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付款条款的司法审查效力认定、裁判规则与风险防范实务济宁嘉祥司法鉴定指引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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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的规定在建设工程、货物采购及服务提供等商事活动中,一种被称为“背靠背”条款(也称“背对背”支付条款)的合同安排日益普遍。其典型表现为:在总包方与分包方、承包方与供应商、委托方与服务商之间的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义务以其自身从第三方(通常是业主/建设单位或上游采购方)处收到相应款项为前提,或者约定按照第三方支付款项的进度同比例支付。此类条款常由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提出,旨在将其自身的收款风险向下游中小企业转移。

  尽管此类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事主体的风险分配意愿,但在实践中却成为引发货款、工程款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当第三方迟延支付或无力支付时,处于链条下游的中小企业便可能面临账款被无限期拖延的困境。近年来,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逐步明确了对此类条款的审查态度与裁判规则。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权威判例、资深法官的实务观点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梳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方法,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法律边界、防范交易风险提供参考。

  ▲人民法院案例库权威判例解析

  以下案例选自人民法院案例库,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对“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的基本立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新疆兵团司法鉴定

  〖1〗最高法院明确:商业风险应独立承担,不得以第三方付款为由拒付

  ——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涉建设工程领域的采购合同中,作为买方的承包方是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其与业主(第三方)之间交易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包括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的风险。合同中约定以“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前提的条款,实质上将第三方履约的不确定性风险完全转嫁给了供应商。该约定有违合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以实现货物买卖、支付对价的基本目的。因此,承包方以此条款作为拒绝向已履行供货义务的供应商付款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23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入库编号:2024082084011

  核心启示:本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立场鲜明。它确立了“风险独立承担”原则,即合同主体不能通过“背靠背”条款将其对第三方的收款风险无限制地转移给合同相对方。这维护了合同目的的实现,防止优势方利用格式条款或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的履行障碍。福州司法鉴定排名

  〖2〗工程已竣工交付,付款条件即告成就,业主破产风险不得转嫁

  ——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约定了以“业主支付工程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当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因业主方进入破产程序导致其向总包方付款的可能性与时间存在巨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无权将此无法预料的重大商业风险转移给已经依约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分包方。在此情况下,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案号:(2019)鲁02民终805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入库编号:2024082115001

  核心启示:本案强调了合同的“实质履行”与“公平原则”。当分包方已完成核心合同义务(施工并交付),而总包方收款障碍源于其与业主合同外的、非因分包方原因导致的极端风险(如业主破产)时,法院倾向于认定原“背靠背”付款条件已失去合理基础,若继续坚持该条款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此时,分包方的付款请求权应独立获得支持。经验型司法鉴定

  〖3〗“背靠背”条款不得成为无限期拖延付款的“合法借口”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以业主付款为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其法律效力受到合理期限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该条款不能成为总包方无期限、无理由拖延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挡箭牌”。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后,若总包方仅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怠于行使自身对业主的债权或消极等待,进而拒绝向分包方付款,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案号:(2017)晋02民终2357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入库编号:2024082115002

  核心启示:本案引入了“权利不得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背靠背”条款进行限制。即使条款有效,付款方也负有积极向第三方追款、防止条件不成就的诚信义务。若付款方消极不作为,恶意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法院将视为条件已“拟制成就”,以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河南司法鉴定部门

  ▲法信平台·典型裁判规则提炼

  除了入库案例,各级法院在类似纠纷中也形成了一致的裁判倾向,以下规则具有普遍参考价值。

  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大海公司诉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买卖合同中设定的“背靠背”支付条款,因其本质上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将合同履行置于不确定的第三方行为之下,通常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付款条件。当卖方已依约交付货物后,买方以其上游第三方未付款为由,拒绝履行自身的付款义务,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买方应独立向卖方承担付款责任。

  案号:(2023)京02民终263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5月11日第7版

  规则精要:本规则直指“背靠背”条款的核心弊端——破坏合同相对性。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一方义务的履行不应完全取决于一个非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允许此类抗辩,将使守约方的债权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有违交易安全。渭南司法鉴定网

  ▲法信平台·资深法官实务观点深度剖析

  针对“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根源,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探讨,以下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严谨的法理分析框架。

  〖1〗“背靠背”条款是付款义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体现,而非合同生效条件或附期限

  (摘自范京川:《“背靠背”条款属性的体系化考察》,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8月15日第7版)

  从民法基本原理审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但这针对的是法律行为整体的效力(生效或失效)。而“背靠背”条款仅仅是合同中关于“款项支付”这一具体义务的约定,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并非控制整个合同效力的“附款”。

