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百问深度解析(中篇):实务操作与风险防控指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模板

  湛江市司法鉴定机构【34】家具采购项目中,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能否设为评分项?对于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产品采购,3C证书可否作为评分因素?AAA系列证书能否设置为评分因素?例如某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规定: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每项得2分,满分8分。这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答:(1)在家具采购项目中,若确实涉及产品质量、环保性能及健康安全等关键要素,可将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但需注意分值设置应合理,不宜过高,避免这些证书成为主导中标的关键因素。

  (2)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准入要求,是供应商参与相关产品采购的法定资格条件。根据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进行额外加分,只能作为参与投标的门槛。

  (3)将“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等系列证书作为评分项通常不被认可。此类证书多为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性认证,其申报条件往往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经济效益等指标紧密挂钩,例如某些证书要求企业持续经营7年以上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同时,参照税务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新成立企业通常无法获得A级评级。因此,将这些证书设为评分项,实质上是将企业经营年限与规模等条件变相作为评审标准,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35】电子开标时,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表编码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不一致,是否存在问题?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三家投标公司的个别综合单价完全相同,是否会导致废标?(无需清标)

  答:(1)投标文件材料表编码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其后果需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废标条款进行判定。若该不一致被列为废标情形,则可能导致废标;否则,可能仅作扣分处理或要求澄清。武汉司法鉴定在哪里

  (2)仅因个别综合单价相同,通常不会直接导致废标。然而,多家投标人出现完全相同的单价,尤其是较为特殊的单价时,极易引发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嫌疑的合理怀疑。评标委员会可能会将此作为线索进行深入核查。

  【36】关于投标报价的疑问:现参与一项投标,招标方提供了控制价。

  (1)招标文件中的控制价约定:套内部分不得超出甲方给定的单方造价,公区部分不得超出甲方给出的各项综合单价;

  (2)投标总报价不得超出甲方设定的招标控制总价;

  (3)招标文件中列有一笔暂列金额,投标时应如何考虑此项?

  (4)目前处于答疑阶段,应注意哪些关键点?

  答:(1)务必严格按照甲方对单价的要求进行报价编制。任何单项报价超过甲方控制单价的情况,在后续的清标环节都可能被扣分,影响得分。

  (2)投标总价若超过招标控制总价,将构成重大偏差,通常会被直接作废标处理。这是必须严守的底线。

  (3)对于招标文件已给定的暂列金额,投标人应原封不动地计入投标报价总价中,不得自行调整其金额。擅自更改暂列金额很可能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导致废标。

  (4)在答疑阶段,应组织技术、造价人员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对所有描述模糊、存在歧义或前后矛盾之处,特别是可能影响报价和后期结算的细节,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要求澄清。若此时不澄清,中标后通常难以再调整,容易引发结算纠纷。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

  【37】案例分析:

  案例(1):某技术暗标中写道:“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处所获得的施工图纸,必须经项目总工程师和专业工程师认真审查复核,确认该图纸正确无误并签署复核意见后,才可使用。”此表述是否存在问题?

  答:经评审专家认定,该表述导致了技术暗标中出现非常规的断行格式(引号后换行),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暗标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断行、特殊符号以及文字加粗、倾斜、下划线等标示”的规定。通常,此类格式瑕疵会按次扣分(如每次扣1分)。

  案例(2):某投标人技术暗标描述:“施工现场悬挂安全文明施工标语,建筑外架上悬挂**投标人企业'标识牌,临街围墙做文化墙,书写文明礼貌、创卫标语及公司宣传标语”。

  答:评审专家认定,此描述明确出现了投标人企业名称相关信息,直接违反了招标文件关于“技术标书不得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该投标人的技术标格式项得分被判定为零分。

  【38】投标时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其旁边的列、行以及页眉页脚格式,是否必须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格式完全一致?

  答:并无必要完全一致。核心在于清单的实质性内容:清单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保持严格一致,并且应按招标清单给定的编码顺序进行编排。至于表格的辅助线、页眉页脚等格式细节,若非招标文件特别强调,通常不作强制性要求。安徽长盛司法鉴定所

  【39】招标文件发布后,如何知晓项目的最低成本价或投标下限?

  答:招标文件通常不会直接公布所谓的“最低成本价”。但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或类似章节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同时,在“评标办法”章节中,会明确规定当投标报价低于某一阈值时的处理规则,例如: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一定比例(如5%、8%或其它具体数值)时,将被视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履约,作废标处理或要求进行单价合理性说明。此阈值可视为一个需要警惕的“价格底线”。

  【40】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考虑或未计入总包服务费,那么在工程结算时,是否还可以主张计取此项费用?

