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实践中,承包方面临着各种复杂多变的法律与商务难题。这些问题涉及垫资风险、工程款拖欠、签证管理、价格调整、合同效力等多个方面,如何有效识别风险并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直接关系到承包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可持续发展。本文将针对承包实践中常见的十一类典型问题,从法律依据与实务操作两个维度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甲方要求垫资施工的风险应对策略
〔咨询背景〕
我公司近期收到某工程的招标邀请,经初步了解,中标的关键条件之一是需要前期垫资1000万元进行施工。我公司虽具备一定的垫资能力,但担忧甲方后续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垫资款项长期拖欠,形成坏账损失。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应当如何决策并采取哪些风险防控措施?
〔风险评估〕
垫资施工在建设工程领域虽属常见商业实践,但其背后隐藏着多重风险。若甲方后续建设资金筹集困难或无法按时到位,不仅可能导致工程款及垫资款项支付延迟,还可能引发工程停工,形成"烂尾工程"。这种情况下,承包方的垫资款很可能转化为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同时还需承担已投入资源的机会成本与管理成本。
〔应对策略〕
为有效控制垫资风险,建议采取以下综合措施:
首先,在施工合同谈判阶段,应明确约定甲方支付垫资款的具体时间节点与比例。理想情况下,可约定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并明确约定若甲方未按约支付,承包方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工程,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重庆市溯源司法鉴定所
其次,应在合同中明确垫资款的计息方式与利率标准。在甲方资金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其通常更易接受垫资款计息的条款安排。利息计算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适当上浮。
此外,还可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违约责任条款,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如条件允许,建议要求甲方提供可靠的付款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第三方保证、不动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等增信措施。
最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密切监控甲方资金状况与项目进展,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甲方拖欠工程款时分包人的权利救济路径
〔咨询背景〕
我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承接了某商住楼项目中的弱电工程。按合同约定,总包单位尚拖欠我公司100余万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讨,总包单位以建设单位拖欠其800余万元工程款为由,表示暂时无力支付。在此困境下,我公司应当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此类多层拖欠现象确实较为普遍。当分包方向建设单位直接主张权利时,建设单位常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支付,致使分包方陷入维权困境。浙江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
〔维权方案〕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包人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首选方案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权利。在诉讼或仲裁中,可将总包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也可直接以建设单位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总包方列为第三人;还可将总包人与建设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或被申请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建设单位仅在欠付总包单位工程款范围内对分包人承担责任。因此,分包人在主张权利前,应尽可能查明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的结算情况与欠款金额。
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分包人注意收集和保存以下关键证据: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验收证明、结算文件、催款函件及签收凭证、总包单位承认欠款及说明欠款原因的书面材料、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的结算情况证明等。
此外,分包人还可考虑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即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
▲甲方拒签工程联系单的应对方法
〔咨询背景〕
我公司正在施工某工厂厂房项目,建设单位日前口头通知对部分工程材料进行调整变更。我公司据此制作了工程材料调整变更工作联系单,但建设单位拒绝签收,仅口头催促加快施工,并承诺变更部分将在竣工后一并结算。面对此种情况,我公司应当如何应对?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
〔风险识别〕
建设单位拒签工程联系单的主要目的在于规避因工程变更可能引发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及价款调整。如果承包方未能取得有效的书面变更确认,在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很可能否认曾发出变更指令,导致承包方无法就变更部分获得相应价款与工期补偿。
〔处置方案〕
针对建设单位拒收书面文件的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标准化操作流程:
当面向建设单位递交资料遭拒时,应立即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在填写快递单时,应在"内件品名"栏明确记载所寄材料的具体内容,如"关于××工程材料变更的工作联系单"。寄送后应按时查询签收情况,取得并妥善保管对方签收快递的凭证,同时保留好寄发凭证与费用发票。
对于特别重要的技术资料与法律文件,建议采用挂号公证寄送方式,即由公证机构对寄送文件的内容、密封及交寄全过程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据效力。
在日常管理方面,应建立完善的工程文件管理制度,对所有往来函件均采用规范格式编号管理,并制作详细的文件收发台账。对于建设单位的口头指令,应在工作日志中准确记录指令内容、时间及发出人员,并通过会议纪要、监理记录等辅助材料加以佐证。
