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法鉴定机构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繁荣,城市里新的建筑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城市变得更加漂亮,居住环境越来越美,而随着工程的不断增多,建筑市场空前繁荣,工程规模、体量逐渐变大,复杂性越来越大,涉及到专业越来越多,对工程参与各方都是面对着新的更大的挑战,随着国家对各个领域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规范,在工程建设上要求工程参与各方人员需要不断学习进步,才可以适应出现的新技术、新的发展。面对如此大规模的工程建设,面对建筑工程具有的单独、复杂等特殊属性,参与建设人员不断增多、人员杂、专业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近些年来,随着工程不断增加,从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中涉及由于建筑等工程造价纠纷问题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亦是逐年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衍生出专门从事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殊业务的专业队伍,面对工程造价方面的司法鉴定,由于其具有的特殊、复杂、严肃的法律特性,要求从业人员必须以公平、公正、科学、合法地从事相关司法鉴定,这也是对从业人员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专业技术、协调能力以及相关原则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从业人员应是一个全面的复合型人才,不但需要懂工程专业技术、施工工艺,还需要懂经济和法律知识,另外需要做好工程结算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还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责任感。
笔者从事土木工程造价多年,近年来有幸涉猎一定数量有关土木工程项目的司法鉴定工作,梳理近些年工作实践中的体会以及遇到的实务案例相关问题的处理,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工作体会发表一些粗浅的认识,愿与同行一起探讨。
▲认真把握鉴定资料的有效性
但凡涉及到有关工程的司法鉴定,绝大多数都是原告与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议或者矛盾比较严重,争议无法协调解决,只有一纸诉讼告到法院。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法院移交的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及相应的判断,往往原、被告双方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资料,而时常资料中多数是造价问题与法律问题纠结在一起,分析鉴定资料的有效性、合法性对于造价鉴定人员特别重要,鉴定人员既需要精通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又需要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中一般有下列的几个方面需要认真把握、判断资料的有效性,⓵判别工程相关合同的有效性;⓶判别工程招投标文件的有效性;⓷较多是判别有关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现场签证的有效性。除此之外,对鉴定资料不完整怎样把握相关鉴定,也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所必须具备的相关素质。下面笔者通过几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中部分问题的分析处理,来反映对以上几方面的理解与把握。苏州同济司法鉴定
〔案例1〕某厂区工程由于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甲方被(总包单位)乙方,施工总包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执行浙江省(94版)定额,总价下浮18.8%。按照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口径计算,工程造价约有1000余万元,在这其中厂房是轻钢屋顶,根据合同约定的口径计算,结算造价为68万元,在施工的过程中,总包单位(原告)把其厂房的轻钢屋顶分包给某钢结构公司,并且与其签订了厂房轻钢屋顶的施工安装合同(乙方与丙方,即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按现行市场价结算。丙方(分包单位)施工完工后,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给分包单位工程款,被分包单位,某区人民法院按照某咨询单位的鉴定造价80万元判决总包单位限期支付给分包单位。原告(乙方)支付丙方(分包单位)80万元分包工程款后,把“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为与甲方合同纠纷中轻钢屋顶造价依据,计算轻钢屋顶的造价,由于分包合同计价没有甲方确认相关签证资料,现场甲方也不同意认可,乙方尽管支付费用超出总包合同计价,然而轻钢屋顶工程计价也只能依据总包合同约定条件进行结算,并不受其他合同的约束,即是鉴定造价按照前述68万元来计算,鉴定中对《判决书》造价不予采纳,这也提醒总包单位类似情况必须要认真把握。签订分包合同必须要与总包合同一致,如果有调整亦应获得甲方书面认同。
〔案例2〕某段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单位(甲方)与内部施工班组(乙方)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标的是劳务清工,机械中乙方只自备吊机,计价约定按照浙江省市政定额计算人工费,并且按相应提升72%结算,自备吊机的机械费按定额中的机械费计算。这个工程因故未按期完工,双方终止合同,结算完成工程量,甲方根据全国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的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计算人工、机械费,且人工费提升72%,甲方按此计算清工费用支付乙方,乙方不予认可,产生纠纷上告法院。争议焦点是市政定额标准,原因是合同未明确具体定额,是93还是94定额。