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分析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探讨应对措施(下)起草财政预算编制方案

  完善财政预算编制流程➋电子投标文件作者成最后一次保存者相同

  当使用电子平台递交投标文件时,office文档会记录投标文件的作者、最后一次保存者及保存时间,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作者或最后一次保存者名称一致的问题。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电子文档的作者或最后一次保存者名称只是串文本信息,就算完全相同(排除掉admin、administrator、user.lenovo以及网站名称等通用字符)也非法律上的同一人。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排除投标人使用招标文件中模板直接编辑修改成投标文件的情形。若然是该情形,则作者一致是合理的,不过最后一次保存者如果一致,则可能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修改编辑的,存在较大的申通投标嫌疑,但是也有可能凑巧在office文档中不同人员设置了相同的昵称(如“老村长”“白云”等通用性名词),或存在同名的人,需要通过澄清方式让投标人提供合理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视作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在(2019)沪0120民初19855号民事判决书中。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显示文档作者为王某,投标人B的投标文件显示文档上次修改者也为王某,而王某系B公司员工。庭审中王某承认,A公司的“技术标”是在其投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该案最终判定串通投标成立。在该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司员工的行为应当归于其职务履行行为,其公司应承担后果。

  ➌共同抄袭第三方公司的投标文件

  俗话说“天下文章一大抄”,对于同一个项目的技术投标方案,因为招标文件的要求是相同的,部分实力不高的投标人可能会在网络上寻找同类项目的投标技术方案,故而会出现不同投标人抄袭相同网络技术方案,进而使得技术投标方案出现雷同的情况。公路软基处理预算编制

  在(2019)皖15民终2650号民事判决书中,投标人A和B的技术标书大篇幅、多处内容异常一致,有的地方甚至连错误的地方都是完全相同,异常一致内容达40~50页之多。经过公安部门调查,投标人A和B的技术标书都是抄自于未参与该项目的C公司的某一早期项目标书。该判决书中表示,无法直接认定此行为属于串通投标情形,不过可能为弄虚作假,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对弄虚作假情形进行进一步规定。

  ➍项目成员存在重复

  部分项目出现不同投标人的项目成员存在重复的情况,尤其是对项目成员的证书有要求的项目中。有下列两种非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1)挂证。国家主管部门这几年正在严厉打击挂证的行为。说明挂证是行业内比较普遍的问题。在挂证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不同投标人项目成员为同一人的情况。

  (2)人员离职。同业内相互挖人的情况也是较为普遍。假设持有某证书的王某原先在A公司,近期被B公司挖走。当前有一个招标项目,需要投标人提供有该证书的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成员,并对人员能力和数量进行评分。投标人A可能会使用原先保存的王某的证书复印件进行投标,以期获得比较高的得分,而王某的新东家B公司也参加该项目,也使用王某的证书进行投标。这时候就会出现不同投标人项目成员重复的情况。这种情形投标人A和B不存在串通的情况,投标人B为合法合规地投标,问题则在于投标人A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串通投标的后果

  〔1〕中标无效并罚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照偿责任。哪个部门对预算编制负责

  〔2〕不返还投标保证金

  在工信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部分地方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如上文提到的安徽、福建等)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已把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列入“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的情形中。部分国有企业的招标文件范本中,也把这些不诚信行为纳入“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的情形中。

  〔3〕向社会公开发布违法违规公告

  现如今,我国正在稳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也明确“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在政府采购中,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两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投标人的违法违规公告。部分企业也应参考政府采购的规范,发布负面行为公告,禁止相关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参与后续投标项目。

  ▲串通投标的后果

  防范措施

  〔1〕尽量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

  为了降低投标人的投诉概率,更避免起诉到法院,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尽量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合理、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再判定其为串通投标,这样能够缓解投标人的不满情绪,避免因为简单粗暴的武断行为激化矛盾。若是投标人确实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则其有很大概率会在澄清答复中提供通过弄虚作假方式编制出来的虚假材料,评标委员会可以“数罪并罚”,进一步为判定该投标人的违法情形提供有力证据。