此外,还可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发送相关文件,并保存好电子传输记录。
▲甲方拖延竣工验收的法律对策
〔咨询背景〕
由我公司承建的某厂房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多次书面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同时以生产急需为由擅自使用已完工厂房。面对此等情形,我公司应当如何应对?北京中衡司法鉴定中心
〔法律研判〕
建设单位拖延组织竣工验收,通常存在多重目的:其一,拖延支付竣工节点工程款;其二,制造承包方工期延误的表象,意图追究工期违约责任;其三,规避质量保修期的起算。
〔解决方案〕
针对建设单位拖延验收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法律与技术措施:
首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在建设单位拖延验收时,承包方有权拒绝交付工程,并可书面告知擅自使用的法律风险。
其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承包方应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建设单位签收。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提出意见。若建设单位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获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下可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而有效规避工期延误责任。
对于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已完工工程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其应承担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银丰司法鉴定所怎么样
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完整保存提请验收的书面证据,包括竣工验收报告、提请验收的函件及送达凭证等。同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工程完工状况及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情况。
▲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合同调价机制
〔咨询背景〕
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施工合同,但在施工期间,钢材市场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涨幅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20%。我公司要求对钢材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固定价格为由拒绝。在此情况下,我公司有何救济途径?
〔风险分析〕
面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承包方往往陷入两难境地:继续履行合同将面临严重亏损;中止履行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面临巨额索赔。
〔调价方案〕
当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涨幅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达到当事人不可预见程度时,若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承包方显失公平,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主张价格调整时,承包方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包括: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价格波动超出正常范围的数据证明、价格波动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的计算依据等。
从风险防范角度,最有效的措施是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即明确约定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分担机制。例如,可约定材料价格涨跌在约定幅度内(如5%)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按约定公式调整合同价款。去哪投诉司法鉴定中心
对于已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未约定调价机制的情况,建议及时与建设单位协商,提供详实的市场价格数据,说明价格异常波动的客观情况,争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实现合理调价。
▲甲方拒绝按约定方式签证的应对措施
〔咨询背景〕
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签证资料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方为有效。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部分工程变更,我公司按要求完成施工后,将变更内容制作成签证资料请其加盖公章,但建设单位以"公章不能乱盖"为由拒绝。此时我公司应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效力分析〕
"签证需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属于双方约定的签证生效要件。如无法取得公章确认,可能导致签证无效,进而影响工期延长与费用增加的索赔权利。
〔变通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即使没有符合形式要件的签证,承包方如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同意或要求施工的,可以确认工程变更事实。
因此,在建设单位拒绝加盖公章时,应系统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材料:建设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的记录(如会议纪要、通知函件等)、监理单位的相关记录、按变更要求施工的证明(如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已递交签证资料的凭证(如快递单据、签收记录等)。
对于隐蔽工程的变更,应特别做好影像资料留存,必要时可聘请公证机构对施工状况进行证据保全。永川司法鉴定在那里
在日常管理中,建议建立完善的工程指令系统,对所有变更指令无论口头或书面均进行编号登记,并通过工程周报、月报等形式定期请建设单位确认,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固定价格合同竣工审价的处理原则
〔咨询背景〕
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合作顺利,未发生争议。但在竣工结算阶段,建设单位认为固定总价偏高,要求委托第三方审价,因我公司不同意,建设单位便采取不予理会的拖延态度。我公司应当如何应对此问题?
