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截止前撤回、截止后撤销、评标后弃标,法律后果完全不同预算编制的亮点

  各类预算编制依据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实务中,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经常被混为一谈。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时间节点、法律性质、保证金处理、对评标结果的影响以及供应商诚信责任方面完全不同。处理得当,既能保障采购效率,也能防止中标人借“撤销”之名逃避弃标责任;处理不当,则可能造成评标结果无效、保证金争议、重新采购拖延,甚至引发投诉和行政处罚。下面结合某医院项目案例,把撤回、撤销的界限、操作流程、特殊情形和法律依据系统梳理。

  ▲基本界定,撤回与撤销的时间分界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中,通常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分界。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收回、补充、修改,属于撤回;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要求收回、作废已投文书,一般按撤销处理。非招标采购和竞争性磋商中,部分规则也用“截止后撤回响应文件”表述,但法律后果与招标领域的“撤销”相近,核心看是否已过提交截止、是否影响后续评审。医院预算编制优势

  按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内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也就是说,截止前撤回原则上无责退保证金,目的是允许供应商在报价有误、资料变更、内部决策调整时纠错。

  投标截止后进入开标、评标、定标阶段,供应商再要求收回文件,性质发生变化。87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此处“可以不退还”并非当然没收,还要结合撤销原因、招标文件约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串标等情形判断,但总体原则已过截止时间再反悔,不能再享受截止前无责撤回的待遇。

  ▲医院项目案例,评标结束未公示,中标人想撤销怎么办

  某医院项目共有3家单位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程序完成评审,尚未公示结果,被推荐为中标人的供应商主动与采购人沟通,称希望“撤销投标文件”,其真实目的并非文件报错,而是不愿按中标结果签约,试图以撤销代替放弃中标,规避弃标责任。政府加大预算编制

  处理这类情形要先看阶段。若仍处在投标截止前,可走撤回;但本案已经完成评标、确定中标人,显然不在截止前,也不属于正常补充修改。按招标逻辑,撤销行为应发生在投标有效期且通常限于投标截止后到确定中标人前;本案评标已结束、中标人已经产生,再要求撤销投标文书,不能简单按其字面受理为“撤销投标”,否则会让中标人借程序术语逃避签约义务。

  实务建议分四步处理。第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记录该供应商提出的要求,要求其明确是撤销投标、放弃中标还是因法定事由退出,并让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第二,不因供应商单方“撤销”擅自改变评标结论;如采购文件、评标报告已确定中标候选人,应按程序进入结果公示。第三,公示后若其仍不签约,按放弃中标处理;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可依据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工程管理相关规则追究其责任,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并可根据情节报告监管部门。第四,若其主张存在客观不能履约事由,例如资质造假被发现、经营范围不符、人员设备无法落实、重大变故等,应启动核查;查实属于自身原因弃标的,不因其改口“撤销”而免责。预算编制报价

  需要强调,结果未公示并不等于供应商可以任意反悔。评标结束仅未公告,属于定标流程内部阶段;若允许中标人用“撤销”撤回整个投标,将使3家投标、完整评标的成果归于无效,也损害另外两家投标人的竞争利益。正确路径是先公示、再确认中标、再发出中标通知书;其如果在任一环节表示不履约,都按弃标或拒签处理,而非按截止前撤回处理。

  ▲评审过程中撤销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

  延伸来看,若评审进行中、尚未确定中标人,某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导致剩余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公开招标项目应结合采购文件、行业规则和竞争情况处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中,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可能影响到竞争性和采购效率;非招标谈判、询价按74号令,磋商按竞争性磋商办法,均有“截止后撤回响应文件不退还保证金”的规则。

  具体分情形。其一,若原本三家、评审中一家截止后撤销,仅剩两家,应审查剩余两家是否仍具竞争性、是否符合项目最低有效家数要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通常应保证法定竞争条件,明显缺乏竞争的,可废标或终止并重采。其二,若非招标采购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规定数量,例如竞争性磋商除特殊情形外不足三家,应终止采购活动并重新开展。其三,无论是否废标,撤销方若在截止后提出,其投标或响应保证金可不予退还;如存在不诚信、虚假材料、串标等,还应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编制全覆盖

  ▲撤回操作细则,现场与非现场如何办

  投标文件撤回不能只凭口头说一句“不投了”。若由现场递交人员提出撤回,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核验其身份、递交凭证和授权范围,做好书面记录,将原投标文件当面退回,并出具退回签收;同时收回已发回执、标签、系统递交记录等,避免文件继续进入评审。若提出人并非原递交人员,必须出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书面撤回通知,未获合法授权不得办理。书面撤回应写明项目名称、标段、供应商名称、撤回原因、联系人、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电子采购平台提交的,应通过CA、账号及平台撤回功能操作,保存系统日志。

  补充、修改与撤回并行处理时,补充修改文件应单独密封、签署盖章,标注“补充/修改”并说明替代范围;原文件未被补充修改部分继续有效。若仅撤回部分标段而保留其他标段,应明确标段编号,避免整包误退。

  ▲竞争性磋商中的“退出”与“撤回”区别

  实务中还有一类常见混淆:磋商项目里,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前说“不谈了”,和截止后说“撤回响应”是否一样。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磋商保证金。这属于磋商机制内的自由退出,原因不限,便于供应商根据价格、需求、自身能力调整策略。绿化栽树预算编制

  第31条则规定,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因此致剩余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通常应终止磋商并重采。国库司相关答复进一步明确,此处“截止后撤回”多指截止后尚未开展磋商前收回响应,违背诚实信用;若在磋商开始后经磋商、到最后报价前退出,则按第22条退保证金,不以“撤回响应”论处。简言之,截止前或最后报价前按程序退出,通常可退;截止后、未进入可自由退出阶段强行收回,原则上不退并可能影响采购继续。

  ▲法律依据与实务底线

  公开招标可依据87号令第34条办理截止前补充、修改、撤回,第38条办理撤回退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可依据相关有效期规则不退还保证金。非招标谈判、询价依据74号令第20条,截止后撤回响应、虚假材料、成交后拒签、串标等情形不退还保证金;竞争性磋商依据214号办法第22条、第31条及第34条,区分最后报价前退出、截止后撤回、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终止重采。工程招投标可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截止前撤回、开标后撤销、有效投标人不足重新招标的规则处理。

  回到医院项目,最稳妥处理不是接受“评标后撤销”,而是告知对方阶段性质:已评标、已定中标,仅未公示的,继续公示并按中标流程确认;其若坚持不履约,按放弃中标、拒签合同处理,保证金依违规情形和招标文件不予退还,并保留对其虚假、串标、不诚信行为进一步核查上报的空间。这样既维护3家投标形成的评标成果,也避免“撤销”一词被用作逃避弃标责任的通道。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而言,所有撤回、撤销、退出都应留书面函、系统记录、电话笔录和审批单;对供应商而言,截止前纠错成本低,截止后反悔成本高,投标前把报价、资质、履约能力核清,远比评标后再找理由更稳妥。预算编制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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