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司法鉴定〔黑洞1〕暗中陪标
案情:
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把此工程交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可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且事先把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在正式开标的时候,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不过因为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法理评析:
这个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这种由供应商和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亦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
〔黑洞2〕违规招标
案情:
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这笔资金必须要在年底出账。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过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且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法理评析:
采购人由于项目特殊性,且只可以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这个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不过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要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是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而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够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这种部门定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较为普遍,对于遏制腐败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
〔黑洞3〕低价竞标
案情:
某市级医院招标采购一批进口设备。因为这个医院过去在未实行政府采购前与一家医疗设备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所以这次招标仍然希望这家医疗设备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等开标时,该医院要求该公司尽可能压低投标报价,来确保中标,在签订合同时再把货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过评委审议推荐该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前,该医院允许把原来的投标报价提高10%,作为追加售后服务内容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结果提高后的合同价远远高于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报价。
法理评析:
招标人和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低价中标高价签订合同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导致了采购资金的巨额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黑洞4〕度身投标
案情:
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为450万元。这个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成功案例,这其中在某省成功开发了本系统的局域网)。司法鉴定对诉讼
法理评析: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在招标公告或者资质审查公告中,若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这就等于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有时可能会加大采购成本。量身定做衣服,合情合理;度身定向招标,违法违规。
〔黑洞5〕虚假应标
案情:
某省级公务用车维修点项目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对“合格投标人”作了下列的规定:在本市区(不含郊区)有12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有省交管部门批准的汽车维修资质、上年维修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招标结果,某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以高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中心专门组织了采购人与有关专家代表赴实地进行考察。考察小组的考察报告是这样写的:经过实地丈量,该企业拥有固定修理厂房800平方米,与投标文件所称拥有的修理厂房1752平方米相差952平方米,与招标文件规定的1200平方米标准相比较少了400平方米;经过对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核,该企业的年度维修营业额为78万元,与投标文件所称的350万元相差272万元,与招标文件规定的200万元标准相比较少了122万元以上。鉴于以上的事实,建议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取消其中标资格。
法理评析:
供应商参与投标、谋取中标,实属天经地义,然而有个前提就是,必须要以合理的动机、恰当的行为去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供应商若是以不诚信行为虚假应标,一来会给自身形象抹黑,烙上“不良记录”;二来会给他人造成伤害,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黑洞6〕倾向评标
案情:
某1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招标。采购人在法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有7家实力相当的本、外地企业前往投标。考虑到本项目的特殊性,采购人希望本地企业中标,从而确保硬件售后服务和软件升级维护随叫随到。于是成立了一个5人评标委员会,这其中3人是采购人代表,其余两人分别为技术、经济专家。通过正常的开标、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本地一家企业作为中标候选人。
法理评析:
这个招标看似公正,实际上招标单位在评委的选择上耍了花招。按照有关规定,专家必须是从监管部门建成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对采购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应当是7人以上的单数,而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该项目组成的5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占3人,有控制评标结果之嫌疑。司法鉴定评估
〔黑洞7〕故意流标
案情:
某单位建造20层办公大楼需要购置5部电梯,领导要求必须在10月1日前调试运行完毕。在8月12至9月3日,基建办某负责人为“慎重起见”,用拖延时间战术先后5次赴外省进行“市场考察”,并且与某进口品牌代理商接触商谈,几次暗示要其与相关代理商沟通。9月10日,因为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本次公开招标以流标处理。根据规定,这5部电梯的采购预算已经达到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不过因为时间关系,最终只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9月17日,通过竞争性谈判,该品牌代理商以性价比最优一举成交,9月29日,电梯安装调试成功。
法理评析:
这个案例的“经典”之处,是采购人以“市场考察”之策略拖延时间,以“暗示沟通”之方法规避招标。从表面上看,导致流标的原因是公开招标投标商不足3家,最终因为采购时间紧而不得不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而事实上,采购人正是利用了流标的“合理合法”之因素,达到了定品牌、定厂商的真实意图。
〔黑洞8〕考察定标
案情:
某2500万元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招标。据了解国内具有潜在资质的供应商至少有5家(这其中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一家企业中标)。鉴于这个项目采购金额大、覆盖地域广、技术参数复杂、服务要求特殊等,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定标条款作了特别说明:本次招标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采购人代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后,最终确定一名中标者。招标结果,那家本地企业按照得分高低排名第三。经过现场考察,采购人选定了那家本地企业作为唯一的中标人。
法理评析:
考察定标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性条款。就采购人来说,要将一个采购金额比较大,且自己从未建设过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托付给一个不熟悉的供应商有点不放心,单从这个心理层面上而言,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定标,是无可非议的,亦是合情合理的。而问题是,本案出现的情况有点不正常。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企业中标,这就等于排斥了外地的4家潜在投标人;考察定标的标准没有在标书中阐明,因此,人为定标的成分很大;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以排名不分先后的名义,不按得分高低定标,似乎有失偏颇。根据现有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在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把合同授予第一中标候选人。天津市司法鉴定
〔黑洞9〕异地中标
案情:
某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建设一个能覆盖本系统省、市、县的视频会议系统项目。这个项目实行软、硬件捆扎邀请招标,这其中:软件采购金额占45%,硬件采购金额占55%。该部门负责人的同学系本地一家小型软件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于是,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发出了以下的要约:投标人必须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竞标,软件服务必须要在4小时内响应。邀请招标结果,如采购人所愿。
法理评析:
鉴于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实行联合体投标是可以的。现行制度对联合体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双方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必须要签订联合协议,而且必须以其中的一方参与投标,双方都承担同等法律义务及责任。在本案中,若是把该项目实行软、硬件分开招标,本地软件企业是没有资格投标的。因此,采购人就使出了联合体投标的绝招;因同学关系,本地小企业异地中标,这种方法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情招标。
〔黑洞10〕拖延授标
案情:
某单位采购电脑100台,根据规定:双方应当在1月31日签署合同,甲方(供应商)必须要在签署合同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货物,乙方(采购人)必须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验收手续,货款必须要在验收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甲方于2月10日前分3次将100台电脑交付乙方,甲方指定专人分批验收投入使用。截至4月30日,甲方向乙方催收货款若干次未果。5月8日,甲方向采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协调落实资金支付事宜。经过查证,双方未按照规定时间签署合同,未按照规定办理货物验收单;乙方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予付款。
法理评析:
这个是典型的拖延授标案例。作为“上帝”的采购人利用供应商的弱势心理,在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下,反而要求供应商先行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后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且借口资金紧张原因拖延付款,造成供应商多次上门催讨货款未果。本案的主要过错是采购人拖延签订采购合同、拖延办理验收手续、拖延支付合同资金。上述现象非常普遍,供应商为了做成一笔生意,一般不敢得罪采购人,常常不计较先签合同、再供货物的合法程序,这种法律意识欠缺、惧怕采购人的不正常心理,恰好滋生了采购人拖延授标的非法行为。拖延授标的恶果,不仅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形象。杭州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