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及应当遵循的原则大庆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周期现如今城市建设及房地产业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作为城市建设主体的建筑工程业主与施工方,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寻求法律途径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其中更以建筑工程造价纠纷占同类案件的多数。故而,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比例也随之大幅提高。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筑工程造价审定的专业性工作,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由于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怎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确采用鉴定报告成了审判实践中经常探讨的问题。


  建筑工程就如一种特殊的产品,鉴于其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再加上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非常激烈,诸多违规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现如今,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与计价办法又处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鉴定的依据处于多元化的境地。不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与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而,怎样在审判实践中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采信,笔者浅谈几点体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与特征


  〔1〕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建筑工程造价(审价)司法鉴定指的是在建筑工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于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跟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为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与转包,在司法实例中,分包和转包还占有相当的比例。粤北司法鉴定


  ➋鉴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造成工程造价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繁多。


  ➌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如今处在转折过渡时期,其计价依据与计价办法较之历史上的过往管理模式,正在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和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➍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在诉讼活动中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使得鉴定存在较大的难度。


  ➎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完成阶段或者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亦己全部或部分完工,故而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这就要求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➏影响因素复杂。建筑工程本身具有复杂性与个体性。比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致使工程因个体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复杂与困难。


  ➐鉴定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与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企业倒闭,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26、27、28、29条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做以下审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经双方质证、鉴定结论是否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与案件中有高度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冲突等。


  〔3〕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算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从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审判实践中可遵循的法律依据非常原则和笼统,这就要求承办法官运用更高、更专业的法学理论去诠释与扩展它的外延。


  ▲采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1〕全程介入的原则


  笔者认为,要正确、科学、合理的采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承办法官就需要对鉴定过程全程介入。


  〔2〕遵循证据原则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并不享有当然的证明力,其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必须经过承办法官审查认定,所以,承办法官必须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内合理、合法使用。博兴司法鉴定


  〔3〕尊重合同约定原则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原有约定,对于这些特别约定,审判人员就应当事先通过庭审程序确认约定的有效性。遵从合同约定,能够防止对合同的不正当履行,是法院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亦是维护建筑行业交易安全、市场稳定的现实需求。


  〔4〕取舍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或者现有证据有矛盾,又或者需要最终定性方可判断等情况,尽管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质证,当事人双方依然存在重大分歧,这就会造成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承办法官就有必要要求鉴定人员按照当事人双方各自认可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不同的鉴定数据,以便承办法官在按照开庭和评议时,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5〕避免重复鉴定原则


  鉴于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量大、鉴定费用昂贵,在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存在重大分歧或者鉴定结论存有瑕疵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审判职权要求鉴定部门对鉴定报告争议之处进行修改与完善或者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而不是一有异议及瑕疵就草率的作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来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延长诉讼周期,同时更能够避免多次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出现。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审判实践中的证明力是其他种类证据无法替代的,承办法官应当合法、科学、公正、精准的采用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才可以体现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大庆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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