实来说,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怎样在成千上万份投标文件中以最快的速度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呢?加分项就是一个很好的抓手,况且投标人有能力证明自己可以承担起采购项目,这与招标人的招标需求相匹配,何乐而不为呢?


  ◇解决方案


  中部某省的一家代理机构针对以上两种观点采取了比较“中和”的解答,他建议,业内是否能够有一套除去业绩与奖项等加分条件以外、又可以足够证明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的评价体系呢?例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可以从质量、信誉、履约承诺方面作出保障,以此避免业绩、技术等作为加分项所引发的争议。


  〔陷阱5〕对加分项的时效性未作说明


  有专家如此表明,招标文件常常编制不了太细,在规定业绩、奖项等方面也经常忽略了对时效性的限制,由于业绩、奖项的“红利”作用很大,所以亦也常常诱发了某些投标人的失信行为。例如,有些供应商把几年前的业绩、奖项等加分材料直接写进标书里,虽然其时效性已过,不过只要有投标就反复用这些资料,这种行为不当影响了市场公平,而且阻碍了招投标行业的诚信建设。司法鉴定对个人


  ◇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矛盾,该专家进一步指出,在招标文件中需要详细列明加分项的有效性,主要包括投标人需要提供业绩、奖项等的有效期限、印发单位权威性与采购项目的利弊关系说明等。


  〔陷阱6〕付款时间有“伎俩”


  在采访中得知,供应商在阅读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条款时,若然招标文件未写明付款日期或者方式,供应商都会慎重投标,特别是小企业,这主要是担心年初的招标项目其付款时间可能是年末,甚至是较为长线的分期付款方式。而若然招标文件没有付款日期的保障,亦会存在拖至一年,甚至更久的付款风险。小企业是无力承担前期资金投入的,更何况是那些采用了贷款等融资方式的供应商,他们更无力承担了。由东部某省一位招投标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拖延’付款时间就相当于给投标人设置了隐形‘门槛’,而这种‘门槛’又恰恰成为了一些指定供应商的通行票。则换言之,当大部分供应商由于无力承受前期资金成本负担而不得不放弃投标时,指定的供应商便可以‘大行其道’了。招标人对指定的供应商在资金支付日期和方式上也许是宽松的,而那些被限制在外的投标人亦无法知晓。”


  ◇解决方案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对此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为保障招标市场的公平公正,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详细列明付款时间、方式等具体条款,而且付款时间与方式应当符合常理。温州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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