  答:这需要审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说明及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清单编制说明或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报价应包含总包服务费,而投标人未报价,则通常视为投标人已在其他费用中让利包含,或主动放弃了此项费用。在此情况下,结算时原则上不能再行计取。

  【41】招标人的招标清单中提供了“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问题(1):在广联达等投标计价软件中,是否需要在“人材机汇总”界面将一览表中所有材料单独标识或选定出来?

  问题(2):投标人自行套用的定额与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所套定额必然存在差异。那么,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序号、材料名称、数量这三项,哪些必须与招标清单绝对一致,哪些可以存在合理差异?

  答:(1)首先需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报价编制要求。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对一览表中的材料进行单独列项报价或作为暂估价处理,则应在软件中进行相应设置和标识,以确保报价格式符合要求。钦州正大司法鉴定中心

  (2)必须与招标清单保持严格一致的核心内容包括:清单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这“五统一”是报价的基础。而材料的具体消耗数量(含量)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效率确定的,允许与控制价存在合理差异,这不影响报价的有效性。

  【42】请教:在同一期开发项目中,相同业态的不同楼栋之间,单方造价产生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单方造价的因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户型面积大小差异、户型结构复杂程度不同、是否带有底层商业、各楼栋的层高与总高度、所在位置的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难度、外立面造型与装饰标准、特殊功能空间(如设备层、避难层)的设置、垂直运输效率的差异等。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即使是相同业态,不同楼栋的单方造价也会有所不同。

  【43】土方工程清标环节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答:土方工程因其单价相对简单、边界模糊等特点,历来是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发区。在清标时,除常规的价格合理性评审外,必须着重加强对于围串标嫌疑的排查。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核查投标电子文件的属性信息(如创建人、创建时间、修改记录等);对于网络投标,检查回标IP地址或MAC地址;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审查不同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存在规律性变化、呈特定比例关系或报价组成异常雷同等关联现象。

  【44】在安装工程投标中,采用不下调总价,而是通过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子项含量来实现报价竞争力的方式,是否会被视为废标?

  答:通常情况下,这不直接导致废标。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在保证不改变招标清单给定工程量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施工方案、调整定额消耗量(即含量)来进行组价,是正常的、允许的报价策略。关键在于,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处于合理范围内,避免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

  【45】请问: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与招标清单项目名称不完全一致,多了两个字,能否被认定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例如,招标清单项目名称为“2号水池自控”,投标清单写成了“自控2号水池自控”,多了开头的“自控”二字。这是否构成不响应?

  答:需区分电子投标与纸质投标。当前电子招投标普及,系统清标软件通常能自动识别此类差异。最终是否构成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设定的废标条款进行评审认定。严格来说,擅自增加或减少招标清单项目名称的字词,属于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为。虽然不必然直接导致废标(取决于废标条款的严格程度),但很可能被扣分或要求澄清,存在一定风险。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

  【46】请问:由于甲方在编制招标清单时,专业选择错误(例如将安装专业错选为土建专业),导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编码与常规安装项目不一致。我方投标时,是应按照错误的土建专业继续填报,还是按正确的安装专业填报?如果按安装专业填报,措施项目编码就无法与招标清单保持一致了。

  答:若为电子招投标,此问题较为关键。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在答疑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此问题,指出清单编制存在的专业错误,请求招标人核实并发布澄清文件或重新发放修正后的电子清单文件。投标人不应自行其是地更改专业属性,以免造成系统识别错误或被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

  【47】当前遇到的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提供“3年内的业绩”,但投标人提供的是3年以前的业绩。这是否构成未响应招标文件?

  答:首先审视招标文件是否对“3年内”的起止时间点有明确界定(例如: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3年)。若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易产生两种常见理解:

  (1)指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三个完整自然年度(例如,2023年投标,则指2020、2021、2022年)。

  (2)指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的36个日历月。

  为避免争议,招标文件应明确时间计算节点。若无明确界定,评标委员会拥有裁量权。提供3年以外的业绩,存在被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风险。

  【48】关于综合单价偏差,达到多少比例可被判定为不平衡报价?是否有具体的偏差范围?即,某项清单的控制价综合单价与投标综合单价之间,允许的偏差范围是多少?

