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争议走向裁决一份未完工工程合同解除案的造价鉴定全流程深度解析司法鉴定价格评估 2026-02-14
返回列表

  聊城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未完工项目造价纠纷,因其事实认定复杂、专业壁垒高筑,往往成为诉讼中的“硬骨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此类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划分责任、确定价款的核心依据。鉴定工作不仅要求鉴定人具备精湛的专业技术,更需恪守中立立场,娴熟运用鉴定规范,并在法律与专业的交界处保持清晰边界。本文将以一起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真实鉴定案件为蓝本,全面、深入地解析从受理委托到出具意见书的全过程中,所面临的典型难题、应对策略与方法论思考,以期为业界同仁提供一份详实的实践参考。

  ▲案件背景与鉴定挑战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严重分歧,最终导致合同中途解除,项目处于未全部完工状态。双方就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各自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等问题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鉴于争议事项的专业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案涉工程的造价及相关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如何上告

  接受委托后,鉴定人迅速意识到本案的复杂性与高难度:首先,工程实体未完成,确定“已完工程”的准确范围是首要且基础性的难题;其次,双方矛盾尖锐,互指对方违约,索赔与反索赔交织,大量争议事项超出了纯造价计算的范畴,涉及违约责任的法律认定;最后,施工过程中部分资料缺失,部分事实因后续施工已被覆盖而难以直接核查。这些挑战要求鉴定工作必须格外严谨、细致,并需与委托法院保持密切、有效的沟通。

  ▲核心难题一:已完工程界面如何确定?

  对于未完工项目,确定鉴定范围是启动一切计算的前提。本案中,合同已然解除,现场施工戛然而止,清晰划定“已完成”与“未开始”或“未完成”的物理及工作界面,是鉴定工作面临的第一道关卡。

  理论上,确定已完工程界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现场联合勘验确认法:在理想情况下,由鉴定人组织,在法院主持或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下,进行现场实地勘验、测量与记录,通过多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固定界面。这是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建筑司法鉴定工作

  〔2〕过程资料回溯判断法:依据施工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经双方签认的技术与商务文件进行判断。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确认的月度形象进度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资料、材料设备进场报验单、工程例会纪要等。通过梳理这些文件的记载内容,可以相对客观地还原停工时的工程状态。

  〔3〕当事人协商确认法:在法院的组织或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已完成的工作内容、范围及程度进行协商,并形成书面确认文件,直接作为鉴定的依据。这能最高效地解决界面争议。

  然而,本案的实际情况远非理想。首先,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形成经共同确认的、清晰的停工界面书面文件,过程资料中也缺乏能精准界定如“外墙保温完成至哪一楼层哪个立面”的具体描述。其次,更为棘手的是,在原施工单位退场后,新的施工单位已进场继续施工,现场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最初停工时的界面已被新的施工活动覆盖或改变,使得“现场勘验确认法”失去了事实基础。慈溪司法鉴定所

  此时,建设单位提供了一份关键证据:其在原施工单位退场后、新施工单位进场前,单方面委托国家公证机关对现场状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意图以此固定已完工程界面。但在法庭质证环节,施工单位对该公证书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证文书虽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施工单位提出合理质疑且无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鉴定人不能也不应直接将此单方委托的公证材料作为确定性鉴定依据。

  面对这一僵局,鉴定人并未草率地出具“因依据不足无法鉴定”的意见,而是积极履行专业辅助职责。鉴定人就此难题专门向委托法院发函,详细说明界面确定的困境、各种方法的不可行性以及公证材料面临的争议。随后,在法院组织的法庭调查中,鉴定人向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阐明了专业观点。法官在此基础上,向举证责任方(尤其是对界面状态有异议的施工单位)进行了充分的释明,提示其若不能提供有效反证,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经过这一系列程序,最终施工单位表示同意接受以该公证书所载明的界面作为本次造价鉴定的范围依据。这一结果,是通过司法程序与专业沟通相结合,将一份存疑证据转化为可用鉴定依据的成功范例,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程序上的参考。

  ▲核心难题二:现场勘验的启动与处置

  现场勘验是造价鉴定中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但其启动与执行必须严格遵循《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其必要性与可行性。规范明确指出,现场勘验应由委托人(即人民法院)同意并组织,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机构年检

  在本案鉴定过程中,双方对若干施工工艺、完成标准是否符合图纸设计产生了激烈争议,例如:

  〔1〕地下室基坑侧壁的回填材料,设计为“灰土回填”,但建设单位援引监理单位的一份说明,主张现场实际为“利用土方回填”,两者成本差异显著。

  〔2〕公共区域墙面抹灰前是否如设计图纸要求满挂了抗裂钢丝网,这属于隐蔽工程,直接观察无法判断。

  〔3〕C20细石混凝土楼地面的施工工艺,是仅达到“找平”标准,还是做到了“收光抹面”的面层工艺要求,这关系到工序的单价套用。

  〔4〕部分混凝土表面未进行抹灰,其外观质量是否达到了“清水混凝土”的标准,双方评价不一。

  当事人均向鉴定人口头表示可以勘验。但鉴定人经过专业研判认为:上述争议多数涉及已隐蔽的工序或需要破坏性检测才能判明的工艺质量,进行现场勘验意味着可能需要进行剔凿、开挖等破坏性作业,并随之产生修复费用。这已超出一般意义上的查看、测量,属于较为特殊的勘验请求。

  对此,鉴定人未贸然行动,而是及时将情况、勘验的复杂性及可能引发的次生问题(如费用承担、损失扩大)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法院再次组织法庭调查,由鉴定人向双方阐明若进行勘验所需采取的具体手段、可能产生的后果。法院随后向当事人明确了举证责任规则,并告知如有勘验必要,应由主张方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最终,双方均未再提交书面勘验申请。茂南区司法鉴定

  基于此,鉴定人依据规范,对此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通过勘验直接查明”的争议事项,采取了出具选择性意见的处理方式。即,分别按照建设单位的主张(如按利用土方回填计价)和按照设计图纸或常规理解(如按灰土回填计价)两种不同前提,计算出相应的造价结果,并列明于鉴定意见书中,同时详细阐述各自的计算依据和理由,将最终的事实认定权交还人民法院裁决。这种方法既恪守了鉴定人“不就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立场,又以专业能力为法院厘清不同选择下的经济结果提供了清晰对比。

  ▲核心难题三:鉴定中涉及的法律性问题的边界处理

  工程造价鉴定虽是专业活动,但常置身于法律争议的漩涡中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出了多项明显带有法律定性色彩的请求,考验着鉴定人对专业边界把握的清晰度。

  〔1〕关于“连砂石倒卖”的索赔:建设单位主张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擅自将属于“矿产资源”的连砂石、砂石料对外出售获利,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这首先涉及该部分土石方的所有权归属法律问题,其次才是价值计算问题。鉴定人认识到,直接认定“倒卖”行为及其责任属于法院职权。但可以从专业角度进行如下工作:首先,查阅项目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垃圾及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其次,在假定相关材料所有权归属建设单位的前提下,依据政府回收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对其可能具有的价值进行计算;同时,与此关联的,将开挖、外运处置这些连砂石可能发生的费用也一并纳入计算。最终,将“连砂石价值”与“处置费用”作为一组关联的选择性意见提交,并明确其计算前提,供法院在认定法律事实后参考使用。

  〔2〕关于违约责任与损失归属:双方均将项目停工直至合同解除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对方,并要求鉴定人将己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如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管理费用超支等)以“确定性意见”的形式计入总造价。对此,鉴定人的立场必须非常坚定:违约责任的认定、合同解除的原因与责任划分,是典型的、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全案证据进行司法裁量的法律问题,鉴定人无权也无力作出判断。司法鉴定谁是送检

  鉴定人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是:首先,与主审法官就此进行专项沟通,获得法院对鉴定范围的明确指示。然后,在鉴定意见书中,将“损失费用”的计算与“责任归属”的判断进行剥离。即,鉴定人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如签证单、费用清单、租赁合同等),从造价专业角度审核这些费用计算的方式、标准、数量是否合理,并计算出具体的费用金额。同时,在意见中明确说明:“上述费用是否成立以及应由何方承担,取决于人民法院对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原因的认定。”这就严格区分了“费用计算”(专业问题)和“责任承担”(法律问题)。

  〔3〕关于“索赔失权”与“工期延误责任”:建设单位主张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索赔,已丧失索赔权利;双方对工期大幅延长的责任各执一词。这些问题同样是合同解释与法律适用问题。鉴定人的工作应聚焦于:如果某项索赔在程序上被认定有效,那么其实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工期延长导致的额外费用(如本案中的降水台班费增加)的具体数额是多少。至于“是否失权”、“责任在谁”,则不在鉴定意见中作任何表述。

