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司法鉴定标准〖2〗相关法规对工程变更的法律约束力
〔1〕民法典对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约束力
第七百九十五条明确了施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这些内容构成了施工合同的核心框架,也是判断是否发生工程变更的基本参照。
当施工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提供了解决路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为合同漏洞的填补提供了法律依据。盐城司法鉴定所号码
情势变更原则在第五百三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条款对处理因外部环境剧变导致的工程变更与索赔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体现在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五点:
(1)合同自愿性。合同的约束力基于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各方在自由意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内容确定。这种自愿性是合同自由的体现,也是合同合法性的基础。
(2)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合同各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合同的要求,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要求各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
(3)履行义务的强制性。合同的约束力意味着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强制性是合同得以履行的根本保障。郑州东区司法鉴定机构
(4)合同的可执行性。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的执行不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而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5)法律保护。合同的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各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机构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制裁,并为受损害的一方提供补救措施。
〔3〕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通常按照以下顺序组成,解释顺序即按照此顺序优先适用: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司法鉴定职业查询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需要捋清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合同文件不仅仅是指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还包括上述所有文件;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不是合同组成部分,不具有合同约束力;合同文件中的每一项内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忽视任何一份文件;合同文件中任何一处的改变,都可能构成工程变更;合同解释顺序也是甄别工程变更的重要依据——当不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时,顺序在前的文件效力优先。
〔4〕工程变更的情形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程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发包人以“取消”之名行“转由他人实施”之实,从而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例如,将普通混凝土改为高性能混凝土,或者改变装饰材料的档次,均属于此类变更。有什么司法鉴定说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这类变更直接涉及工程的几何属性,通常会对工程量产生直接影响。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例如,将原计划在旱季施工的土方工程推迟到雨季,或者改变某些工序的先后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这类工作在原合同中并未包含,但为了完成整个工程又确实必要。
只有被推定为工程变更的情形,才能进行重新估价。任何变更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权限: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关于变更的时效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这些时间限制是程序刚性的要求,各方应当严格遵守。
工程变更估价原则可以概括为“耳熟能详的三原则”,每一项决策都如同“动奶酪”般需要慎重权衡: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这是最优先的原则,体现了合同单价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岐江司法鉴定所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参照适用时应当注意“合理范围”的把握,不能任意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成本加利润原则体现了公平交易精神,既保证承包人不因变更而亏损,也防止其获得不当超额利润。
〖3〗“合同编”对工程索赔的法律约束力
〔1〕“合同编”对违约责任的约束力
民法典合同编对违约责任作出了系统规定,这些规定是处理工程索赔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赋予了受损害方选择请求权基础的权利。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意味着违约责任并不因采取了补救措施而当然免除。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损失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可预见规则”是限制赔偿范围的重要工具。楚雄司法鉴定中心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为合同双方自主设计违约处理机制提供了空间。
第五百九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减损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双方违约和混合过错的处理: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这意味着,即使是分包商或供应商的过错导致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仍需向发包人承担责任,而不能以第三方原因为由抗辩。
第七百九十八条关于隐蔽工程检查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江西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七条是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合同对履约行为的约束力
合同不仅约束合同签订行为,更约束着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具体体现为对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三方行为的规范。
关于发包人的条款: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泉州方正司法鉴定所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同样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增加费用并获得合理利润。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关于监理人的条款: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磐石司法鉴定所地址
关于承包人的条款: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负有查勘义务,应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原则如下:(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装修公司司法鉴定机构
▲工程变更、索赔处理的基本原则
〖1〗法律、合同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是处理一切工程变更与索赔纠纷的根本立足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文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无效。法律法规是规范工程变更、索赔行为的准绳,任何偏离法律底线的处理都难以得到支持。
合同是处理工程变更、索赔的直接依据。合同规定了当事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是判断变更是否成立、索赔是否有理的直接标尺。应当承认,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不存在绝对完备的合同,但这并不否定合同作为首要依据的地位。工程变更本质上是对原合同文件的改变、修订和替换,而工程索赔则是在合同框架内对损失进行补偿。工程变更与索赔都是正常的、有规则的商务活动,既不应当被滥用,也不应当被回避。
〖2〗公平交易原则
建筑产品也是商品,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工程建设的生产特性决定了交易的复杂性——合同订立时无法完全预见所有情况,工程变更与索赔处理因而成为交易行为的重要内容。从经济实质上看,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处理就是合同双方利益的再分配。工程造价的特性——单件性、多次性、组合性等——决定了公平交易的必要性。任何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都有违公平原则,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银川司法鉴定局电话
〖3〗诚实信用原则
承发包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承包人对成本信息具有天然的优势。拥有较多信息的一方可能通过隐藏信息或隐蔽行为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工程变更与索赔处理中,这两种情况难以完全避免。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作用,就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合同纠纷。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在变更与索赔处理中,如实提供信息、合理计算费用、不隐瞒、不欺诈。建立好的制度(合同条款)来激励诚信行为,让“说真话”的人受到奖赏,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根本出路。
〖4〗面向工程原则
工程的成功实施,才是实现双方各自利益的根本前提。现代项目成功的标志,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和期望得到满足。面向工程,就是要求合同双方都以合同顺利实施为目标,在遇到变更与索赔事件时,不是互相推诿、纠缠不休,而是本着对工程有利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处理不是目的,而是确保项目成功的重要手段。只有工程项目顺利建成并发挥预期效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利益才能最终实现。因此,在处理具体变更与索赔事项时,应当始终把工程的顺利推进放在首位,避免因小失大、因局部利益损害整体目标。
以上为工程变更与索赔的法律约束力及处理基本原则(下)的全部内容。通过系统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以及处理原则,项目管理人员和造价人员能够更加从容、规范地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变化与争议,有效控制造价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平湖市司法鉴定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