  答:具体的偏差判定标准应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常见的情况是设定一个正负百分比作为阈值,例如±15%或±20%(具体比例需看招标文件约定)。超过该阈值,评标委员会通常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若澄清理由不充分,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

  需要指出,虽然在某些综合评估法(“综评二”可能指代某种地方性或特定评标办法)中,不平衡报价可能导致扣分但仍可能中标,但从长远和风险控制角度考虑,不建议主动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因为在项目后期结算审计中,不平衡报价极易引发巨大争议和矛盾,给项目顺利结算带来困难。

  【49】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直接给定了规费的具体金额,而非费率。投标时是否必须严格按照此金额填报?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答:是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的要求填写。规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其计取方式(是按费率还是固定金额)应遵循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自行更改其金额或计算方式。

  【50】在当前一份土建投标文件中,遇到材料暂估价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的型号不一致。或者说,清单特征里提到了某种材料,但投标人套用定额时未使用招标文件给定的暂估价材料,材料名称也不同。这是否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对暂估价的要求?

  答:这明确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在“暂估价表”或相关部分给定的价格、型号、规格进行报价。任何擅自更改暂估价材料名称、型号或价格的行为,都破坏了暂估价设置的初衷,通常会被视为重大偏差,导致废标。

  【51】采用单价下浮方式中标后,在结算阶段,对于新增加的漏项、签证、设计变更等项目,是否也需要同样执行中标时承诺的单价下浮率?还是说,只有总价下浮中标才需要执行此规则?

  答:这完全取决于施工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对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等情况的计价原则,特别是是否适用中标时的下浮率。投标人应在合同谈判阶段重点关注并明确此条款,避免结算纠纷。

  【52】清标工作具体应如何操作?有哪些核心要点?

  答:商务标评审中的清标是确保报价合规性、合理性的关键环节,其核心操作要点如下:

  (1)符合性检查:核实投标报价是否严格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重点检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这五项核心内容是否与招标清单完全一致。

  (2)算术校核:检查投标总价是否等于其各组成部分之和,即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相加是否等于投标总报价。

  (3)不可竞争费用核查:核实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的费率是否按国家及地方规定足额计取;暂列金额、暂估价是否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金额一致。商都司法鉴定多少钱

  (4)不平衡报价筛查与评审: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筛查,对出现异常的单价进行标识和评审:

  ①设定偏差阈值:通常由招标文件规定一个合理范围,例如投标单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偏差超过±15%或±20%(具体比例见招标文件)。

  ②澄清说明:对超过阈值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提供成本构成等依据。

  ③认定与量化:若澄清说明明显不合理,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为不平衡报价。其风险金额计算公式通常为: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投标综合单价-控制价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或按招标文件给定公式)。

  ④处置原则:当认定的不平衡报价项目总金额超过投标总价(经修正后)的一定比例(例如10%至20%,具体由招标文件规定)时,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若未超过该比例,则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示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加强关注和风险管控。

  【53】请问,在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暂估价表”内未列明某项材料,但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了该材料的暂估价。此种情况,是以合同为准认定无此项暂估材料,还是以招标文件为准认定有?

  答:应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及订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暂估价)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一致。若招标文件明确列有暂估价材料,即使合同文本遗漏,也应依据招标文件执行,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54】暂估价项目在计取费用时,是否需要另外计算规费?

  答:是的,需要。规费作为按国家规定计算的不可竞争费用,其计取基数是包含了暂估价项目金额在内的税前造价。因此,在计算规费时,基数应包含暂估价的金额。

  【55】在竞争性谈判项目中,对于商务条款和技术要求,是否都需要做到完全实质性响应?

  答:是的,通常情况下必须完全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对谈判报价、工期、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质条件等核心商务条款,以及对技术方案的主要参数、要求等,均被视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若未能满足这些实质性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不得进入后续谈判环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56】何谓“双信封”招标方式?

  答:“双信封”招标是一种特殊的招投标形式,常见于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大型复杂工程项目。它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分为两个独立密封的信封(或电子包)提交:第一信封通常为“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质、业绩、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第二信封为“报价文件”,包含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开标评标流程分两步:首先,开启并评审第一信封,对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方案进行评分排序,筛选出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人。然后,仅开启这些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对其报价进行评审。最终结合技术评分和报价情况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常见的评标方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综合评分法等,均可适用于双信封模式。

  【57】在一个公开招标项目中,施工方为了开挖广场内的土方,防止破坏现有的花岗岩路面,自行采取了铺设钢板的保护措施。此项措施的费用是否可以通过签证形式予以确认?

  答:这需要综合判断。首先,仔细查阅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以及招标阶段的相关答疑文件,看是否明确要求投标人考虑路面保护措施及其费用。其次,回顾现场踏勘记录,招标人是否明确了现场状况及注意事项。如果招标文件及清单均未提及此保护措施,且该措施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详细勘察现场后是可预见的合理必要措施,则施工方有可能提出签证申请。最终是否给予签证,需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58】“回标日期”和“开标日期”哪个在前?

