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司法鉴定机构202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00-2024,该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宣告废止。此项更迭不仅是标准编号与名称的简单变化,更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计价管理体系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新标准的发布在工程建设与造价咨询领域内迅速引发了广泛而深入的热议。随着讨论的深化,目前市场上逐渐形成了两种颇具代表性的核心观点,这两种观点看似对立,实则反映了对于标准法律属性及其强制力范围的不同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2024版新标准作为国家最新颁布的计价标准,应被视为施工承发包领域市场化计价活动的**唯一权威依据**与**核心规范框架**,其法律地位具有权威性与统一性,不容随意质疑与规避。泉州司法鉴定地点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计价方式的选择本质上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清单计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即“发承包双方”)有权依据项目特点与商业考量,**自行协商并选择**双方认可的计价方式,新版标准并非强制适用的唯一选项。
这两种观点的碰撞,实质上触及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市场主体契约自由之间的边界问题。要厘清2024版新标准的法律地位及其适用场景,我们必须回归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从民法基本原则与司法实践层面进行双向审视与剖析。
▲何为签约自由?——民法典下的意思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它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中关于合同自由的原则是分析此问题的起点。司法鉴定报告
〔1〕自愿原则的核心地位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条文确立了“意思自治”或称“契约自由”原则的至高地位。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这一民事活动中,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与谁缔约、订立何种内容的合同,其中自然包括对工程价款计价标准与计价方法这一核心商业条款的协商与确定。
〔2〕合法性边界: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为契约自由划定了清晰的边界。自由并非无限,它必须在法律框架和善良风俗内行使。
更为具体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条款是判断合同条款(包括计价方式约定)效力的关键法律依据。问题的核心随之转化为:未采用国家标准GB/T50500-2024进行计价,是否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司法鉴定技能测评
〔3〕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条款为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计价争议提供了补充确定路径,即首先尊重当事人事后的补充协议,其次依靠合同整体解释,最后诉诸于“交易习惯”。这再次将“交易习惯”这一概念推至前台,成为解释合同、填补漏洞的重要工具。
▲何为交易习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适用
“交易习惯”在合同解释与履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其内涵与外延进行了权威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对此提供了明确指引。
〔1〕合同解释的综合性方法
其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解释合同条款时,需综合考量词句含义、合同整体、目的、习惯、诚信原则以及缔约背景、履行行为等多重因素。这表明,在涉及计价争议时,法官不会机械地套用某一标准,而是探寻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司法鉴定索赔时间
〔2〕“交易习惯”的法定情形
第二条则专门界定了何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同时,该条明确了主张存在交易习惯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3〕建设工程领域的多元计价实践
将上述界定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领域,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市场上长期并存着多种计价模式,它们在一定范围或特定项目中形成了稳定的“交易习惯”,例如:
1)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包括已废止的GB 50500-2013和现行的GB/T50500-2024);
2)地方定额计价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下浮或调整;
3)借鉴香港等地做法的“港版清单”计价模式;
4)其他简化或特殊的计价方式,如按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包干、按项总价包干等。
由此可见,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虽是国内广泛应用的主流模式之一,但绝非唯一的计价方式。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若发承包双方经协商,选择采用在该类项目、该地区或该行业领域中常见的、为双方所知晓的其他计价方式(如按省定额下浮、港版清单或平米包干等),只要该选择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关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最低标准),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则很难被认定为无效。它恰恰是民事主体行使签约自由、遵循或建立自身“交易习惯”的体现。姜堰法院司法鉴定
▲何为合同约定?——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合意的优先尊重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了“有约定从约定”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旗帜鲜明地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该条款是处理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黄金法则。其司法精神在于:只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就计价问题达成了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该约定就应作为结算的首要依据。法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商业判断和自主安排,而非主动以某种“标准”或“规范”去替代或否定当事人的约定,除非该约定触及法律禁止的红线。济宁新疆司法鉴定
这再次印证,在纷繁多样的建设工程计价实践中,国家标准GB/T50500系列(包括2024版新标准)的角色,更多是提供一套科学、规范、通用的计价方法学和标准格式。对于非强制适用的项目而言,它是重要的参考范本和潜在的“交易习惯”来源,但并非取代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强制性法令。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同于国标清单计价的模式,例如沿用双方都熟悉的本省定额下浮方式,或采用国际工程中常见的单价合同模式(类似于“港版清单”精神),或约定一个总价包干。只要约定清晰、不违法,该约定便是结算的“法律”。
▲二维视角的综合审视:强制与自由的边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从一个二维视角来立体把握新版《清单计价标准》的法律地位与适用:
第一个维度是**“规范效力维度”**。GB/T50500-2024作为国家标准,其发布具有权威性,内容具有科学性、系统性,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提供了权威的、推荐性的最佳实践指南。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于《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通常是强制性要求,此时新标准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执行力。此外,当招标文件明确约定采用该标准,或合同约定不明且双方无法补充协议,而该标准又可被认定为行业普遍“交易习惯”时,它将作为解释合同、确定价款的重要乃至决定性依据。南京中南司法鉴定
第二个维度是**“契约自由维度”**。在民事活动领域,特别是社会资本投资的商业项目中,民法典确立的“自愿原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的“约定优先”规则占据主导地位。发承包双方有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风险分担偏好、管理习惯等因素,自由协商选择他们认为最合适、最有效率的计价方式。这种选择自由是市场活力的源泉,只要不触碰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市场上多元化的计价实践正是这种自由的生动体现。
因此,将新版标准视为“唯一标准”的观点,可能过于绝对化,忽略了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广阔空间;而强调“可自行选择”的观点,则需以不违反针对特定项目(如政府投资项目)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新版标准是国家推荐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计价方法论,在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符合交易习惯等情形下,其适用性很强;但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始终具有优先效力。
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关键不在于争论标准的唯一性,而在于增强合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无论选择何种计价方式,都应在合同中作出清晰、无歧义的约定,明确计价范围、价格组成、风险范围、调整机制等核心要素,从而将商业意图固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计价纠纷,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与公平结算。宜兴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