  ▲核心方法论:选择性意见的科学运用与规范出具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将鉴定意见分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其中,选择性意见在处理事实不清、证据矛盾或依赖法律先决条件的争议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本案大量运用了选择性意见,其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1〕基于不同法律认定可能导出不同结果的事项:如上文所述的连砂石价值与违约责任相关费用。

  〔2〕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供了相互矛盾且均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例如,双方各自提供了不同的材料采购价格凭证。

  〔3〕关键证据未经法庭最终质证确认其效力:有些证据材料虽已提交,但其“三性”尚未在庭审质证中得到确认,法院也未对其证明力作出裁定。

  〔4〕合同条款本身存在歧义或矛盾:合同中对某项工作的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或前后不一致。司法鉴定失效期

  出具高质量的选择性意见,绝非简单罗列双方的主张和金额。它要求鉴定人必须做到:

  1.分别独立计算:针对每一种可能的情形或依据的每一套证据,都必须按照完整的计价规则和定额标准,进行独立的、详细的计算,形成各自完整的造价子项。

  2.阐明计算过程与依据:在意见书中清晰说明每种选择所依据的具体证据是什么(如引用证据编号),所适用的计价原则是什么,关键参数如何取定。

  3.说明出具选择意见的原因:明确指出是因为证据矛盾、事实不清还是因为依赖于某项法律认定,从而向法院清晰展示专业判断的逻辑。

  4.保持绝对中立:在表述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给予平等的、客观的呈现,不带有倾向性语言,确保每种选择意见都具有同等的专业严谨性。江苏沭阳司法鉴定

  ▲贯穿始终的要诀:多层次、全方位的充分沟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尤其是在重大复杂争议案件中,本质上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动态的沟通过程。有效的沟通是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鉴定意见被理解和接受的关键。本案的成功处理,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鉴定人建立了多层次、立体化的沟通机制:

  〔1〕与当事人的专业沟通:对于纯技术性争议,如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价格取定等,鉴定人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当面核对。通过展示计算底稿、解释计价规范、援引政策文件,以专业、耐心的态度,促使双方在许多微观问题上缩小分歧,甚至达成一致。大量争议在鉴定阶段得以化解,极大减轻了法庭的审理负担。

  〔2〕与委托法院的程序性及专业性沟通:这是鉴定工作的“生命线”。鉴定人就鉴定范围、方法、遇到的程序障碍(如证据效力、勘验必要性)、法律与专业交叉问题等,始终通过书面发函、参与法庭调查、电话沟通等方式,及时、主动地向主审法官汇报和请示。这确保了鉴定工作始终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沿着正确的程序轨道推进,有效避免了“以鉴代审”的越位风险。

  〔3〕书面征求意见与反馈:在形成鉴定意见初稿后,正式出具前,依法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送达征求意见稿。对于当事人反馈的书面意见,鉴定人逐条进行严肃、认真的复核与分析。对于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并修改;对于不合理的意见,再次通过书面或当面方式,向当事人进行详细、专业的解释说明,并形成正式的书面回复意见。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程序的公正,也给了当事人充分的程序参与感,提升了鉴定意见的可接受度。司法鉴定听证规则

  〔4〕参与证据补强过程:在鉴定需要补充证据时,鉴定人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补充证据调查、交换和质证活动,从专业角度协助法庭梳理证据脉络,明确待证事实与鉴定需求的关联性,确保了最终作为鉴定依据的证据体系的充实与稳固。

  ▲结语:专业、中立与沟通——造价鉴定的三重基石

  通过对这一未完工工程合同解除案的全程复盘,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到,一份具有公信力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绝非简单的数学计算成果。它是在法律程序框架内,运用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对复杂工程与经济事实进行重构与量化的系统工程。

  鉴定人必须以专业为立身之本,精通计量计价规则,熟悉施工工艺与市场行情;必须以中立为执业之魂,在双方当事人尖锐的对立中,坚守客观公正的底线,严格区分专业问题与法律问题,绝不越俎代庖;必须以沟通为工作之桥,搭建起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顺畅、透明、理性的交流渠道,将专业判断以清晰可辨的方式呈现出来,化解决策中的信息不对称。

  本案最终取得的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双方的基本认可与法院的高度采信——正是对这“专业、中立、沟通”三重基石的生动诠释。它不仅为解决个案纠纷提供了关键支撑,也为维护工程造价鉴定行业的专业尊严与社会公信力贡献了一份力量。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机制日益重要的今天,此类深度解析无疑对提升全行业的鉴定实务水平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司法鉴定价格评估


搜索

0758-680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