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损害司法鉴定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和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与条件的,经过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暂估价合同订立与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以及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榆林司法鉴定机构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与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者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计日工
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过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照列入价格清单或者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根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造成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由于法律变化导致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由于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濮阳腾龙司法鉴定
13.7.4由于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以及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照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把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照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照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广西司法鉴定协会
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
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承包人应支付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把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与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1预付款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然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照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忻州司法鉴定机构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根据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14.5竣工结算
14.5.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过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与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当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南昌开元司法鉴定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第15条〗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由于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造成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以及通知工程师。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由于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除此之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计算方法。温州康宁司法鉴定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合同解除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按照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以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然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然未收到应付款项。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经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重新做司法鉴定
(8)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7条〗不可抗力
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人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由于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由于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导致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怎样去做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