  将“背靠背”条款解释为合同所附的“停止条件”(即第三方付款,本合同付款义务才生效)或“始期”,在逻辑和法理上均难以成立。因为这会导致一个荒谬的结论:在第三方付款前,不仅付款义务不产生,整个合同的效力都处于未定状态,这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开展合作的本意严重相悖。

  因此,更合理、更契合民法体系的解释是:“背靠背”条款实质上是关于付款方履行其主给付义务(付款)之“履行期限”的约定。由于该期限取决于一个不确定的第三方行为(付款方何时收到第三方款项),导致该履行期限处于“约定不明”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一界定,为司法实践中排除“背靠背”条款的绝对抗辩效力、合理确定付款期限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司法鉴定服务为民

  〖2〗“背靠背”条款因违背合同相对性与公平原则,其抗辩效力不被支持

  (摘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若净:《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5月11日第7版)

  司法实践否定“背靠背”条款作为有效抗辩理由,主要基于两大民法基本原则:

  首先,该条款严重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背靠背”条款却使一方(卖方/分包方)的收款权利完全受制于一个其无法控制、甚至无法知悉详情的第三方合同。这导致卖方既难以监督买方是否积极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也无力对抗第三方自身的履约风险,使自身的合法债权陷入长期不确定和无法实现的状态,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其次,该条款极易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违反公平原则。在商事实践中,“背靠背”条款往往是拥有优势谈判地位的大型企业强加给中小企业的格式条款。中小企业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常常被迫接受。当中小企业已完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后,却因其无法掌控的上游风险而无法获得对价,这显然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买方/总包方通过该条款,近乎零成本地将其全部收款风险转嫁,而坐享对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有违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基于维护合同相对性、保障交易公平的司法价值取向,“背靠背”条款不应被认可为可以正当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事由。

  ▲法信平台·核心法律依据与最新司法解释

  对“背靠背”条款的司法审查,拥有明确且日益强化的法律与政策依据。特别是针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监管态度尤为严格。兰州司法鉴定专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础性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此为否定显失公平的“背靠背”条款的直接原则性依据。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背靠背”条款违反了下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时,可依据本条认定无效。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批判“背靠背”条款法理缺陷的基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

  这份于2024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是针对“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最直接、最权威的司法回应。其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条效力认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这标志着,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中,此类“背靠背”付款条款原则上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惠州司法鉴定局

  第二条后果处理:条款无效后,付款期限应依法另行确定。法院可结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利息计算有约定从约定,但违法约定无效;无约定则按LPR计息。同时,批复也平衡了双方利益,允许大型企业提出“合同价款已包含逾期补偿”的抗辩,若成立可酌情减轻其违约责任。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

  该条例是保护中小企业权益、整治拖欠账款问题的专门行政法规,为认定相关条款无效提供了具体的强制性规范依据。

  第六条: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并不得违约拖欠款项。

  第八条:为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设定了付款期限指引:应“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这一定性规定,与无限期等待第三方付款的“背靠背”条款存在根本冲突,后者显然不属于“合理”的付款期限约定。

  结语与实务建议

  通过以上案例、观点与法规的系统梳理,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前司法与监管层面对于“背靠背”付款条款的否定性倾向日益明确。其法理内核在于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贯彻公平理念,并强力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对中小企业(供应商/分包方)的建议:

  1.谈判时明确反对:在合同磋商阶段,应尽力争取删除或修改此类条款,明确约定与自身履约行为挂钩的、确定的付款节点和期限。为何要做司法鉴定

  2.履行中固定证据:完整保存己方已按约履行的所有证据(交货单、验收单、竣工资料等)。

  3.纠纷时主动维权:一旦发生拖欠,不必因“背靠背”条款而却步。应积极提起诉讼,援引上述案例、司法解释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主张该条款无效或不能成为拒付理由,要求对方独立承担付款责任。

  对大型企业(买方/总包方)的建议:

  1.重新评估条款风险:认识到依赖“背靠背”条款转移风险的法律效力已大大削弱,甚至可能被直接认定无效。

  2.优化合同风控模式:将风险管控前置,通过严格审查业主资信、要求提供付款担保、购买相关保险等市场化方式管理上游风险,而非简单通过合同条款转嫁给下游。

  3.依法确定付款期限:与中小企业交易时,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要求,约定清晰、合理、符合行业惯例的付款期限,避免使用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模糊约定,以降低合规风险与诉讼败诉风险。

  总之,“背靠背”条款已不再是大型企业可以高枕无忧的风险“防火墙”。在法治环境持续优化、对中小企业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必须更新观念,构建更为合法、公平、健康的商业合作模式。济宁嘉祥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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