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流程诉讼实务指引司法鉴定的项目 202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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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专业评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其标的额大、专业性强、事实复杂、审理周期长等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为帮助当事人(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方)更有效地参与此类诉讼,明晰诉讼路径,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的关键环节与实务要点,梳理并指引如下。

  ▲诉讼前的战略评估

  在启动诉讼程序前,当事人应进行充分的战略评估。这不仅包括对案件实体胜诉可能性的法律分析,还包括对诉讼成本、时间、对方当事人的偿付能力、以及诉讼对双方商业关系的长远影响进行综合权衡。考虑通过协商、调解、行业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可能性。若诉讼不可避免,则需立即进入周密的诉讼准备阶段。

  ▲管辖问题的确定:选择正确的战场

  〖1〗坚守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明确纳入不动产纠纷的范畴,适用专属管辖。这意味着,无论合同中有无约定管辖法院,也无论该约定是否指向其他地方法院,只要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即为无效。当事人必须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鉴定专项服务

  实务操作要点: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进行“两步走”判断。第一步,根据上述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第二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本地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工程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具体法院(如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向不具备级别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案件将面临被移送的诉讼风险。

  ▲举证不能的风险:证据是诉讼的基石

  〖2〗深刻理解“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其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如主张支付工程款,需证明合同成立、工程已完工且合格、结算金额等),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同时,对于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如抗辩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也应提供相应证据。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

  核心风险提示:“举证不能”将直接导致败诉风险。所谓“举证不能”,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某一事实在客观现实中真实存在,但如果当事人无法在诉讼中用合法、充分、有效的证据将其“固定”并“呈现”给法庭,那么该事实在法律上便被视为“不存在”或“无法认定”。因此,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其主张不被支持的不利法律后果,这通常意味着败诉。临渭区司法鉴定所

  ▲诉讼准备的事项:谋定而后动

  〖3〗严格遵守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举证期限是诉讼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必须高度重视。

  (1)一般规定: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期限内,完成证据的提交。

  (2)延期申请:如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客观困难(如证据在境外、需要调取历史档案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3)逾期后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但如果该证据关乎案件的基本事实(即影响案件定性、责任划分的核心事实),法院经审查后可能会予以采纳,但将依法对逾期举证的一方采取训诫、罚款等司法制裁措施。这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4〗进行全面、系统化的证据准备。诉讼的胜负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仓促、零散的举证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明体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

  (1)全面梳理:围绕案件的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回溯项目从立项、招标、签约、施工、变更、验收、结算到索赔的全过程,尽可能收集一切相关的书面、电子、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广州大同司法鉴定

  (2)提前准备:不仅要对己方主张准备证据,还需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并准备相应的反驳证据。诉讼是动态对抗的过程,能随着庭审进程及时、有针对性地补充证据,是赢得主动的关键。

  (3)专业评估:对于涉及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专业问题的证据,可提前咨询专业人员或专家辅助人,评估其证明力与潜在瑕疵,做到心中有数。

  ▲规范举证的要求:让证据“说话”

  〖5〗科学分类与编排证据。将大量证据杂乱无章地提交给法庭,会严重降低举证效果,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效率。建议按照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特点,将证据进行逻辑分类整理。常见的分类体系如下:

  (1)主体资格类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等。

  (2)项目合法性证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明工程合法合规。

  (3)合同文件类证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图纸、技术规范等,确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履行类证据:

  工期证据:开工令、竣工报告、工期延误的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单县司法鉴定机构

  工程量与价款证据:最为核心,包括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签证单、技术核定单、材料认价单、索赔报告及确认文件等。

  施工过程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等。

  (5)竣工验收类证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文件、移交证书等。

  (6)结算文件类证据: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书、发包人审核意见、双方确认的结算协议、审计报告等。

  (7)付款凭证类证据: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明已付工程款金额。

  (8)工程质量争议证据:质量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维修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等。

  证据材料应在分类基础上,按时间顺序排列,并编制详尽的证据目录。在庭审中,应根据具体的争议焦点,灵活组织证据进行分组展示,实现举证的高度针对性。

  〖6〗严格遵守证据提交的形式规范。形式规范是证据被顺利采纳的前提。

  (1)原件原则:书证应尽可能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须说明理由,并在法庭质证时备好原件以供核对。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2)规格要求:非标准纸张的证据,建议统一复印或扫描在A4纸上,保持卷宗整洁。云森司法鉴定

  (3)装订与目录:证据应装订成册,编写连续页码,并附上证据目录。目录中应列明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码、证明对象及证明目的。清晰的证明目的阐述,能直接引导法官关注证据的核心价值。

  (4)副本数量:除向法院提交正本外,需按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人数准备相应数量的副本。

  (5)重点标示:对于长篇合同、复杂图纸中与争议直接相关的关键条款、数据或部位,应用彩色笔等醒目方式加以标注,便于法庭快速查阅。

  (6)清单辅助:可制作《证据讼争清单》(如附件1),将证据与具体的诉讼争议点一一对应,或制作《证据序列清册》(如附件3),按时间和类型索引。前者直接服务于庭审对抗,后者则便于全面检索。

