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现实挑战与制度完善路径北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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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工程造价作为建设市场的核心要素,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生命周期,关系到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与国计民生发展,也直接影响各参建方的经济利益。在这一复杂领域中,纠纷难以完全避免。近年来,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每年需要处理大量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由于工程造价具有单一性、动态性、专业性和大额性等特点,使得此类纠纷案件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在多数情况下都需要借助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来厘清事实。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运用工程造价领域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专业活动。这种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确定工程价款具体数额时尤为关键,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深入细致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书,提供专业可靠的鉴定结论,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更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市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项工作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专业服务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面临的现实问题

  鉴于建设工程具有单一性、过程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呈现出显著的特殊性。同时,基于工程造价的形成规律和计价规则体系,任何细微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工程价款出现较大偏差,这就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保持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吉林省公安司法鉴定

  从当前工程造价鉴定的实践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鉴定成果文件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部分造价鉴定机构存在"以鉴代审"、程序违规、不遵守鉴定规范、违反合同约定、鉴定依据不充分等问题。这些机构往往难以合理区分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导致鉴定意见不全面,鉴定成果文件不完整,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这类质量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势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不公,进而危害司法权威。然而,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特别是欠缺对鉴定意见书的申请复查、复核、评审等异议救济渠道,致使一些存在瑕疵甚至错误的鉴定意见书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当事人只能通过投诉举报机制来维护自身权益。

  这种情况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造价鉴定机构非但未能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应有作用,反而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引发大量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产生的信访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难以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诉讼程序空转,既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降低了社会运行效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工程造价鉴定工作至关重要,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并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范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仅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致函司法部,要求立即督促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停止办理四类外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同年12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同〔2018〕164号),进一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已经登记的从事四类外鉴定的机构予以注销。这意味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获得的"司法鉴定机构"证书,到期后不再续期或被提前注销。2019年,司法部修订《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再受理当事人对四类外鉴定机构的投诉举报。襄阳有几家司法鉴定所

  ▲行业规范与自律管理的推进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司法鉴定行为,提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果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8月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系统规范了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和活动要求。与此同时,为总结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经验,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指导会员更好地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重要课题研究。

  这些研究包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研究》、《工程造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指引》等,同时委托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编辑出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鉴定业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引。这些举措体现了行业组织在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方面的积极努力。

  ▲建立技术评审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解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果质量问题的可行途径在于引入司法鉴定意见的技术评审制度。其他相关行业或领域现有的司法鉴定成果异议救济机制,为解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果争议提供了有益借鉴。值得注意的是,为解决执行过程中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鉴定报告的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行业组织于2018年建立了司法评估鉴定的异议救济制度。

  相关部门相继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等重要文件,制定了系统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云南消防司法鉴定中心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然后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这一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建立了执行阶段司法评估报告的技术评审制度,既解决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救济问题,又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评估报告的技术评审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评估报告的投诉举报案件数量。

  因此,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阶段司法评估报告异议处理的经验做法,由司法机关与行业管理部门共同推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果的技术评审工作,打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果争议化解的"最后一公里"。

  在法律制度尚未正式建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果技术评审机制的过渡期,为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可以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自愿向相关行业组织申请对鉴定成果进行技术评审。通过专家名义出具专业评审意见,指出鉴定成果存在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专业技术参考,这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过渡方案。郑州北美司法鉴定中心

  ▲完善制度的建议与展望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极高的业务活动,鉴定意见对司法裁判结果产生直接影响。鉴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敏感性和独立性,必须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执业活动,妥善解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果的异议救济问题。

  建议尽快构建科学完善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果技术评审制度,明确评审机构的组成、评审程序的启动条件、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意见的效力等具体内容。同时,要建立健全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诚信档案体系,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完善执业责任追究机制。

  此外,应当加强工程造价鉴定人才的培养和继续教育,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鉴定工作流程,确保鉴定成果的质量和公信力。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造价鉴定的特殊性,既要保证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又要确保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救济权利。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构建起科学、规范、高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体系,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协同配合。只有建立起健全的法律制度、科学的操作规范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工程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北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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