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结算僵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实践焦点与范围界定(下)工程司法鉴定范本 2026-01-05
返回列表

  司法鉴定工程原则〖案例2〗(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工程质量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发包人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丰房产”)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昆仑建设”)。工程完工后,利丰房产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据此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甚至要求昆仑建设赔偿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而昆仑建设则主张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要求利丰房产依约支付全部工程款。

  诉讼进程中的鉴定争议:

  一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利丰房产,负有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缺陷存在的举证责任。由于利丰房产未能提供此类证据,法院认为其未完成基本举证义务,因此驳回了其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这意味着,在诉讼中,质量问题的待证事实因缺乏鉴定支持而未被纳入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最高院完全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其明确指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缺陷、缺陷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需要修复、修复费用如何确定等,均属于专业性极强的待证事实,远远超出法官日常知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申请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规定,利丰房产依法享有申请鉴定的程序性权利。一审法院简单地以“未提供初步证据”为由拒绝启动鉴定,实质上不仅可能影响了案件实体公正(即质量问题事实可能无法查清),更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举证权利,构成了严重的程序瑕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并指令一审法院应当对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予以审查并依法处理。溧水区司法鉴定

  案例启示:

  此案是阐释司法鉴定程序性价值的标杆性案例。它强调了在建设工程质量争议中,启动鉴定程序本身往往就是查明事实的必要前提,而非举证责任完成后的结果。要求当事人在申请鉴定前就必须提供专业性的“初步证据”,有时是一个不合理的门槛。法院在审查鉴定申请时,应更加注重争议问题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而非过分苛求申请方的举证程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

  〖案例3〗(2017)川民终77号:木里县莫嘎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鉴定应用: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从“质量鉴定”到“修复方案鉴定”再到“修复费用鉴定”的完整链条。发包人木里县莫嘎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开发公司”)指控承包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泸州七建”)在施工中存在未按图施工等问题,导致工程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泸州七建则抗辩称问题源于设计缺陷。

  法院委托的三步鉴定:

  第一步:工程质量鉴定:一审法院应开发公司申请,首先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明确结论:施工质量未满足设计要求,从而直接证明了工程存在施工方责任的质量缺陷。司法鉴定资格查询

  第二步:修复(整改)方案鉴定:在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为了确定如何补救,法院进一步委托同一或另一鉴定机构,针对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制定科学、可行的具体修复或整改技术方案。

  第三步:修复费用造价鉴定:有了明确的修复方案后,法院再次委托造价鉴定机构,依据该修复方案,计算并确定实施修复工程所需的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这三份环环相扣的鉴定意见,判决泸州七建向开发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修复费用。泸州七建上诉提出,修复费用的造价鉴定未按照双方合同价格进行,结论不客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了这一上诉理由,指出在质量不合格且需专门修复的情形下,原合同计价基础已不适用,鉴定机构按照修复方案及市场计价标准进行造价鉴定,方法正当,结论应予采信。

  案例启示:

  本案是“修复费用”鉴定的范例。它表明,对于工程质量纠纷,鉴定往往不是一个单一动作,而可能是一个递进式、多层次的系统性工程。质量鉴定确定“有没有问题”和“问题是什么”;修复方案鉴定解决“该怎么修”;修复费用鉴定则确定“修要花多少钱”。这三个环节共同为法院判决责任方承担具体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了精确的技术与计价依据。乐山司法鉴定所

  〖案例4〗(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温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鉴定复杂性:

  本案涉及大型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复杂工期延误与交叉索赔。发包人和记黄埔地产与承包人中建五局互相指控对方导致工期延误,并分别向对方索赔巨额延误损失。工期延误的原因往往交织着发包人指令变更、供料不及时、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力、多专业分包协调不畅、恶劣天气等多种因素。

  鉴定内容与法院态度:

  一审法院面对如此复杂的专业争议,依据双方申请启动了工期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需要完成的任务极为精细,包括但不限于:

  核定实际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关键节点日期。

  识别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

  分析每一个延误事件的原因,并将其归类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双方共同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张掖司法鉴定所

  量化评估不同原因导致的延误具体天数。

  分析工期延误与所产生的具体损失(如发包人的商场开业租金损失、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费、机械设备租赁费增加等)之间的因果关系。

  计算各类损失的具体数额。

  一审法院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合理的索赔主张予以了支持。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院明确认可了一审法院委托进行此类综合性工期延误损失鉴定的做法,认为其对于厘清复杂工期责任、公平划分损失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案例启示:

  本案将工期鉴定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展现得淋漓尽致。现代建设工程工期鉴定,早已不再是简单地计算一个延误总天数,而是需要进行精细的责任分解与因果关联分析。它如同一份专业的“工期延误病理诊断报告”,旨在科学区分混合责任,为法院在“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的复杂局面下,公平裁量违约责任和损失分担提供至关重要的技术支撑。司法鉴定机构库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当事人申请与法院职权的平衡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与鉴定范围的具体划定,是连接诉讼主张与专业判断的关键环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修复费用、工期等专门性问题存在争议时,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或依职权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启动鉴定程序。

  然而,启动鉴定并非意味着当事人申请的所有事项都会自动进入鉴定范围。人民法院在出具《鉴定委托书》时,必须对鉴定范围进行审慎界定。其核心原则是:鉴定范围必须紧紧围绕“有争议的、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实质意义的专门性待证事实”。

  〔1〕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

  鉴定范围的确定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申请。但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案件待证事实明显缺乏关联性,或者即使查清也对解决案件核心争议毫无助益(例如,对一份与争议工程无关的图纸申请造价鉴定),那么启动该项鉴定不仅没有必要,还会造成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浪费。对此,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不予准许。

  〔2〕法院的释明与依职权调整:

  更具实践智慧的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并非完全被动。基于彻底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法官可以对鉴定范围进行必要的、更深入的细化和修正。这尤其体现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司法鉴定机构分支

  以一个常见场景为例:原告(如发包人)主张建筑物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并据此申请进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这看似一个明确的申请。然而,对法官而言,仅仅知道“不合格”可能还不足以作出公正裁判。法官需要进一步思考:

  这种不合格,是影响到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重大缺陷,还是仅涉及外观、使用功能但不影响安全的一般瑕疵?

  这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若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可能涉及工程是否可用的根本问题,修复方案必然复杂且昂贵,甚至可能引发合同解除等严重后果。若仅为一般瑕疵,则通常通过维修、扣减部分工程款等方式即可解决。

  因此,一位负责任的法官,在委托质量鉴定时,可能会在委托事项中增加或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进行评估。这正是前述(2017)川民终77号案例的延伸体现:该案中,法院并未停留在“质量是否合格”的简单结论上,而是基于查明的事实和后续处理的需要,主动委托了“修复方案鉴定”和“修复费用鉴定”。这表明,一个核心的鉴定申请(如质量鉴定),其背后可能逻辑性地隐含着一系列延伸的、必要的子鉴定项目。法院根据审理进程和实际需要,可以也有权将这些隐含项目纳入鉴定范围,以确保裁判具备坚实的执行基础。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范围确定,是一个动态的、专业的司法判断过程。它既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又要求法官行使必要的诉讼指挥权和释明权,引导鉴定服务于最终解决实体争议的核心目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不仅应关注是否申请鉴定,更应深入思考申请鉴定哪些具体事项、如何提出申请才能更有效地支持己方主张,并预判法院可能对鉴定范围进行的合理调整,从而在专业的诉讼轨道上,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程司法鉴定范本


搜索

0758-680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