  答:在规范的招投标流程中,“回标日期”(即投标截止日期)与“开标日期”通常是同一日期。投标截止时间一到,即刻转入开标环节,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因此,两者在时间点上是一致的。

  【59】对于项目特征描述完全相同的清单项,在不同单位工程中报出的综合单价却不一致,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废标情形?日照浩徳司法鉴定所

  答:不能一概而论直接按废标处理。需要区分项目类型:政府投资项目与商业地产项目对此的容忍度和处理方式可能不同。政府项目评审可能更为严格。此情况更常见的是被认定为报价不合理或存在不平衡报价的风险,可能在评审时被扣分或要求澄清。但在后期工程结算时,这种不一致极易引发争议,审计方可能要求统一单价,给结算带来麻烦。

  【60】在竞争性谈判中,若有三家供应商资格审核合格,但技术性审查后只有两家完全符合要求,谈判是否可以继续进行?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在初步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且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家。若只有两家符合要求,则谈判活动应当终止,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61】对于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以通过推荐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答: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范围。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或者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62】在谈判项目中,如何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项目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即使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要求也可以继续谈判?那么,由谁来界定项目是否属于此类情况?在代理实践中常遇此问题,例如采购人购买气象火箭,谈判文件要求明确,但四次发布公告均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能否依据此条款与这两家进行谈判?

  答: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认定主体是采购人,但通常需要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尤其是在公开招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等情况下转为竞争性谈判时。

  对于所述案例,采购人若认为采购气象火箭确属技术复杂、供应商范围有限,应事先或事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论证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与符合条件的两家供应商继续谈判。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能自行认定并决定与不足三家的供应商谈判。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

  【63】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在招标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学校维修改造业绩”,这种设置是否合理?

  答:这种业绩要求通常不合理。一个普通的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在技术、管理上并不必然具备区别于其他公共建筑维修改造的特殊性。要求承包人必须具有“学校”这一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属于变相限定特定行业业绩,构成了《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禁止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构成了对未承接过学校项目但具备相应实力的施工企业的歧视待遇。应予以修正,可改为要求“公共建筑维修改造业绩”等更为宽泛且合理的业绩条件。

  【64】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时,时间节点应如何科学设置?例如,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近三年投标项目政府采购业绩进行评价,1份有效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得X分”。这样的设置是否规范?

  答:此种设置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近三年”是一个模糊概念,在开评标时会产生多种理解。例如,以2023年6月开标为例:

  理解一:指2020、2021、2022这三个完整自然年度。

  理解二:指从2020年6月起至2023年6月止的连续36个月。

  这两种理解会导致符合要求的业绩时间范围不同,对供应商不公平。因此,采购文件对业绩时间的要求应避免使用“近期”、“近几年”、“近三年”等模糊词语,而应明确起止年月,例如“提供自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期间完成的业绩证明”。

  【65】中标结果公告后,其他投标人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知悉情况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向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根据项目性质确定)进行投诉举报。投诉时应尽可能提供相关线索和初步证据。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后,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查实中标人确实存在提供虚假业绩的行为,将依法认定其中标无效。同时,将依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人进行处罚(如罚款、列入失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采购活动等)。

  如果剩余的有效投标人仍不少于三家,且符合法定中标条件,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排名次之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或依法重新招标。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

  【66】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关于业绩真伪的举证责任,是由主管部门承担还是由投诉方承担?

  答: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在提交投诉书时,应当同时提供证明其投诉主张的必要证明材料。例如,怀疑中标人业绩造假,应尽可能提供可查询的公开信息、对方业绩合同中的疑点等初步证据。

  被投诉人(中标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5个工作日)就其业绩真实性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如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等)。

  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如果投诉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投诉事项,该投诉可能被视为不成立。如果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其业绩可能被认定为不真实。

  【67】在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代理机构发现有两家投标人的IP地址一致,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代理机构是否有权直接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

  答:代理机构的正确处理流程如下:

  (1)记录在案:应在开标记录中如实记载发现的IP地址一致的情况,包括涉及的投标人名称、IP地址、发现时间等。

  (2)正常开标:不应因此中止开标程序,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开标活动。

  (3)报告主管部门:开标结束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记录以书面形式报告给负责监管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常是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4)无权直接调查:招标代理机构自身无权直接要求投标人就IP地址一致问题进行解释或作出澄清。调查认定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代理机构应履行报告义务,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并如何启动调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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