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启动原则〖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2开始工作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竣工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不过发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7.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下列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导致或者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装修价格司法鉴定
8.7.3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导致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由于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当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由于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以及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不过因为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与(或)增加费用,并且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因为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由于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拖长的暂停
按照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若是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照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不论因为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都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把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竣工试验
9.2.1若是承包人已按照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不过该等试验由于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4.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湛江司法鉴定机构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
(4)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以及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1按照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与特点,可以按照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及其他要求。
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工程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5.1竣工退场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临海求是司法鉴定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不过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不过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过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1.3.3修复费用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过查明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过查验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6未能修复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过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然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过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若是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由于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若是由于承包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内江司法鉴定所
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1发包人变更权
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造成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当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需要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变更程序
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与变更的内容。日照司法鉴定机构
13.3.2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与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变更估价
13.3.3.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下列规则调整: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与价格。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根据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由于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由于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都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申请司法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