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分析案例未完工程退场依工程量为准按比例折算鉴定工程价款蚌埠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证明力▲未完工程退场依工程量为准按比例折算鉴定工程价款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按照固定单价核算出己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根据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即已完工工程造价=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全部的工程量)。

  相关案例

  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32号

  法院观点

  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鉴于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未进行结算,一审法院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委托双方选定的四川恒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信永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嘉公司承建的碱回收车间工程已完工程量和已完工程量占送鉴施工图总工程量的比例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显示,东嘉公司已完工程量造价占送鉴施工图总工程量造价比例为52.78%。综上,东嘉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应为3092908元(586万元×52.78%),凤生纸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10.8万元,已超过已完成工程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价款。司法鉴定机构级别

  主案例中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载明:“而涉案的建设工程尚未完工,所以应先计算出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照上述比例计算即为本案合同内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即二审法院其实也认同以工程量为标准按比例折算,后由于双方不配合在二审中继续进行鉴定,并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一审法院下浮比例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未再进行新的未完工程造价鉴定,并且对酌情下浮15%的比例没有进行调整。

  ▲没有合同和图纸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做工程量鉴定?

  在工程纠纷中,常常遇到甲方要求施工方先进场干活,而合同一直拖着不签。直到最后,甲方不给钱,施工方在既没签合同也没给图纸的情况下,似乎无法进行工程量的鉴定。

  实际上,虽然说图纸和合同是工程纠纷中工程量鉴定的依据,但并不是说缺少这些就一定不能鉴定。

  这个时候,施工方需要收集资料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的身份。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验,测量测绘确定工程量。毕竟施工现场还在,只要有施工现场就能还原施工工程量。只不过测量勘察的工作比较繁琐,特别是有隐蔽工程的情况。故而,不能单靠鉴定机构,施工方也要尽力去收集对自己有利的材料。蚌埠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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