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在建设工程领域,因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为解决这类争议,往往需借助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别与判断,这一过程被称为工程造价鉴定,或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它是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对案件中涉及的工程造价争议开展专业鉴别、判断与评定,并最终提供鉴定意见的法律活动。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尽管发承包双方多数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但仍有一部分纠纷需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处理,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便成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的关键依据。
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鉴定”的定义,工程造价鉴定同样属于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行为。本文将其统一称为“工程造价鉴定”,以区别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一般造价咨询业务。这类鉴定活动具备法定证据效力,其结论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因此必须严格符合合法性要求。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其证据能力——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格——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证据能力”,在英美法系则对应“可采性”或“容许性”。一起有效的工程造价鉴定,须满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与程序合法三大核心要件,否则将直接影响其证明力和最终裁判的公正性。运城司法鉴定中心在哪
〖1〗鉴定主体合法
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其合法性是鉴定意见有效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应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中委托鉴定,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否则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鉴定机构需合法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这类企业专门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投资和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其资质信息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的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查询。若机构未取得相应造价咨询资质,其所出具的鉴定成果文件无效,同时该机构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鉴定人员需合法
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认定或互认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分为一级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仅可在一个单位执业,其执业范围包括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该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注册而冒用注册名义从事造价活动的人员,所签署的成果文件无效,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武汉中正司法鉴定所
〖2〗鉴定内容合法
鉴定内容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送检材料、鉴定方法与标准、鉴定范围及成本控制,以及鉴定结论与实际案件的契合度等方面。
(1)送检材料真实有效
鉴定所依据的原始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合法。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提交鉴定材料的权利,鉴定机构不得仅凭一方提供的材料作出判断,否则可能导致结论偏颇。所有提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确认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材料不齐全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若因材料缺失导致无法鉴定,则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2)鉴定方法与标准合法
鉴定意见书中需详细列明鉴定过程、依据、所采用的方法和标准。方法及标准应优先采用施工合同中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方式。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按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书中指定的方法或标准执行,同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实践中,工程造价鉴定常见的问题包括工程量计算错误、计价遗漏、质量标准适用不当,或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等,这些都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3)鉴定范围与成本合理
鉴定程序往往耗时较长、成本较高,容易造成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司法实践中应谨慎启动鉴定程序:对于无需鉴定即可查明的事实,不应进行鉴定;如仅部分事实存在争议,原则上只对该部分进行鉴定,除非争议范围无法确定或双方均申请全案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除特定例外情形,鉴定应限于争议事实。鉴定机构超出委托范围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效,超范围部分产生的费用由鉴定机构自行承担。济南迪恩司法鉴定电话
同时,《新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也明确,如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应优先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质证等途径解决,法院一般不予准许重新鉴定。要坚决避免仅因一方当事人不满且无相反证据,就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的情况。
(4)鉴定意见应贴合案件实际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鉴定意见属专业意见,但不能替代法官审判权,法院不得盲目采信。应将其置于案件整个证据链中综合审查。如鉴定结论与已知事实、常理或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或与双方约定严重不符,法院应重点核查鉴定主体、内容与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存在重大错漏,以保障鉴定结论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3〗鉴定程序合法
程序的合法性是鉴定意见被法庭采纳的重要保障,包括启动、回避、质证和鉴定人出庭等环节。
(1)鉴定启动程序合法
鉴定属于举证行为,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委托。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才可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2)鉴定人员依法回避
如鉴定人员存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效力。西宁市司法鉴定所
(3)鉴定意见须经质证
无论是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还是鉴定机构最终作出的鉴定意见,均须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依据《新证据规定》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鉴定人应当出庭就鉴定事项作证,并如实回答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疑问。确有困难无法当庭答复的,经法院准许后可书面答复。法院须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意见,必要时可再次质证。如鉴定人拒绝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应建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可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当事人因此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但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当方式。
▲结语
工程造价鉴定作为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活动,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裁判的公正与效率。鉴定机构与人员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法院则应审慎行使鉴定委托权和审查权,确保鉴定意见在主体、内容与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唯有如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才能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证据效力,为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坚实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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