鉴于以上的情况,这个司法鉴定处理方法是分步进行,首先对甲乙双方进行定额解释,消除双方对定额理解误区,其次达成理解共识,形成统一处理意见,第三依据统一意见在进行工程量计算,确认清工费用,针对市政定额浙江有这样的情况:全国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的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是按84定额水平编制的,与94浙江省预算定额的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相差约一倍多;由于浙江省造价主管部门未编制94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只是制定了与其配套的造价管理文件,仍然参照93市政定额单估表,其人工与机械台班应当调整价内差。内部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为按浙江省市政定额计算人工费和机械费,不能单方面理解为94浙江省市政预算定额就是浙江省市政定额93单估表。按照上面的解释,建议计价按参照93市政定额单估表,其人工与机械台班相应调整价内差至94水平,另外人工费再上调72%,这个建议得到法院的采纳,该司法鉴定工作亦顺利完成。
在这里还需要着重讲一下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为更多节约资金,往往与施工方签订阴阳合同,用阳合同备案,按阴合同执行,若是双方友好合作,一般按阴合同执行,若是发生纠纷施工单位往往把阳合同告到法院,根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即是应当按照“阳”合同结算工程款。笔者也遇到类似的案例,某工业城办公楼、车间工程,施工单位(乙方)能承接到这工程迫于建设方的压力,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而且两合同造价相差200万元。乙方由于工程完工后,拿不到拖欠工程款,提讼,把阳合同告上法院,司法鉴定过程尽管坎坷,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仍然按阳合同结算工程款,建设方不但支付原拖欠工程款,而且还更多支付工程款,这也提醒其他建设方签订阴阳合同还是有很多弊端与风险,违法的事还是不做为好。司法鉴定所排名
▲工程造价与损失索赔的鉴定要方法恰当、合理,要反映公正合理
对于鉴定资料的整理分析与采纳,一般都是工程专业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交织,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公平、公正的体现,鉴定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造价鉴定工作的关键,其可以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要求鉴定人员必须要具备很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涉及到工程造价的鉴定大致可分为形成的工程实体的工程量造价鉴定与其他损失费用的索赔,面对不同的造价鉴定应当采取不同的司法鉴定方法。
凡是涉及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工程,有一定数量的都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中途停工的半拉子工程,对于造价部分的鉴定的计算与工程审计计算大体相同,不过关键是要很好地把握已完工程量的确认,而这部分工程量应当是已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量或者是在工序合格的工程量,尤其是业主口头变更而资料签证等手续不全的工程量,这就需要事前与原被告双方协调沟通形成意见统一的书面资料,以使后续工程造价鉴定可以顺利完成提供保证。而对于其他损失索赔的司法鉴定,其鉴定工作更加烦杂,索赔内容包括了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利息以及诉讼费、违约金等费用索赔,对此费用索赔很难有统一的标准,需要鉴定人员根据不同的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经验,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测算,已达到司法的公正。
〔案例3〕某市有一厂房和综合楼工程,在施工单位完工后,建设单位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厂房立即开始加工生产,几个月后,建设单位发现新建厂房、综合楼外墙龟裂,主体框架梁板出现较多的裂缝,而且楼面板裂缝亦比较严重。当地建筑工程质检站出具了《厂房及综合楼裂缝检测报告》,确认工程质量问题为施工原因导致,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两套《修补方案》,并委托省内某造价部门依据《修补方案》编制修复费用,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对出现问题进行整改修补费用,施工方以业主提前占用就似同竣工验收,上述费用不予承担,双方纠纷不能解决,建设单位上告某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保修期的保修责任,综合两套《修补方案》确认修复费用判决由施工单位承担,判决后施工单位对修补费用数量有异议,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笔者所在单位接受二审的委托,由本人负责该修补费用重新鉴定。笔者在鉴定过程中在与双方沟通分析两修补方案,找出各自方案存在问题和双方争议的地方,又提出综合原设计方案的第三种修补办法,在得到设计、甲方认可,同时与甲乙双方人员现场测算实际修补工程量,在双方认同的材料计价的情况下,分别测算出三套修补方案的相关费用后提交法院裁决,最终法院判定按照第三方案的费用执行,判决后双方没有分歧,纠纷结束。
▲工程造价人员要清醒的是,自己只是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法官
造价人员在司法鉴定中只是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法官,案件判决是由法官来决定,鉴定人员只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工程经验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公正不带倾向性,帮助法官测算、确定、确认相关与工程有关的造价、费用等,为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供相关参考意见,具体判决谁是谁非是法院法官的事,鉴定报告书中措辞应当尽可能中性、客观、只叙述事实,不做猜测,语言要简练、清晰,不拖泥带水。诸如〔案例3〕中鉴定报告只是向法官确认三种方案的具体费用,具体的判定就是法官的事了。鉴于篇幅所限加之笔者能力有限,上述体会存有很多不成熟地方,希望与同行共同探讨。惠州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