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网202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公告》,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迈入新阶段。公告明确,新制定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编号为GB/T 50500-2024,将于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与此同时,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同步废止。新标准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由该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负责出版发行工作。
▲新版清单计价标准的主要特点
〔1〕法律依据更加全面,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作为制定依据之一,进一步强化了计价行为的法律基础。
〔2〕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增强了标准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3〕价格构成更加清晰,明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为工程造价核算提供了统一标准。
〔4〕专业工程暂估价规定更加完善,明确其为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解决了以往实践中存在的计税争议。
〔5〕价格调整机制更加合理,规定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时,合同总价及单价内的管理费及利润不作调整,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6〕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更加有力,要求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体现了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7〕质量保证机制更加完善,规定发包人累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担保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价的3%,有效平衡了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关系。大同市司法鉴定机构
▲新版清单计价标准的重要变化
【旧版定义】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新版定义】2.0.7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这一修订使总价合同的界定更加精确,强调了合同总价在约定范围内的稳定性,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了更明确的风险分担依据。
【旧版规定】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新版规定】5.3.3如最高投标限价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其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偏差较大的,招标人应做出说明并对其不合理内容进行修订。
新版标准将"招标控制价"改为"最高投标限价",用词更加规范,同时赋予招标人更多的解释和修订责任,体现了更加灵活务实的管理理念。
【旧版宗旨】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新版宗旨】1.0.1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方法,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
新版标准的制定宗旨更加全面,不仅强调规范计价行为,更着眼于完善市场机制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法律依据也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
【旧版范围】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新版范围】1.0.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的计价活动可参照应用。
新版标准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参照应用的灵活性,为不同类型工程的计价活动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旧版构成】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新版构成】3.1.2工程量清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分别编制及计价。采用其他清单形式计价的,本标准适用的规则仍应执行,专门性的规定可由发承包双方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新版标准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同时保留了适当的灵活性,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旧版责任】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新版责任】1.0.4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清标、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和期中支付、工程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新版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任主体和审核要求,强化了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责任,有助于提升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和公信力。
【旧版质量】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
【新版质量】1.0.5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对自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接受委托的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委托方负责。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就其委托并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
新版标准建立了更加完善的质量责任体系,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咨询机构各自的质量责任,形成了多层次的质量保障机制。
【旧版原则】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新版原则】1.0.3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
新版标准提出的计价原则更加全面系统,不仅强调客观公正,还增加了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重要原则,特别是明确了"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处理原则,为计价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明确指引。
【新增内容】3.4合同选择与要求
【新增】3.4.1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可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新增】3.4.2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招标图纸设计深度、技术难度、建设规模、项目实施计划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计价风险等因素,选择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
【新增】3.4.3紧急抢险、救灾或特别复杂的工程,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
【新增】3.4.4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范围、工期、价款、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这些新增条款系统规定了合同类型的选择标准和适用条件,为发承包双方合理选择合同类型提供了明确指导,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计价争议。
【新增】3.4.5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缺陷的,应按照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单价可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中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这一新增条款详细规定了单价合同的计价规则,明确了清单缺陷的处理方式和合同单价的适用范围,为单价合同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增】3.4.6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其价格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按合同约定应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如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以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其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中单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该条款明确了总价合同的风险分担原则,既保持了总价合同的稳定性,又为特殊情况下的价格调整预留了空间,体现了风险合理分担的理念。
【新增】3.4.7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为暂定价,应依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和发包人发出的施工图纸、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按实确定工程项目及其数量,乘以其项目成本单价,计算合同工程成本,并按合同的约定计算相应酬金及增值税后调整合同总价。上海司法鉴定机构官网
这一规定建立了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计价标准,明确了合同价格的形成机制,为这种特殊合同类型的规范应用提供了依据。
【新增】3.8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3.8.2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规定使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进行工程计量及编制工程量清单。
新增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条款,体现了标准的前瞻性,为推动BIM技术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应用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助于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
【删除内容】原标准中关于投诉处理程序的5.3.5条款、关于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的13.1条款、关于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的13.2条款等争议解决机制被整体删除。
这些条款的删除反映了标准制定思路的重大调整,将更多的争议解决空间留给市场主体和司法程序,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化。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重要里程碑。通过系统对比新旧标准的变化,可以看出新标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发承包双方的主体责任,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向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些变化必将对我国建设工程的发承包行为产生深远影响,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各相关方应当深入学习理解新标准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在2025年9月1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后能够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山东省司法鉴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