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编制预算编制表在工程建设的长期履约过程中,项目范围的局部调整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常态。发包人在原合同承包范围之外,出于功能完善、规划调整或使用需求变化等原因,提出新增部分永久性工程的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然而,新增工程的计价问题,一直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高发地带——是按照原合同单价继续执行,还是重新协商定价?新增工程的措施费如何计取?承包人应履行哪些程序性义务?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合同纠纷,甚至影响项目顺利交付。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以下简称"24版清单计价标准")在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上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完善,填补了以往规范在这一领域的模糊地带,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可操作的行为指引。本文将从条文解析、核心要点提炼及实务案例三个维度,对该部分内容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造价管理和合同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条文〗8.10.1新增工程价格的确定路径
该条文确立了新增工程价格确定的双轨制路径。当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之外的新增工程时,发承包双方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其一,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所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中的既有单价以及投标报价的整体水平进行计算,即沿用原合同的计价体系和价格水平;其二,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并据此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同时签订相关的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限价编制和预算编制
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为发承包双方保留了充分的协商空间,同时也提供了明确的基准参照。在实际操作中,若新增工程与原合同范围内工程在性质、工艺、施工条件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优先采用原合同单价及计价规则无疑是最为高效的路径;反之,若新增工程涉及新材料、新工艺或施工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则重新协商计价规则更符合市场实际情况。无论采取何种路径,最终的计价成果都应当以书面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履约风险。
〖条文〗8.10.2新增工程实施前的程序性要求
该条文明确了承包人在新增工程实施前必须履行的前置程序。承包人应当在新增工程启动之前,将其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以及自身要求费用的报价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等)一并提交给发包人进行审核。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审定工作,并书面回复承包人。
这一程序性安排,既保障了发包人对新增工程实施节奏和成本的知情权与控制权,也避免了承包人在缺乏明确指令和价格确认的情况下贸然施工所引发的后期结算风险。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收到发包人书面的新增工程指令后、正式施工之前,完成上述文件的编制与报送,既是合同义务,也是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而对于发包人而言,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审定并反馈意见,则是其应尽的协作义务,逾期未予审定可能被视为对承包人方案的默认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标底编制与预算编制
〖条文〗8.10.3采用合同单价时的价格调整规则
该条文是新增工程计价中最具技术含量、也最易引发争议的部分。当新增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决定采用合同既有单价时,并非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应当依据本标准第8.7节、第8.8节所规定的合同单价调整方法,以及第8.9节的计价规则,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差异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1〕合同单价内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单价,与新增工程实际实施时的市场合理价格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由于建设工程周期较长,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水平与新增工程实施时的市场价格往往存在时间差,若不考虑这一差异,可能导致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实际。
〔2〕合同单价所对应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新增工程相关项目的工程量之间可能存在数量级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会导致批量采购或少量采购对人工费、材料费产生显著影响。通常情况下,工程量越大,单位成本越低;工程量越小,单位成本越高,这一经济规律应当在价格调整中得到合理体现。
〔3〕合同单价内可能存在的偏低或偏高单价的修正问题。在投标报价阶段,投标人出于不平衡报价的策略考量,可能会对某些项目的单价进行人为压低或抬高。在新增工程中,若涉及此类单价,应当进行合理修正,避免因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因素导致新增工程计价显失公平。
〔4〕招标市场竞争所确定的合同单价,与协商确定的新增工程综合单价之间存在的差异,也应当在计价时予以充分考虑。前者是通过公开竞争形成的价格,后者是双方协商形成的价格,两者的形成机制不同,价格水平也可能存在合理差异。预算调整及预算编制
上述四项调整因素的系统性纳入,体现了24版清单计价标准对新增工程计价公平性和合理性的高度关注,避免了简单套用原合同单价可能导致的定价失衡。
〖条文〗8.10.4新增工程措施项目费用的构成
该条文系统列出了新增工程措施项目费用的五大构成要素,为措施费的计取提供了明确的范围界定。具体包括:
〔1〕增加的施工机具费,即因新增工程而需要延期使用现有相关施工机具,或因新增工程需要而额外投入新的施工机具所产生的费用;
〔2〕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包括为完成新增工程而需要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以及为新增工程专门搭设的临时设施所产生的费用;
〔3〕增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此类费用属于法定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计取;
〔4〕增加的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即因新增工程而需要延长或增加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相关开支;
〔5〕新增工程所必需的、其他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用,作为兜底条款,确保特殊情况下措施费用的全面覆盖。
这一条文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明确了新增工程不仅仅是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简单累加,其背后还隐藏着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措施项目成本。发承包双方在协商新增工程价格时,必须将上述措施费用纳入全面考量,避免因费用漏项而导致的后期争议。部门预算编制预算评审
〖解析〗"新增工程"的界定与实务案例
根据24版清单计价标准的精神,"新增工程"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发包人单方面提出、不属于原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且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已经承包人接受的永久性工程。新增工程的价格,既可以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计算,也可以通过双方重新协商确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述条文的实际应用,现结合一个典型实务案例进行说明:某住宅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工期为两年。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通过书面工程指令,委托承包人在原合同承包范围之外新增三座配电房,初步测算工程造价约一百万元人民币,承包人书面表示接受该部分新增工程。在新增工程计价方式的选择上,发承包双方经协商后决定,沿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作为计价基础,但其中混凝土、钢筋工程的价格,则根据新增工程施工当时的现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合理调整,并就此签订了正式的补充协议。
这一案例生动诠释了第8.10.1条关于"可沿用原合同单价,但需根据市场差异进行合理调整"的计价思路,同时也体现了第8.10.2条关于实施前提交报价单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程序性要求,是新增工程计价规则在实践中的典型应用。通过上述条文解析与案例对照,可以清晰看到24版清单计价标准在新增工程计价规则上的进步之处——它既尊重合同约定的稳定性,也兼顾市场变化的现实性,更为发承包双方的协商谈判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框架和规则指引。预算编制和预算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