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司法鉴定〔陷阱7〕检测或者检验报告缺乏权威性
产品的检测或者检验报告作为产品质量的重要衡量因素,通常都与采购项目需求相适应。按照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与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的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由广东省一家从事生物实验器械生产的公司负责人表示,“一般而言,检测或者检验交由第三方去操作,而检测或者检验机构是否具有权威资格、其颁布的证书能否代表行业观点等这些要求,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作具体的要求,这就会使得一些没有权威性与技术能力的中介组织随便颁发给某个供应商一个检测认证或报告,而该供应商就拿着该检测认证或者报告去参与了投标。”
◇解决方案
“建议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机构,否则的话,就算是有检测报告与认证,亦是没有价值的材料,甚至误导了评审专家的判断,但是也不应把特定检测内容或者检测机构作为评审因素,以此限制或者排斥可以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其他检测或者检验报告产品的潜在供应商。”该负责人指出。
〔陷阱8〕评审专家主观分值未量化
为了保障评审环节公平公正,在近些年来,国家不断出台相关的规定,对商务、技术等评审因素不断进行细化与量化,特别是87号令对此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例如第五十五条指出,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与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了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商务条件与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以及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由此可见,87号令对评审因素用以严谨方式来保障评标公平。
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有些招标文件经常忽略了对评审专家主观评审因素的细化与量化,评审专家的自主裁量权比较大,最终评审专家没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评分。评审专家的主观因素包括哪些内容呢?大致包括,对项目的理解和规划、项目的概念设计、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等无法用具体客观依据所证实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对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审因素只是单纯地说明总体要求,而没有对某项内容进行细化并对应分值,通常是由评审专家自行认定优、良、一般的等级。
◇解决方案
招标文件是保障评标过程公平的第一道关,若然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严谨,在实际的操作中就非常容易出现问题。为了避免评审专家自主裁量权过大的风险,编制招标文件的单位能够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细化与量化,列明不同等级的具体评审标准,以及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从而保障评审环节公正、客观。湖南司法鉴定中心
〔陷阱9〕同一条件条款反复使用
围标、串标是屡禁不止的“顽疾”,业内亦总结了多种方法来帮助投标人练就一身“慧眼识金”的本领,而一些隐性的不公平条款并不是一眼可以看清,例如,有些招标文件把资格性审查的条款又充当了评审环节的条款,而且这样的“陷阱”容易被人忽略。
◇解决方案
“如果把一项审查条款又用作评审因素中的加分条件,将严重存在串标嫌疑。”有专家如此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对此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即,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这条款就是为了防止一项条款多次使用、保障评审公平。有些招标文件对此设有‘陷阱’,而且投标人亦不太会注意。”
〔陷阱10〕含糊处理允许偏离项数
公开招标不同于其他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可以选择在某项实质性条款不满足的情况下,能够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多轮谈判、协商,而公开招标是一次性列明条件款项。中部某省一家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公开招标在项目的特殊要求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符合性条款与一般性条款,一般性条款可以理解为除了审查条款以外的条款,例如,参数、技术、材质等比较琐碎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会设置允许偏离项数,而允许偏离项数的内容与数目则对投标人有很大影响。这个问题怎样理解呢?这个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若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偏离项数为10项,亦即是说,在条款中达到10项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就会被确定为投标无效;而若然允许偏离项数为5项,说明在条款中达到5项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就会被确定为投标无效。由此可见,由于允许偏离项数的不同,对投标人的筛选标准也是不同。
一般性条款主要包括了参数、型号、材质、技术、规格等这些琐碎、细碎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多数投标人在投标时会根据正常标准去投标,若然招标人在这些条款中稍作改动,多数供应商则无法从大量的数据中核对参数,故而,在不了解采购人真正需求的情况下,多数投标人将会被采购人淘汰。若然采购人将其改动的参数告知了某家供应商,这个供应商就会成为少数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解决方案
允许偏离项数与内容的设置是招标文件中的另一个隐形“陷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允许偏离项数。在87号令中亦可以找到相关的依据,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且以醒目的方式标明。除此之外,投标人在审读招标文件时,必须要仔细阅读招标项目的一般性条款,避免掉入“陷阱”。东莞司法鉴定
〔陷阱11〕非制造商证明文件“雾里看花”
投标人一定是采购项目的制造商吗?答案是否定的。“有些投标人没有生产采购项目的制造权利与能力,不过其作为制造商的代理参与投标。这种情况是存在着一定风险的。前段时间,我们办公室就收到了类似的投诉案件。A投标人没有拿到B公司(制造商)的授权,却是冠以拿到了B公司的授权之名参与了投标,而且中标。后被B公司发现,便揭发A投标人没有授权书的事实。”中部某市级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讲述,“后来,经过研讨这个案例的原因得知,是由于招标过程缺乏对非制造商证明的严格把关所致。”
◇解决方案
87号令对“厂家授权问题”在第十七条中作了相关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个负责人接着对此解释,87号令此条款规定的是避免以授权作为资格条件而影响市场公开公平,而非以诚信为代价虚报拿到生产厂家授权。
那么,招标文件中是否能够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授权、厂家授权能否作为加分项吗?有专家表示,采购人不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这种要求,亦不支持作为加分项,如果对投标人提出厂家授权或者作为加分项,本质上就是相当于交由厂家去操控投标了。例如,厂家将会授权给一个投标人,那么这个投标人中标的几率就会增大,这对于其他的投标人并不公平。中心司法鉴定所
〔陷阱12〕验收环节标准难寻
验收是对采购项目的最后把关,验收的标准与追责缺乏严谨,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亦同样会掉进“陷阱”里。例如,一项采购项目的型号与参数,并没有达到采购项目的要求,不过因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细规定验收的具体内容、验收人员与验收内容相匹配等具体操作性强的要求,有些供应商亦会利用这些漏洞。
我国相关法律对验收环节作了较为严格而全面的规定,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例如,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经过采访相关人士得知,在实际的操作中,因为采购人对型号与参数的匹配情况并不是非常了解,有些供应商故意将正确的参数、错误的型号混搭着交差,再加上,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有些项目又缺乏参数、技术等专业检验能力,因此,采购的产品很容易蒙混过关。就算某些特殊的采购项目是需要第三方参与验收的,不过大部分采购的项目还是由采购人主要负责验收,由于其缺乏对参数、型号、技术的专业把关,而最后造成验收草草了之。
◇解决方案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明验收人员的要求、验收的具体条款、验收环节出现错误时怎样补救及追责等具体内容,这不但可以促使招标文件更为科学规范,而且可以提高各方采购当事人对于验收环节的重视。广东省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