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发承包双方就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便成为厘定事实、解决争议的关键专业性环节。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公正性,极大地依赖于其基础——鉴定资料的质量与合法性。
因此,围绕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期限、异议及最终认定,建立一套清晰、严谨、公平的程序规则,是保障鉴定程序本身合法有效、鉴定结论能被采信的基石。本文旨在以现行司法实践为导向,系统解析工程造价鉴定中,关于鉴定资料处理的五大核心程序性问题,为当事人、代理律师及鉴定从业人员提供一份详尽的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
▲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与提交主体:以清单为基础的精准划定
鉴定程序启动后,首要任务是明确“需要用什么材料来鉴定”以及“这些材料应该由谁提供”。这是一个需要协作与明确化的过程,而非单方任意指定。
〔1〕法院与鉴定单位的共同确定原则
根据规定,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所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共同商议,以确定完成本次鉴定事项所必需的基础资料范围。双方将基于鉴定委托事项、工程争议焦点及行业惯例,拟订一份详细的《鉴定资料清单》。这份清单并非由法院或鉴定单位单方随意开具,而是专业协作的产物,其意义在于为后续的资料收集工作设定清晰、客观的边界,避免范围不清导致的拖延或遗漏。
〔2〕鉴定资料清单的核心要素与功能
一份规范的《鉴定资料清单》不仅是目录,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文件。它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资料的具体名称: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全部补充协议”、“经发包方、监理方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纸全集”、“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及审批记录”等,描述应具体,避免使用“相关”、“部分”等模糊词汇。
•资料的提交主体:明确每一项资料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负责提交。这通常根据“谁持有,谁提交”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初步划分。例如,施工方通常被要求提交其自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采购记录;而建设方则需提供其保管的招标文件、地质勘察报告等。
清单的根本要求是,所列出的每一项资料都必须与待鉴定的工程造价争议事项具备合理的关联性,无关材料不应纳入,以确保鉴定工作的聚焦与高效。
〔3〕清单的送达与约束力
《鉴定资料清单》经法院与鉴定单位共同确定后,人民法院负有及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义务。一旦送达,该清单即对当事人产生程序上的约束力。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与提交主体,原则上将严格依照该清单来确定。当事人应按图索骥,准备和提交材料,这为杂乱无章的工程资料梳理工作提供了有序的框架。
▲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清单的异议:权利救济与审查程序
当事人收到《鉴定资料清单》后,可能对其内容持有不同意见。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理通道。
〔1〕认为需增补清单外资料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认为,为查明造价事实,除清单所列之外,尚有其他关键资料需要提交(例如,一份对方未纳入清单但至关重要的现场会议纪要),其有权向法院提出增补申请。原则上,法院对此应予准许,以保障鉴定基础资料的完整性。然而,所提交的补充资料必须与鉴定事项具有关联性。在后续的质证环节,若对方当事人或法院认为该补充资料与鉴定无关,法院有权在听取意见后将其剔除,不提交给鉴定人。
〔2〕认为清单内某项资料与鉴定无关的情形
当事人也可能认为,清单中要求其提交的某项资料(例如,要求施工方提交与分包单位的内部结算单,而该结算与总包合同价款争议无关)与鉴定事项缺乏关联。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首要义务仍是按照清单要求先行提交。不能自行拒绝提交。其关联性质疑应在后续法院组织的质证程序中提出,由法院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判断。若法院最终认定确无关联,同样会将该资料予以剔除。
〔3〕认为资料在对方或第三方控制之下的情形
这是实践中的常见难点。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某项关键鉴定资料(如建设单位保管的完整监理日志、政府部门存档的规划许可附图)在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控制之下,自身无法获取时,其享有法定的救济途径:
•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初步提供证据线索,请求法院责令持有该资料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若申请理由成立,法院将依法出具《责令提交证据通知书》,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推定对方主张不成立)。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律师调查令:对于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因客观原因当事人确无法自行调取的资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持令向特定单位调取。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必要性审查决定。
▲鉴定资料的提交期限:程序纪律与逾期后果
程序的效率需要明确的时限来保障。鉴定资料的提交并非无限期开放。
〔1〕期限的确定与告知
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鉴定资料清单》时,负有同步告知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具体期限的法定义务。这个期限应当合理,考虑资料的数量、查找难度等因素,通常会在《举证通知书》或单独文书中载明。
