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关于怎样理解“特定业绩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工程预算编制时间

  采购计划与预算编制要求“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是不是合理?“省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是不是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依据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值得参考。


  (1)评审因素“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有‘政府采购’的业绩的得分,而‘非政府采购’的业绩不得分”这样的评审因素是不是合理?


  答复:在评审因素中限定“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的做法不合理。在评审因素中限定“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的做法,在考察企业的履约能力方面存在不尽公平的问题。


  (2)在进行医院、高校物业政府采购时,是否能够把医院、高校物业业绩作为类似业绩?这类业绩算不算是特定行业业绩?


  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指出,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过,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应当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予以区别对待。采购人可以通过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比如医疗机构物业服务通常包括医疗污染物处理,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然而一定要确保一定数量潜在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从而保证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工程预算编制价格


  (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投标人近三年有着省级或者部级业绩得5分;市级业绩得3分,县级业绩得1分”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而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4)此项目需要完成与相关单位(应急、三防、消防、安监、地震、国土、气象、水利单位)应急网络的对接,那么是否能够在评分细则设置承接①应急、②三防、③消防、④安监、⑤地震、⑥国土、⑦气象、⑧水利部门的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同类业绩为加分条件?①应急、②三防、③消防、④安监、⑤地震、⑥国土、⑦气象、⑧水利部门是属于是众多政府部门,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各种行业,而并不是一个特指“行业”?


  答复:采购人能够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与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具有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具体要求应当通过采购文件作出规定。


  (5)政府采购业绩限定为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合规?注:标书内有效业绩为: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或者报告上有财政部门签章的为有效业绩,标书内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要有合同及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


  答复:若是采购项目属于财政评估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合同业绩是合理的。不过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的项目业绩不合理。工程预算编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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