〔性质认定〕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合同价款在约定范围内不做调整。如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设计变更、工程内容调整或经济签证等引起合同价款变更的情形,则不存在重新审价的基础。
〔处置原则〕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提出的全面审价要求。但需注意区分情况处理:
如果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或其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承包方可同意仅就变更部分进行审价,但应在审价前明确审价范围与原则。
为防范此类争议,建议在合同签订阶段即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含的范围与风险分担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对任何可能引起合同价款变更的事项均应及时办理确认手续。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
在竣工结算阶段,如建设单位坚持要求审价,承包方应书面明确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原则,并指出若无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建设单位单方面要求审价缺乏依据。同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维护核心利益的前提下适当灵活处理,如同意在固定总价基础上就确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但需确保整体利润不受实质影响。
▲甲供材料质量问题的责任界定与应对
〔咨询背景〕
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建筑材料由甲方供应。因建设单位提供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使用该钢材施工的工程被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拆除重建。面对此情况,我公司应如何应对并界定责任?
〔责任分析〕
甲供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缺陷,通常涉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分担问题。建设单位作为材料提供方,应对材料质量负责;而施工单位作为专业机构,负有检验进场材料和使用合格材料的义务。
〔应对方案〕
当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时,承包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材料,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提供合格产品。
因此造成的工程停建、缓建,承包方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并索赔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及实际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施工单位未尽到合理的检验义务而使用不合格材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建立完善的甲供材料验收制度,对所有进场甲供材料进行严格检验,并保存完整的检验记录。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办理退场手续并留存证据。对于无法立即判断质量的材料,可取样封存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待检测结果合格后再行使用。西安公正司法鉴定中心
▲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法律效力认定
〔咨询背景〕
我公司材料员未经项目部经理批准,私自偷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与砂石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价值5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对我公司不利。该合同尚未履行,我公司应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效力认定〕
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非企业的正式对外印章,其法律效力存在一定争议。如合同已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且企业未提出异议,则可能被认定为对合同效力的追认。
〔风险防控〕
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企业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书面通知对方企业,明确说明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合同签订人未经企业授权,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法律效力。通知应采用可查询签收的邮寄方式送达。
其次,全面检查企业内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与审批程序,加强对项目部印章的管控,必要时收回已下放的印章使用权限。
为防范此类风险,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资料专用章仅限于收发技术资料、办理验收手续等非商事用途,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同时,加强对项目部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日常经营中,建议定期对项目部的印章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用印行为。深圳华曦司法鉴定中心
▲分包工程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
〔咨询背景〕
我公司在某工程项目中将木工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合同明确约定安全责任由劳务公司承担。施工过程中,该劳务公司一名无木工资质的员工手部被电锯锯伤致残。作为总承包单位,我公司应如何应对并界定责任?
〔责任界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防控措施〕
作为总承包单位,首先应确保分包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并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划分,但需注意合同约定不能免除总承包单位的法定安全责任。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对于本案中分包单位使用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的情况,总承包单位存在管理疏忽的责任。应立即停工整顿,全面检查分包单位的用工情况,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同时,应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妥善处理伤员救治事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湖南中瑞司法鉴定中心
▲"黑白合同"并存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咨询背景〕
经建设单位邀请招标,我公司中标某工程。建设单位为规避部分税费,要求与我公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按实际中标价签订,用于指导施工;一份按实际中标价八折签订,用于政府备案。我公司既不愿得罪建设单位,又希望控制风险,应当如何应对?
〔法律风险〕
按八折价格签订的备案合同(俗称"白合同")与按实际价格签订的施工合同(俗称"黑合同")并存,构成典型的"阴阳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意味着如发生争议,我公司可能仅能获得八折工程款。
〔应对策略〕
在不拒绝建设单位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以下方式控制风险:
首先,在按八折价格签订的备案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仅用于备案目的,不作为双方实际结算依据,实际结算以另一份合同为准。但需注意,此类约定可能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而效力存疑。
更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备案合同中通过调整工程范围或暂定价项目等方式实现价格差异,而非简单打折。例如,可将部分工程内容列为暂定项目,约定按实结算;或适当调整工程范围,使合同价款的差异具有合理的商业基础。
此外,还可考虑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付款担保,或约定分期付款计划,确保实际收款安全。
从长远考虑,建议尽量避免签订"阴阳合同",如确有必要,应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湖北十堰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