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情形、核心原则与实务解决路径探析 202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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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设的持续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与规模日益增长,与此相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呈上升态势。在这些纠纷中,工程价款的结算争议占据核心地位。当发承包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矛盾时,诉讼便成为最终的解决途径。在此过程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项融合法律程序与工程技术的专业活动,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与常规的工程结算审核不同,司法鉴定活动处于诉讼程序之中,其结论经质证后可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这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仅要精通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还需恪守司法程序、秉持中立立场,并对复杂的案件事实具备高超的梳理与判断能力。因此,深入探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类型、坚守的基本原则及典型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于提升鉴定质量、辅助公正司法、妥善化解工程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常见的四类争议情形剖析

  在诉讼实践中,提请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其争议焦点往往集中而典型。原告与被告通常是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承包人),争议的核心直接指向工程价款的确认。梳理大量案例可以发现,以下几类争议是触发司法鉴定的高频诱因:

  〔1〕固定总价合同履约偏差引发的价款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因其对发包人而言具有总价锁定、便于成本控制的优点,在建设工程领域被广泛采用。然而,该合同形式理想化地建立在“图纸明确、范围清晰、工期短、变更少”的前提之上。实践中,大量工程在签约时并未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或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超出预期的变化,导致固定总价的基础被动摇,从而引发结算纠纷。

  典型案例场景:某项目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双方以中标价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期间,因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长期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对已完工程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此时,双方立场尖锐对立:施工单位主张,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最终施工图纸存在重大差异,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应据实核算,单价也应参照合同履行期的市场价格重新确定,不能简单按比例折算。而建设单位则坚持按合同总价,根据已完工程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进行结算。此类争议的本质,在于固定总价合同赖以成立的“固定范围”被打破后,价款应如何调整的规则缺失或约定不明。

  〔2〕工程质量缺陷与价款支付责任交织的争议

  工程价款支付义务与工程质量合格义务常构成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在鉴定实践中,经常遇到因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或法定标准而引发的付款纠纷。

  典型案例场景:某项目的专业分包工程(如门窗、幕墙)施工完毕后,因建设单位资金问题未能按约付款,分包单位起诉索要工程款。诉讼中,建设单位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此时,工程质量的真实状态直接关系到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此类案件将工程质量鉴定与工程造价鉴定紧密关联,呈现出技术判断与法律判断相互交织的复杂性。

  〔3〕工程范围与施工界面模糊不清导致的争议

  工程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因合同解除、施工单位中途退场、总包单位更换等事件发生时,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往往模糊不清,极易产生争议。

  典型案例场景:在总承包单位被更换的项目中,新旧总包单位对于已完工程的范围、数量、完成状态认定不一;或在施工单位因故退场时,与建设单位就已施工至何种程度、哪些内容属于合同范围、哪些属于额外工作产生激烈分歧。这类争议的焦点在于“做了什么”和“做了多少”的事实认定,是进行后续造价鉴定的基础前提,若范围不清,造价计算便无从谈起。

  〔4〕赶工措施费用认定引发的争议

  为满足发包人提前竣工、重大活动保障等要求,施工单位常被指令采取赶工措施,由此产生大量额外的人工、机械、管理成本。这部分费用是否应由发包人承担,以及具体金额如何确定,是结算中的常见痛点。

  典型案例场景:诉讼中,施工单位提交一系列有现场管理人员签字但未经建设单位最终盖章确认的签证单,内容多为“为响应甲方加快进度要求,采取夜间施工、增加班组等措施……”,并附有费用计算。建设单位则可能抗辩称工期压力是行业常态,相关措施属于施工单位应尽的合同义务,或对签证的真实性、费用的合理性不予认可。由于赶工费通常金额较大,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最终诉诸司法鉴定,且常常仅就这部分争议费用单独申请鉴定。

  ▲支撑鉴定公正性的三大核心原则

  面对上述复杂争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并非纯粹的技术计算,它必须在法律框架和职业伦理的约束下开展。以下三项原则是鉴定工作不可动摇的基石:

  〔1〕公正性原则:鉴定人立场的中立性基石

  公正性是司法鉴定的灵魂。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其身份是帮助法庭查明专门性问题的“专业人员助手”,而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代言人。必须始终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不受案件利害关系、社会舆论或当事人不当影响的干扰。鉴定意见的做出应完全基于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材料和专业的工程技术、经济知识,确保鉴定过程和结论的公正无私,这是鉴定意见获得公信力和证据效力的根本保证。