〔2〕期限的遵守与延长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所负责提供的全部鉴定资料。如果因资料浩繁、需从外地调取等正当理由,确难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提交,当事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请求延长提交期限。是否准许延长,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理由的充分性进行审查后决定。
〔3〕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亦未申请延期并获得准许,则构成“逾期提交”。对此,人民法院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逾期举证”的规则进行处理。具体可能包括:
•责令说明理由:法院可责令其说明理由。
•采纳与训诫、罚款:即便逾期,如果该资料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仍应当采纳,但可同时对逾期方予以训诫、罚款。
•不予采纳:如果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且该资料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则法院可不予采纳。这意味着,关键证据可能因程序性违规而失权,导致事实无法查清,该方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诉讼风险。
▲禁止当事人将鉴定资料直接提交鉴定人:程序隔离原则
为确保鉴定人的中立性与鉴定依据的公正性,法律设立了严格的程序隔离原则。
〔1〕法定的提交路径
当事人必须将所有的鉴定资料,统一提交给人民法院,而绝对不得直接提交给鉴定人。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与鉴定人进行单方、不透明的接触,可能影响鉴定的中立性,也避免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直接成为鉴定依据。
〔2〕违规直接提交的后果与纠正
如果当事人不慎或将鉴定资料直接提交给了鉴定人,鉴定人负有程序上的告知义务,应立即告知当事人将资料提交给法院,或主动将收到的资料转交法院。这是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要求。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鉴定人未经人民法院组织质证,直接依据当事人单方私下提交的资料作出了鉴定意见,则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对该份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法律后果是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重新委托鉴定,或者将对有争议的资料组织质证后,由原鉴定人重新出具鉴定意见。这无疑将极大拖延诉讼进程,增加各方成本。
▲鉴定资料的认定:质证的核心环节与法院的最终裁量
所有提交的资料,必须经过法定的“认证”程序,才能转化为合法的鉴定依据。这个程序就是质证。
〔1〕质证的组织与内容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后,必须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于工程案件,资料往往数量庞大、编排混乱。为提高质证效率,法院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人先行对资料进行专业化整理、归类、编目,然后再组织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应围绕以下三性发表意见:
•真实性:对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发表意见。
•合法性:对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表意见。
•关联性:对该证据与本案造价鉴定事项是否存在联系发表意见。
鉴定人可以参加质证程序。经审判长允许,鉴定人可以向当事人就工程的专业技术问题、资料中的模糊之处进行发问,以帮助其理解案情,这有助于保障后续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2〕法院的认定与处理方式
质证结束后,人民法院将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对每一份(组)资料能否作为鉴定依据作出司法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分为三类处理:
•无争议资料:对于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资料,以及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采信的资料,人民法院应将其直接移交给鉴定人,作为确定的鉴定基础。
•争议资料的单列处理: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巨大,法院在质证时难以立即作出是否采信认定的资料,法院可以采取一种务实的处理方法:将这部分存在争议的资料也一并提交给鉴定人,但需明确指示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就该部分争议资料所对应的工程造价进行单独列项、分别计算。例如,注明“基于甲方提供的某签证单,争议项造价为X元;基于乙方提供的某记录,该争议项造价为Y元”。最终,这部分争议的认定权仍归法院,鉴定意见仅为法院裁判提供专业计算上的备选方案。
•不予采纳的资料:对于经质证确认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的资料,法院将予以剔除,不得移交给鉴定人。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中的资料处理,是一套环环相扣、权责分明、旨在追求实体与程序双重公正的精密法律程序。它以法院主导、鉴定人专业辅助、当事人平等参与为基本框架。
从共同制定清单划定起跑线,到依法处理异议保障权利,再到严守提交期限维护效率,继而通过严禁直接提交确保中立,最后经过当庭质证认定筛选出合法依据,每一个步骤都不可或缺。这套程序的严格运行,不仅是为了得到一份技术上准确的造价数字,更是为了确保这个数字是在公平、透明的规则下产生,能够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提供一份经得起法律检验的专业证据。
对于诉讼参与人而言,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程序性规定,积极、规范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维护自身实体权益、推动鉴定程序顺利进行、并最终影响案件走向的至关重要一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在工程造价鉴定领域,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