  〔2〕注意澄清要求的技巧

  评标委员会在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澄清中,需要注意澄清的技巧。不告知其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避免其销毁证据或者隐瞒事实尽可能采取迁回策略。对不同的涉嫌串通投标情形应当制订不同的澄清模板,融合迂回策略,规范澄清内容,保证澄清质量。例如,当发现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最后一次保存者相同时,如果是人名汉字或人名拼音,则在澄清中要求对方限期提供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便于评标委员会进步判断是否为同一人;如果是昵称则要求对方提供开标前一定时间的投标电脑上编辑的office文档(如提供开标前1个月左右编辑的电子文档),便于评标委员会判断是否为同一台电脑,还是事后故意修改了office文档的作者设置。市级财政预算编制实例

  〔3〕完善招标文件范本

  为了避免遇到疑似串通投标情形时投标人提供诡辩的材料造成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判断的情况(如上传投标文件的硬件信息相同,但投标人提供了从广告公司上传的证明文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前补充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罚则。

  如在(2019)闽01民终6778号民事判决书上显示的招标文件第3.4.4款有“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都是相同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招标文件之投标文件模板中也给出“如果出现投标人须知第3.4.4款规定的行为,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的承诺。

  如在(2019)闽04行终60号行政判决书上显示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款规定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5)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含编制文件机器码、上传投标文件的MAC地址)出现明显雷同”。

  因此,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容易导致疑似串通投标的行为纳入规范中(如“不委托第三方编制或修改投标文件、不使用第三方电脑上传投标文件、不抄袭第三方文件资料进行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判定其为串通投标”),具体内容可以按照实际情形进行修改,这其中对于抄袭第三方文件资料进行投标可以改列为招标文件中弄虚作假的情形,并且可以增加到投标函的承诺项中,这样一旦发现上述行为表现出来的技术特征,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达成的契约条款判定其为串通投标,减少投标人诡辩空间,从而进一步降低投诉量。

  〔4〕尝试约定新情形

  在疑似串通投标的案件中,投标人主要诉求按照重要性排序为:不公示违法违规行为、不扣罚投标保证金、不否决投标,尤其是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对投标人影响最大;其次是投标保证金的没收,给投标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一般投标人是可以认可否决当次投标。财政预算编制原则规定

  由此,在企业招标中为进一步降低双方争议数量,在无法根据上述对招标文件范本进行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在招标文件中增加“不当投标行为”,把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疑似串通投标情形或者疑似弄虚作假情形中投标人提供的一些表面来看相对合理,不过评标委员会没有手段、没有能力进一步核实的情形纳入该类行为(如出现MAC地址相同,投标人提供了广告公司的证明材料,但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该电脑是否确实属于广告公司,而进一步取证的代价高、时间长,需要查验广告公司采购该电脑的发票、核对电脑型号及序列号,甚至还要去现场核验,还有一些可能需要公安刑侦部门去取证的行为),并且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归属到该类行为的投标文件进行否决投标,但是不扣罚投标保证金,亦不以串通投标行为进行公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在《释义》中说明,“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在同一标段或者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竞争的公平,因此有必要加以禁止”。可见上述不当投标行为存在着较大的串通投标的可能性,放任不管影响竞争的公平性,处理过严可能会引起投标人较大不满,甚至起诉到法院,因此,可参考该条款进行否决投标处理,降低双方矛盾的严重程度。

  还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可以建立针对投标人不当投标行为的记录,当一定期限内同一投标人不当投标记录达到一定次数的,招标人能够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比如在后续评审中扣分、禁止一定期限内的合作等。

  ▲串通投标的后果

  鉴于串通投标的隐秘性强,评标委员会难以在有限而短暂的评标期间对存在疑似串通投标情形进行充分调查,简单武断地判定为串通投标会对投标人导致较大的不良影响,引起投标人不满,甚至会起诉到法院,进而给各方带来较大的负担。因此,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完善相关的条款,降低投标人的诡辩空间:评标委员会应当有策略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澄清说明,以获取进一步的证据;对于有争议的情形,甚至能够尝试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折中处理方法,降低双方的矛盾点。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是不诚信行为,全社会应当全面抵制,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起草财政预算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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