  〔2〕从约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底线

  在民事领域,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只要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内容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鉴定人必须严格遵循“从约原则”。即使合同中的某些价格条款、计价方式在行业看来可能显失公平或不合常规,鉴定人也无权主动以“更合理”为由加以否定或调整。其职责是依据有效的合同约定去计算和认定造价,而非代替当事人重新订立合同。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也应优先探求当事人的真实合意。

  〔3〕独立原则:基于专业知识的自主判断准则

  在鉴定过程中,当双方对同一事实提供的证据矛盾、陈述对立,且均无法完全说服对方时,鉴定人不能因无法判断而拒绝鉴定,也不能简单地进行“折中”处理。此时,应依据独立原则,运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计价依据、行业惯例,对争议事项进行独立分析、研究和判断,形成专业的鉴定意见。这种独立性体现在技术判断层面,是鉴定人专业价值的核心体现,但必须建立在以经质证的证据为基础的前提之上。

  ▲针对典型鉴定争议的实务解决路径探析

  基于上述原则,面对具体的鉴定难题,鉴定人需要掌握清晰的解决思路与方法,在技术路径与法律框架之间找到平衡点。

  〔1〕固定总价合同争议的鉴定路径

  对于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等原因引发的固定总价合同调价争议,鉴定人应首先审视合同基础。如果合同是以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签订,而施工图纸发生了变更,则应细致比对施工图与招标图,精确计算和评估变更部分的范围与工程量。对于前文所述案例,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相关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照单价合同的规定执行。这意味著,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差异风险,在约定范围内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鉴定时不能简单地按比例折算固定总价,而应就实际完成且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工作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或参照类似单价)进行重新计量与计价,这更符合公平原则和行业惯例。

  〔2〕工程质量争议与造价鉴定的衔接处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定委托事项通常仅限于工程价值的确定,不包括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当工程质量本身成为争议焦点时,鉴定人应清晰认知职责边界。正确的程序是:由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一方(通常是建设单位)向法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待质量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明确是否存在缺陷、缺陷的性质与程度后,工程造价鉴定再据此意见进行后续工作。例如,若质量鉴定认定为可修复的缺陷,造价鉴定可计算修复费用;若认定为不可修复或无需修复,则可能涉及价值折减。二者顺序不可颠倒,鉴定人不得越权对工程质量做出法律或技术上的认定。

  〔3〕工程范围争议的现场查勘与固定

  对于施工范围不清、界面模糊的案件,闭门造车式的计算毫无意义。鉴定人必须借助法院的司法权力,启动现场查勘程序。应建议并参与由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共同到场的现场勘验。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实地测量、询问、录像等方式,对争议的工作界面进行逐一确认、记录和固定。勘验笔录和影像资料需由各方当事人、法官、鉴定人签字确认,作为鉴定依据。为预防此类纠纷,项目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应及时对重要施工节点、工作界面进行书面确认并留存影像资料,做到过程留痕。

  〔4〕赶工费用认定的审慎考量

  赶工费用的认定需极度审慎。首先,应审查合同条款。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和延误工期的违约金标准,则通常视为双方已对工期压缩的经济后果进行了约定,施工过程中一般的赶工要求可能已被视为合同价款的考虑因素,不宜再单独计取赶工费。

  其次,应审查“赶工”指令的真实性与必要性证据,以及由此产生额外费用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证据。如果合同对此未有约定,而施工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发包人指令实施了超出原定施工组织设计的额外赶工措施并发生了实质成本,则该项费用的认定最终有赖于法院对事实的裁判。鉴定人可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经一定程度证明的赶工方案和费用证据,运用专业方法计算出相应费用,供法庭裁判参考,但需明确其结论高度依赖于法院对“应否支付”这一前提的认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化解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专业环节。它架起了工程技术与司法裁判之间的桥梁。面对日益复杂的案件,鉴定人员唯有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始终坚持公正、从约、独立的原则,并熟练掌握各类典型争议的解决路径,才能出具经得起法律与专业检验的鉴定意见。这不仅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通过一个个案例的积累,为建设工程合同的规范管理和行业纠纷的预防提供宝贵的实践指引,最终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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