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城司法鉴定在深入探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以下简称"24标准")上半部分的核心变化后,本文将继续从法律实务角度,系统分析其余六大重要修订内容,全面剖析这些变革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风险分配及争议解决机制产生的深远影响。
▲合同类型选择与风险分配的精细化设计
〔2〕合同类型选择的科学决策机制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作为建设工程领域两种主要的合同计价方式,在风险承担方面各具特点,不存在绝对的优势之分。从发包人角度考量,将工程计价和计量的全部风险转移给承包人,并不必然意味着对工程项目实施最为有利的选择。当承包人承担过高的计价和计量风险时,可能引发工程项目停工、工期延误甚至项目烂尾等衍生风险,这些风险的现实化往往会给发包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发包人选择采用总价合同时,确实可以有效减少自身的计价和计量风险,但这种风险转移的前提是承包人能够获得完整的设计文件和合理的工程量清单复核时间,从而确保其能够进行准确的总价合同报价。如果发包人在项目发包阶段无法满足上述总价合同的报价条件,强行采用总价合同模式反而可能增加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风险。因此,建议发包人根据工程项目的招标图纸设计深度、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模大小、项目实施计划安排以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计价风险分布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选择最为适宜的合同类型。红安司法鉴定
〔3〕总价合同价款调整的例外情形
考虑到建设工程在投标或签约阶段,基础工程等部分项目的工程量确实难以准确确定这一现实情况,"24标准"创新性地引入了暂定数量项目的规定。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当双方约定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作为暂定数量项目时,允许对暂定数量项目进行计量调整,这一制度设计有效实现了风险的合理分担,体现了合同管理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投标报价澄清制度的系统构建
"24标准"新增第3.5章专门规定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程序,这是对工程清单报价复杂性的积极回应。在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投标工程量清单经常存在各种数据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评标过程中需要清查投标文件中的异常数据,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13规范"中缺乏关于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的具体规定,而"24标准"则系统构建了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的程序机制,对投标文件出现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报价完整性等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规范。突泉司法鉴定
这一制度创新将推动相关企业加强清单报价和清标软件的研发与推广,从技术层面预防清单报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差和偏差问题。对于非招标工程而言,当遇到清单算术误差等问题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处理方式时,可以参考第3.5章关于清单报价澄清或说明的相关规定,有效填补合同约定的漏洞,为工程争议的预防和解决提供明确指引。
▲工程造价鉴定内容的删除与法律衔接
"24标准"删除了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全部内容,这一修订体现了与现行法律体系的有机衔接。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认定、司法鉴定程序启动、鉴定机构选择以及鉴定意见质证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则专门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实体性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既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重要权利。当事人既有提交证据的义务,也有不提交证据的权利,当当事人选择不提交相关证据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鉴定机构的职责范围限于根据人民法院已经移交的鉴定资料进行司法鉴定,不能代替当事人收集证据或提示当事人提交证据,否则将违背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原则。当人民法院移送的鉴定资料无法满足鉴定要求时,鉴定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并将案件退回人民法院,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因鉴定资料不全而导致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
▲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的正式确立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关于工程款进度结算的规定,从源头上防范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24标准"新增第10.2节施工过程结算内容,详细规定了施工过程结算的具体条件、操作程序和支付要求。这一制度设计旨在通过规范化的过程结算机制,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有效保障工程款的按时支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名山司法鉴定
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对行政法规要求的具体落实,更是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机制的重要创新。通过将结算工作前置到施工过程中,可以实现工程价款的及时确认和支付,减少竣工结算阶段的工作量和争议,促进工程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最高投标限价与投标报价编制依据的市场化改革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进程,"24标准"对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进行了重要调整。根据《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关于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改革要求,"24标准"将定额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中删除,转而推行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机制。
这一改革举措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向市场化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删除定额依据的同时,"24标准"强调招标清单、合同条款和招标图纸等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核心依据,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基于市场行情的自主报价能力,促进工程造价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
▲规费规定的删除与配套制度完善
"24标准"删除了"13规范"中关于规费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调整体现了对现行政策环境的适应性修订。"13规范"第3.1.6条强制性条文曾明确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实践中,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已改为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其性质分别计入人工费或管理费。
虽然规费的相关规定被删除,但"24标准"对安全生产措施费进行了单独规定,确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投入不受影响。这一调整解决了实践中关于规费是否应当与其他清单项目一样进行下浮的争议,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司法鉴定跨区
▲其他重要修订内容的法律意义
〔1〕税金计取方式的现代化改造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深入推进,"13规范"中关于税金的内容已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要求。"24标准"对税金的计取方式进行了全面更新,明确规定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外,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增值税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这一修订确保了工程计价与税收制度的有效衔接。
〔2〕工程量清单缺陷定义的明确化
"24标准"首次对工程量清单缺陷进行了明确定义,将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情形统一纳入清单缺陷范畴。这一概念的统一有助于简化合同价格调整的处理程序,提高工程计价的效率和准确性。
〔3〕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升级
"24标准"删除了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等争议解决方式,增加了争议评审制度的相关规定。争议评审制度作为国际工程实践中成熟的争议解决机制,其引入体现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争议解决方式的国际化接轨。需要注意的是,争议评审制度的适用需要双方在施工合同或专门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积极引导和配套制度的持续完善。
"24标准"的修订工作充分借鉴了国际工程行业的先进经验,通过更加科学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推动了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进程。这些变革将在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深入理解这些变化的法律内涵,及时调整经营管理策略,以适应新标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永泰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