  ▲质证程序的参与:攻防对抗的核心环节

  〖7〗积极主动、有的放矢地行使质证权利。质证是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发表意见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参与方式:质证可在庭前证据交换或法庭审理中进行。意见可以口头发表,也可提交书面意见。

  (2)法律后果:法院依法通知质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到场后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将被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对经过出示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因此,消极对待质证等同于放弃重要的程序权利。中止司法鉴定条件

  (3)质证策略:质证应围绕证据“三性”展开。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的证据,可重点就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发表意见;对于存在瑕疵、伪造或非法取得嫌疑的证据,应明确指出并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司法鉴定的适用:解开专业争议的钥匙

  〖8〗准确把握申请鉴定的条件与时机。对于工程造价、工期延误损失、工程质量缺陷原因及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司法鉴定是查明事实的关键手段。

  (1)申请条件:当事人对上述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且该争议是案件审理所必需的。

  (2)申请时限:鉴定申请原则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新的证据规则下,法院也可能指定申请期限,务必遵守。

  (3)逾期申请:逾期申请原则上不予准许。但若鉴定事项对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有重大影响,法院可酌情准许,但同时会对逾期方进行处罚。

  (4)鉴定必要性审查:法院会对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争议事项可通过其他证据查明,或通过合同约定即可确定,或鉴定已无实际可能(如现场已覆盖),法院可能认为缺乏鉴定必要性而不予准许。

  (5)禁止反言:经法院释明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后又提出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在再审阶段才首次提出鉴定申请的,通常亦不予准许。司法鉴定转委托

  〖9〗全力配合鉴定程序,避免程序性不利后果。鉴定程序的推进需要各方当事人积极配合。

  (1)预交费用:申请鉴定方须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鉴定费用,否则将视为撤回鉴定申请。

  (2)提供资料: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鉴定所需的基础资料(如图纸、合同、签证、变更单、结算资料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由负有举证责任且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3)参与勘验与核对:应积极参与鉴定机构组织的现场勘验、工程量核对等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不影响鉴定机构根据现有材料和勘验情况作出认定。

  (4)确认阶段性成果:对鉴定人出具的征求意见稿等阶段性文件,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认可。

  〖10〗有理有据地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意见并非“终极结论”,当事人有权并应当对其进行审慎审查和质证。

  (1)异议时限:必须在法院指定的异议期内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否则可能被视为无异议。

  (2)异议要求:异议必须具体、明确、有据。例如,对工程量计算有异议,应明确指出计算错误所在,并提供正确的计算方法、计算式及依据(如图纸编号、签证单号)。笼统地表示“不认可”、“有错误”而无具体理由的异议,法院和鉴定机构通常不予采纳。兴隆台司法鉴定

  (3)申请鉴定人出庭:如果对鉴定人的书面答复仍有重大疑问,可以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是检验鉴定意见科学性和客观性的重要程序。

  ▲专家辅助人的提出:引入专业外援

  〖11〗善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弥补专业短板。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如施工工艺、造价规范、行业惯例等)发表意见,或辅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深度质证。

  (1)申请程序: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专家辅助人的基本信息及申请目的。

  (2)角色与作用: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视为申请方当事人的陈述。其能从专业角度指出鉴定方法、依据、参数选取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有效制衡鉴定意见,帮助法庭更全面地理解专业争议。

  (3)费用承担: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自行承担。若双方共同委托专家辅助人就某一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费用可协商分担。

  结语:理性诉讼,专业致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是一场对证据、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的综合考验。当事人唯有秉持诚信原则,进行充分、严谨的诉前准备,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并善于运用鉴定、专家辅助等专业工具,才能在此类复杂的诉讼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司法鉴定签名潦草

  (附: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核心证据分类汇总清单建议稿)

  (注:此清单为示例性框架,具体证据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增减)

  第一类:确定计价依据与标准的证据

  1.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及所有补充协议。

  2.招投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书)。

  3.适用的定额标准、造价信息文件。

  第二类:证明工程量变化的证据

  4.全套竣工图纸与施工图图纸(标注差异)。

  5.设计变更通知单及送达凭证。

  6.工程签证单(需有发包人、监理签字盖章确认)。

  7.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涉及工程量增减的部分。公章司法鉴定费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影像资料。

  9.材料、设备进场报验及使用记录。

  第三类:涉及价格调整的证据

  10.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单。

  11.人工、机械费用调差的政策性文件及申请、批复记录。

  12.暂估价项目的最终采购合同及发票。

  第四类:结算与审核过程的证据

  13.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全部附件。

  14.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对数会议纪要。

  15.双方就结算争议的往来函件、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16.第三方审计报告(如有)。

  第五类:反驳对方计价主张的证据

  17.证明对方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错误、漏项的依据。

  18.证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需扣减修复费用的检测报告、通知等。

  19.证明工期延误导致费用损失的签证、纪要等。司法鉴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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