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计价依据冲突的实务困境当投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不一致时如何裁决?深圳司法鉴定机构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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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常州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实践中,一个常见且棘手的难题是:招投标文件与最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计价依据、风险范围等核心条款上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此类争议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最终确定,往往成为发承包双方博弈的焦点。近期审计的一个住宅小区10KV外网配电工程项目,便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清晰展示了这一困境的复杂性。

  一、案例背景与争议焦点

  某住宅小区10KV外网配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

  计量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9届)各专业分册及相应的费用定额、相关调价文件。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风险范围: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施工机械费风险幅度为10%。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司法鉴定费

  然而,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预算,均未采用上述约定的清单计价模式和内蒙古地方预算定额,而是统一依据《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即行业定额)进行编制。

  矛盾进一步在施工合同中深化。双方最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

  对合同价格形式及风险范围未作任何约定。

  工程量计量原则约定为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价格调整方式勾选了“其他方式”,并手写注明:“工程量及单价据实结算,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报告,延续了投标时的计价方式,即依据电力行业定额进行编制。审计单位在初审时则指出,既然合同约定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及内蒙古地方预算定额,结算审计理应据此执行。双方对计价依据产生根本分歧:究竟应以投标文件采用的行业定额为准,还是以合同(虽不明确但提及)约定的地方定额和清单规范为准?

  二、关键事实的梳理与辨析

  要解决这一争议,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层层剥离和精准定性:

  1.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是什么?评估报告司法鉴定

  本案的核心前提在于,招标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并非国家标准《清单计价规范》所定义的、按项目编码、名称、特征、单位四统一原则编制的清单,而是依据电力行业定额的子目和计算规则进行列项和编制的预算表。这意味着,从招标阶段起,交易的基础就是行业定额体系,而非地方建筑定额体系。

  2.计价行为的连续性与一致性

  纵观项目全过程: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按行业定额编制→投标人按行业定额报价并中标→竣工结算施工单位仍按行业定额上报。整个招投标及预期结算过程中,行业定额是唯一被实际使用和遵循的计价标准。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定额中虽包含电力工程分册,但在本案的具体交易场景下,并未被各方实际采用。

  3.合同条款的真实状态:约定不明与潜在冲突

  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存在严重缺陷:

  它提及了“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但项目并未采用该规范下的清单模式,此条款与事实基础脱节。

  它对计价定额(究竟是行业电力定额还是内蒙古地方电力定额)没有明确选择,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形成时间司法鉴定

  “据实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的表述,是一个典型的模糊条款,将计价规则的确定权后置,未能解决根本依据问题,反而容易引发争议。

  三、法律视角下的合同解释与漏洞填补规则

  当合同条款本身约定不明或存在矛盾时,不能机械地孤立看待某一句话,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进行探究。

  1.首要原则: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本案中,双方在招投标阶段共同使用行业定额的行为,是清晰、明确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合同成立的基础。中标通知书是对投标文件(包含其计价基础)的承诺。因此,将行业定额作为计价基础,最符合双方在合同订立时的真实合意。镇江司法鉴定所

  2.合同漏洞的补充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对质量、价款等约定不明确的:

  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本案中双方显然无法就此达成新协议。

  其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体系解释(合同相关条款):虽然合同专用条款提及清单规范,但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这一完整的“合同文件组团”来看,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投标报价的组成明细(综合单价分析表必然基于行业定额子目)都强烈指向行业定额。合同条款中模糊的、未实际履行的约定,其证明力应弱于招投标过程中具体、明确的约定。

  交易习惯:在电力专业工程领域,尤其是10KV外网配电这类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使用《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进行计价是行业内普遍、通行且双方明知或应知的交易习惯。地方定额虽有相应章节,但行业定额在专业性、贴合度上通常被视为更准确、更权威的依据。霞浦司法鉴定地址

  3.“黑白合同”规则的潜在适用与考量

  虽然本案主要矛盾是约定不明,但也需审视是否涉及“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精神,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签订合同的法定依据。如果备案合同或施工合同中的计价方式条款,与作为合同来源的投标文件发生了背离实质性内容的改变,且该改变可能影响合同价格,则在司法实践中,以招投标文件为准的可能性更大。投标单价及其背后的定额依据,无疑是价格的核心实质性内容。

  四、审计实务中的处理路径分析

  对于审计单位而言,处理此类问题不应简单化地“抠合同字眼”,而应进行综合判断:

  1.审查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首先确认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招投标过程有效,那么投标报价(基于行业定额)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中标是对此要约的承诺,由此形成的价格体系应得到尊重。中正司法鉴定项目

  2.探究价格的一致性:核查合同价格(如有)是否与中标价一致。如果合同总价或单价与中标价一致,那么改变计价定额将直接导致中标价被改变,这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3.评估变更的合理性:如果合同条款确实试图改变计价依据,需要审查这种变更是否有合理对价、是否经过协商一致、是否构成对中标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单方面利用格式条款或签约优势设定模糊条款,事后主张对己方有利的解释,难以得到支持。

  4.遵循从约原则与惯例:在约定不明时,应优先采纳双方实际履行、共同认可的交易模式。本案中,从招标、投标到报审结算,行业定额是一条连续不断的“履行红线”,而地方定额仅是合同条款中一个未被激活的、模糊的备选项。

  结论与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本案例中的计价依据争议,更为妥当且符合法律精神的处理结论应是:工程结算应依据《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行业定额)执行。主要理由如下:

  这最符合双方在招投标阶段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保持了交易行为的前后一致性,符合商事交易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淮南法院司法鉴定

  这尊重了电力专业工程领域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这避免了因采用合同中未实际使用、仅模糊提及的计价依据而导致的结算结果失真,以及可能产生的对中标价格实质性变更的法律风险。

  给市场主体的启示:

  1.对招标人(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务必确保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计价、计量、风险约定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规则、招标控制价的计价依据完全一致,避免出现“两张皮”现象。

  2.对投标人(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若发现招标文件内部(如技术条款、清单说明、合同条款)存在矛盾,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澄清。签订合同时,必须仔细核对合同条款与投标文件承诺是否一致,对不一致处应明确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

  3.对合同起草与签订方:合同条款应清晰、明确、无歧义。对于计价依据、风险范围、调整方法等核心价款条款,必须做出唯一、确定的约定,避免使用“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等模糊表述,而应明确审计所依据的具体规范、定额和原则。

  本案虽是个例,但揭示了当前建设市场中一个普遍性的合同管理漏洞。唯有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衔接,坚持诚信、一致的契约精神,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纠纷,保障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与市场秩序的公平有序。深圳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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