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探讨设计院转型EPC费率下浮模式常见的定价纠纷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长春瑞光司法鉴定近年来总承包项目呈爆发式增长,工程总承包模式已经成为引领工程承包领域的新模式。随着该模式的快速发展,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定价纠纷问题。以市政行业设计院为例,传统设计院转型以工程总承包模式承接项目过程中,签订费率EPC合同比例与出现定价纠纷问题比例都较高。在这种现实背景下,设计企业有必要明确费率模式下EPC合同定价纠纷的原因进行合理规避。

  EPC合同一般在合同中约定计价依据,例如: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XX省XX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XX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材料价按财政评审时最新一期的信息价、人工费按最新公布的政府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执行,勘察设计费按投标报价包干;总承包其他费按投标报价包干;以及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等。当常规定额子目套用有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有可查询信息价时,发承包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反之,如果出现材料设备无信息价,同一工作内容采用不同定额套用,定额缺项,施工方案不同,合同约定不明,政策性调整与合同约定相背以及结算审计单位不认可财政评审等问题,往往容易造成定价困难。

  〔1〕信息价中未刊载的材料、设备定价纠纷

  随着五新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材料、设备以及产品用于工程建设,而信息价上刊登多是一些常规材料,如钢筋、混凝土、水泥、砂石料等,某些地方甚至连沥青砼、柴油、汽油、水、电的信息价都未公布。针对信息价中未刊登或发包人要求的特殊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中的情况,总承包合同中一般会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确认,不过财政评审单位评审时认为该价格不合理。

  项目实践中,财评通常建议采取下列三种方式处理该问题:

  (1)财评自行询价,且将询价结果作为评审依据,而询价时不考虑发包人的需求(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要求、供货时间、付款条件、后续服务以及总包合同的下浮率等诸多因素),造成询价结果偏低,承包人难以接受。合肥天正司法鉴定所

  (2)要求承包人提供已采购设备的发票作为财评依据,承包人还需要额外承担资金成本、质量保修风险、工程建设一切险、履约保函手续费、预付款担保费手续费、招标代理费、材料检测费、印花税等其他费用,此法无法确保承包人的利益造成其无法接受。

  (3)以材料暂估价的形式计入财评,将定价的矛盾转嫁结算审计单位,不过项目进入结算时,结算审计单位以财政评审未定价不予以评审为由将问题推给财政评审单位,双方僵持造成该问题无法解决。

  例:某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设备管材以询价结果为准,不再按照报价下浮率进行下浮”,由于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未刊登球墨铸铁管价格,发包人采取以招标的形式确定球墨铸铁管的价格,DN1400、DN1200球墨铸铁管的中标价分别为2950元/m(不含税价)、2550元/m(不含税价),且低于周边城市信息价,但发包人以及施工图预算财审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财评”)认为中标的单价偏高不认可中标结果,对施工图预算单价不予定价,造成承包人无法采购管材,使得项目处于半停滞状态。后由于国际形势突变,大宗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钢材及球墨铸铁管价格比中标时同等型号管材价涨幅超50%以上。仅由于球墨铸铁管未及时定价,项目延期2年,建设成本增加5000万元,且不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通水,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效益损失。

  〔2〕定额缺项导致的定价纠纷

  定额一般由国家、地方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颁发,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区及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定额的内容和水平。故而,定额必须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保持稳定状态。省市地区的定额一般五年修编一次,随时间的推移,定额水平就会变得相对陈旧滞后,特别五新技术的涌现,使得定额缺项问题给正确合理的计价带来一定困难。

  例:以某特大桥总承包项目为例,该特大桥桥全长1434m,跨径布置65m+123m+156m+123m+10×90m+55m,钢绞线张拉长度长达165m。该省定额说明有“本章定额中钢绞线按Ф15.24mm、束长在40m以内考虑,人生规格不同或束长超过40m时,应另行计算”的规定,表明钢绞线可另计,不过未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深圳蓝天司法鉴定所

  发承包双方为解决问题,将其反馈至省造价站寻求建议,造价站提出:一是现场测定定额消耗量;二是双方自行协商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按照建议,承包人提出用现场实测的方法测出定额消耗量水平,经过实测后发现单价过高,发包人难以接受。转而采取双方协商,发包人又提出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签认任何价格都需要依据,无法达成一致引起定价纠纷。

  〔3〕不同施工方案导致的定价纠纷

  在项目管理中质量、造价、安全以及进度四者相互制约、相互依存。承包人按照合同、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以及现场条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送至财评进行评审。而财评往往只关注总投资,不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工期要求以及工程施工顺序,忽视发承包双方要求,造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例:以某EPC项目为例,项目包括取水泵房、净水厂、加压泵站和清水输水管线四部分工程内容,这其中净水厂区填土约12万m³,清水输水管线工程开挖余土约13万m³。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考虑清水输水管线部分临时征地暂未完成,净水厂区土方暂按取土回填,管线部分余土均外弃。而财评从项目整体考虑土方平衡,认为管线余土可用于厂区填土,既减少土方外运及消纳费用,又节约取土费用,造成两方费用争议约900万元。

  〔4〕政策性调整同合同约定原则相背导致的纠纷

  在EPC合同中,若是政策性调整、法律法规引起的价格调整、发包人指令、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通常都有调整条款。不过某些发包人在设置合同条款时约定不因政策性调整合同价,进而引发定价纠纷。例如,近年国家出台相应的税改政策,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至10%,再由10%调整至9%,税改的新税率可能会引起合同金额争议。

  例:某总承包项目财评后的费用为79300万元,税率为11%;施工期间承包单位按照税改政策向发包人开具发票8000万元(税率11%)、发票12000万元(税率10%),其他均按9%的税率开具发票,而财评认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由于税率政策调整引起的审减合同金额高达1066.503万元;对此,承包人以“合同价格不因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合同条款认为该部分属于风险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所得,由此产生纠纷。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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