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24版清单计价标准暂列金额与暂估价条款深度解析,权责归属、使用规则与实务应用清单编制或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说明编制内容在工程发承包的计价体系中,暂列金额与暂估价是两个极易被混淆却又各司其职的重要概念。它们都带有"暂定"的属性,都涉及合同签订时尚未最终确定的费用,但两者的资金性质、使用权限、确定方式和调整逻辑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暂列金额是发包人为应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事项而预留的一笔备用金,其主动权掌握在发包人手中;而暂估价则是因设计深度不足或品质标准未定而暂时定价的材料或专业工程,其最终价格需通过招标或询价予以确认和取代。准确理解并规范运用这两类费用的相关条款,不仅关系到合同价格的合理确定,更直接影响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处理和竣工结算的顺利推进。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以下简称"24标准")在第8.3节和第8.4节中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使用规则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文将对相关条文进行逐条解析,并结合实务应用场景加以说明。

  ▲8.3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但招标时无法准确预见的各类事项——包括设计变更、工程索赔、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处理、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等。了解暂列金额的权属性质和正确使用方法,是发承包双方规范管理合同价款的重要基础。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核

  〖条文〗8.3.1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依据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使用。

  〖解析〗本条文的要义在于明确了暂列金额的权属归属和使用权限。不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暂列金额虽然以合同总价的组成部分出现在签约合同价中,但其本质上并非承包人的既得利益,而是发包人为应对工程实施中的不确定性而预留的资金储备。因此,暂列金额的使用权和控制权完全属于发包人——具体使用须依据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进行,承包人不得在未经发包人指令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即使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可预见的工程变更,也必须由发包人主动启动使用程序,承包人在此环节中承担的是配合申报、提供依据和执行施工的职责,而非主动支配暂列金额的权利。

  特别提示:除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暂列金额的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按增值税计取规则另行计算相应税金,不得将税金预先包含在暂列金额的预留数额之内。预算编制说明编制依据

  〖条文〗8.3.2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调整价格;完成相关工程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变化的,可按本标准第8.9节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

  〖解析〗本条文规定了暂列金额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时的具体计价路径和调整方法。条文将此场景界定为:在合同签订时无法准确预见或在招标文件中未能详细说明,而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指令需实施的工程内容。

  当此类工程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首先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变更指令,重新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工程量。在单价的选择方面,优先遵循"有合同单价则用合同单价"的原则,即凡是在原合同清单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应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价格计算;对于原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则应按新增单价的确定方法另行计算。关于新增单价的确定方法和程序,建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后期争议。若合同条款中未作约定,则宜参照原合同清单的计价原则来推定新增单价,保持计价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预算编制备用预算

  此外,完成相关工程还可能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来自两个方面:其一,合同原有措施项目的施工条件、工程量或作业范围发生变化,导致其费用相应增加或减少;其二,因新增工程内容而引入了原合同中没有的措施项目,需要另行计算其费用。上述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应按"24标准"第8.9节的规定执行,确保措施费调整的规则性与合规性。最终,合同价格应根据调整后的实际价格与暂列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相应调整——若实际费用小于预留金额,则差额部分从合同总价中扣除;若实际费用超出预留金额,则需另行确认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条文〗8.3.4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索赔而引起措施项目、合同工期变化的,应分别按本标准第8.9节、第8.11节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和合同工期,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调整;发生其他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暂列金额事件的,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费与合同工期均不应做调整。

  〖解析〗本条文对暂列金额的使用场景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和界定,关键在于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暂列金额使用事件。第一类是在工程变更或工程索赔过程中,由变更或索赔事件直接引发了措施项目费用变化或合同工期变化的,应按"24标准"第8.9节的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用,按第8.11节的规定调整合同工期,合同价格按照调整后的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额进行调整。

  第二类是其他仅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暂列金额事件。例如,某项目仅对混凝土标号进行变更,从C30调整为C35,这种变更仅影响分部分项工程的直接费用,并未引起措施项目费的变化,也未导致合同工期的实质性调整。在此类情况下,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额进行调整,但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费和合同工期均不做调整。这一区分体现了"谁触发、谁调整、谁不变"的精准管理原则,避免了对不相关费用项目的过度调整,也有助于保持合同管理的清晰性。编制概预算编制指引

  ▲8.4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与暂列金额不同,暂估价对应的工程内容是一定会实施的,只是其价格尚未确定,因此需要后续通过招标或询价等方式予以确认并以确认后的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条文〗8.4.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材料税前价格和(或)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解析〗本条明确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暂估价材料和暂估价专业工程的确定方式。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凡暂估价的金额达到上述限额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最终价格。

  在实际操作中,材料暂估价应采用招标确定的材料税前价格取代原暂估价,再按增值税计取规则另行计算税金,最终调整合同价格;专业工程暂估价则应采用招标确定的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直接取代原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两者的计税口径有所不同,造价人员在操作时需特别注意区分,避免增值税的重复计取或遗漏。预算编制预算控制预算监督

  〖条文〗8.4.2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条文〗8.4.3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承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其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合同签订价格)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条文〗8.4.4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解析〗上述三条条文共同确立了暂估价招标费用承担的基本原则——"谁招标、谁承担组织费用;谁配合、谁承担配合费用"。这三条规则的逻辑是一以贯之的:组织招标的一方,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公告费、评标委员会成员费用、招标文件编制费等组织性费用;需要另一方配合的,配合方自行承担其配合过程中产生的人员差旅费、协调费及其他办公费用。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时,双方宜在合同条款中对招标相关费用的承担内容、范围及费用承担比例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因费用分担不清而产生争议。这一费用分担规则,既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也符合"谁受益、谁承担"的经济逻辑。预算编制预算控制预算考核

  〖条文〗8.4.5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由承包人进行市场采购询价或自主报价,经发包人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并计算相应价格调整引起的增值税变化,调整合同价格。

  〖解析〗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暂估价材料,其价格确定方式相对灵活,主要有两种路径可供选择:其一,由承包人进行市场采购询价或依据自身采购渠道进行自主报价,将报价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经发包人批准后,以确认的税前价格取代原暂估价;其二,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组织市场询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认最终价格。无论采用哪种路径,凡涉及价格调整的,均须以材料税前价格替换原材料税前暂估价,并按确认的材料价格按实计取增值税,据此调整合同总价。双方应保留完整的询价记录、报价单、厂家资料等书面凭证,确保价格确认过程可追溯、可复核。

  〖条文〗8.4.7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按本标准第8.10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工程价格,并以此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解析〗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同样存在两种确认方式。其一,参照"24标准"第8.10节关于新增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通过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含税专业工程价格;其二,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组织招标,以招标确定的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原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需特别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最终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都应当是含增值税的全费用价格,因为专业分包工程在交易习惯中以含税总价作为定价基础,不宜将其拆分为税前价格和税金分别处理,以保持与工程交易惯例的一致性,避免费用拆解引发的计价争议。清单编制或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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