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项目背景】
某事业单位运动场改造项目,开标时有11家投标人参与投标,经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后,有7家投标人进入到打分环节。这个项目评标委员会是由5位评审专家组成,评分办法中有一项“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得5分,中级职称的得2分,无职称的不得分”。
【项目经过】
评审专家A为省职称办在职人员,在打分时提出:H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为伪造,这是由于证书的评审单位为C市的职称办,在全省范围,除了省会城市,只有D市、E市具有评发高级职称的资格,C市是不可能评发高级职称的,因此该投标人的证书一定是伪造的,该项H公司不应该得分。
其他评审专家听闻,一致认为:评审只可以依据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不能评委主观臆断,亦不能依据外部材料。
不过评审专家A指出,由于自己的工作内容跟职称评审息息相关,能够百分百确定证书是伪造的;既然是伪造的证书,若然得5分,对其他的投标人不公平。因而其坚持要向投标人发起澄清,要求投标人提供证书原件,自己愿意承担一切的后果。校内预算编制草案范本
由于评审专家A的坚持,招标代理公司向投标人H发出了澄清通知,这个投标人在收到澄清要求后,回复称标书制作人员放错了证书,应该放中级职称。
最终该投标人未获得中标候选人资格。
【项目分析】
◇问题一:这个项目中评审专家A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评审专家是否能够质疑证书的真假?
◇问题二:投标人弄虚作假要否决其投标吗?
◇关于问题一:在日常项目评审过程中,大家一致认同的观点、亦是评审专家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专家只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内容,不负责也无权鉴定证书的真假”,不过当专家发现证书明显是伪造的,还能当作不知道吗?很显然的,这是混淆了质疑与鉴定的概念,是推卸评标责任。可以看看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委员会职责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校内预算编制草案模板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通过上述相关的规定能够看出,仔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责任,一切可以影响评标公平公正结果的因素评审专家都应当考虑。伪造证件,可能造成资格不合格的投标人通过审查,亦可能造成打分有误,最终影响了评审结果。由于评标专家有责任对证件的真伪进行评审,就疑似虚假的证件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尽管不是监管部门,亦不是鉴定机构,无法去鉴定证件的真假,然而这并不妨碍评标委员会去提出质疑的权利。质疑与鉴定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疑是合理的怀疑,不是去判断,只是往判断的方向要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像这个项目中,评审专家A就是在正确行使质疑权利后,发现了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物业公司预算编制
◇关于问题二: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是否要否决其投标,不同的法律体系下,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首先在招投标项目中,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将弄虚作假行为列入了否决投标项中,所以不管招标文件的否决项有没有弄虚作假的规定,只要评标委员会落实了投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应该否决其投标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与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与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不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条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投标无效的情形由招标文件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所以若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弄虚作假即否决投标,那么评标委员会不是必须要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室内预算编制哪家好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以上为个人观点,以供参考。岳阳工程预算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