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在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各地经济大开发,我国建筑业得到高速的发展,企业效益稳步提高,工程建设成就显著,背后带来的由于建设工程纠纷而造成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在逐年增多。随着引发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问题亦越来越突出。在审判实务中,鉴于法官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有限,对于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问题不能依照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判定,于是将争议焦点全部通过司法鉴定方式解决,将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主文直接采信,以鉴代审,实际将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转移由鉴定机构行使,引起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
所谓的工程造价,是是指完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整个建造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个阶段都有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故而,合理的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在工程造价控制中不容忽视,如果工程造价控制不当,便会增加工程投资量,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严重困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管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工程造价管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管理、信息管理、经济管理、组织管理、合同管理等。另外,需要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认识,务必做好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尽可能达到在规定的工期内生产出质量好、造价低的建设产品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节约投资,创造更高效益的目的。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就某项专门性问题,委托特定的鉴定机构用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等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做出科学、客观的分析,以及提出结论性意见的活动。这种结论性意见就是鉴定结论。2005年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单来说,指依法取得有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与技术,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就称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
▲常见的几种工程造价鉴定
常见的几种工程造价鉴定有:总分包之间的工程价款鉴定、有效分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鉴定、无效分包或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于不能返还,只能够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金额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就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现行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确定为分包商的应得工程价款,这其中存在着几个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
〔1〕不符合合同法的原意。折价补偿的术语含义应为对价值的折扣,价值为公平合理的平均价格,若是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根本谈不造价来作为结论,上折扣。其次,折价补偿是在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形下才可以使用的,可以认为两者的价值量是相等的。从市场经济行为来看,财产只有在市场交易中才可以产生价格,而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构成必然包括成本、利润,任何没有利润的交易都不属于正常交易。而返还财产的本意是否定了这次交易,亦就是不产生利润,折价补偿的标准应基于其成本。
〔2〕不符合当前建设市场状况。鉴于目前建设市场属于粥少僧多的局面,市场形成的价格要低于定额标准计算价一定比例。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主要问题
〔1〕司法鉴定的程序不规范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鉴定程序规范且合法,有利于确保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正性,实现程序公正,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通常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的有:对双方与一方当事人送交鉴定机构的材料没有进行质证,鉴定材料的提交不规范、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但不出庭、有足以否定全部或者部分鉴定结论的其它证据鉴定机构或法院未采信亦未说明理由、鉴定结论上签章或者签字的鉴定单位或者鉴定人员没有参与鉴定活动等都是属于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的行为。
〔2〕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对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交由法定鉴定部门对其进行鉴定;若是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则要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此,有人认为,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不过这种申请能否启动程序应以法院同意为条件。法院是启动司法鉴定的唯一主体,而且委托的主体也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既然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主张就负有举证责任,当然应允许当事人聘请鉴定人,并提出鉴定意见。除非当事人由于自身能力所限无法聘请,向法院请求聘请鉴定人,法院才可以依职权聘请或指定鉴定人。剥夺当事人聘请鉴定人的权利在实践中也会导致很多危害后果。主要表现在这种做法无法使法官保持独立和中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所
〔3〕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缺少法律界定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效力做出规定。亦即是说对于同一个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或者工程造价问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同一层级的鉴定机构有这个问题,不同层级的鉴定机构也存在这个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说提出的建议
〔1〕司法鉴定的程序不规范的建议
保障鉴定结果可以被采信的基础是鉴定材料的合法性,而收集鉴定材料是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需要,并且,其体现合法性的主要条件是鉴定材料的程序。因此,在鉴定材料进行确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⓵要做到全面接纳鉴定材料,鉴定人不能在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时就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并且也不能用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和不属于工程造价资料拒收鉴定材料资料。
⓶对于鉴定材料当事人之间都要进行证据交换,对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应当附加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鉴定材料需要通过相应的鉴定质证与交换。对于当事人鉴定提交的鉴定资料与材料要附加简要的证明
用来作为补充说明,并且要填写资料目录。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辩意见、主张、鉴定材料,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当向当事人提问,鉴定人可以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于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质证。长安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2〕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规范建议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主体包括两种,一是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首先需要强调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是其主张证据权利的当然内容。
〔3〕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缺少法律界定建议
在实践过程中,很多案件甚至一些重要的案件之所以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对立,就是由于不同的法院聘请的鉴定人不同,做出的鉴定结论也完全不同。长期以来,因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做法不尽统一,缺乏必要的诉讼程序保障、重复鉴定,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鉴定不规范、不公平的问题比较突出。
故而,需要法官在诉讼活动中把握主导地位,在司法鉴定中把握与保障鉴定程序的合法公正,鉴定结论的公正合理,才可以实现诉讼的独立价值,实现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控制需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与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要求工作人员掌握最新的知识与信息,力求将造价管理工作管到实处。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