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鉴定项目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案件中,由于其固有的专业壁垒高、证据材料纷繁复杂、事实认定时常涉及诸多专门性及技术性难题——例如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工程质量缺陷的因果分析、修复费用的科学估算以及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等——这些议题往往超出了审判法官乃至专业诉讼代理人的常规知识结构与业务能力范畴。因此,引入一种能够借助专业力量辅助事实认定的机制,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必然选择。司法鉴定正是扮演了这一关键角色。它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审理中发挥着日益显著、乃至不可或缺的作用,甚至已成为此类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的常态性程序。有鉴于此,笔者将结合自身在代理建设工程诉讼案件过程中所遭遇的典型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并援引相关司法判例,对当前结算困境下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探讨。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与独特属性
在深入探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之前,有必要对“司法鉴定”这一基础法律概念进行简要阐释。司法鉴定,主要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并深刻影响了诸多相关国家的司法制度,其本质是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针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鉴别与判断,从而辅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一种法定证据调查方法。
从我国民事诉讼的视角出发,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进行过程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且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关键意义的专门性问题,当人民法院凭借自身审判经验与法律知识难以直接作出认定时,依照法定程序,指派或委托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鉴定机构或其鉴定人,采用科学的理论、技术或方法,对该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鉴别并作出专业性书面结论(即《鉴定意见》)的诉讼活动。2015年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其作出了权威界定:“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一定义明确了司法鉴定的诉讼活动属性、主体的专业性、方法的科学性以及成果的意见性。司法鉴定条例专题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一个庞大而重要的分支类型,既完全具备上述司法鉴定的一般共性,又因其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而展现出更为复杂的面向。相较于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传统鉴定类别,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涉及的知识体系更为宽广、专业跨度更为巨大、所需业务知识的综合性也更为突出。这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多主体参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环节衔接、周期漫长且技术密集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同一案件中,一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可能触及的专业领域,不仅涵盖《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基础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还广泛涉及土木工程、建筑学、结构力学、建筑材料、工程测绘、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定额与清单计价)、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乃至环境工程等多个工程技术与管理学科的专业技能。这种法律与技术的深度交织,使得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成为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专业活动。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核心对象:四大专门性问题
司法鉴定的对象,特指那些需要借助专门知识进行判断的案件事实或待证事实。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长期、丰富的司法实践,通常将以下四类问题认定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1〕工程造价(工程价款)鉴定
工程造价,通俗而言即为建设一项工程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是指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建设周期内,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投资总和。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是最为核心和普遍的争议类型。绝大多数涉及工程款支付的案件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最终结算价往往各执一词。部分案件可能依据清晰、有效的合同条款即可确定价款;但在更多情况下,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波动、索赔与反索赔等诸多因素,双方对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此时,为了确定工程的实际价值或应付款项,就必须启动工程造价鉴定。鉴定人将依据合同约定(如有效)、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变更签证、现场勘验记录等资料,运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计算并确定争议项目的合理造价。院墙司法鉴定费用
〔2〕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衡量工程是否满足约定或法定标准的核心尺度。它是指工程实体在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观感质量以及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所有明示和隐含特性要求的综合体现。当工程出现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渗漏、结构安全隐患等质量缺陷时,首先需要查明缺陷是否存在、其严重程度如何、是否构成质量不合格。然而,质量问题的成因往往错综复杂,可能源于勘察数据不准、设计存在瑕疵、施工工艺不当、材料不合格、监理失职或使用维护不当等多个环节。确定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及其责任归属,是一个高度技术化和专业化的过程,非借助专业的工程质量鉴定无法厘清。鉴定内容可能包括材料性能检测、结构安全评估、施工工艺符合性审查等。
〔3〕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
此问题通常与工程质量鉴定相伴而生。当确认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且责任方(通常是承包人)负有修复义务时,如果责任方拒绝或无力修复,权利人(通常是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并就产生的合理修复费用向责任方索赔。然而,修复方案是否必要、合理,修复费用估算是否科学、公允,极易引发争议。例如,是局部修补还是整体返工?采用何种修复工艺?费用计价依据是什么?此时,便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修复的必要性、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并对执行该修复方案所需的合理费用进行估算和鉴定,为法院判决提供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司法鉴定矛盾采信
〔4〕工期鉴定
工期,即工程期限,是施工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指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全部工作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所需的日历天数。在因工期延误引发的索赔纠纷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序复杂、参与方多、交叉作业频繁,且受天气、政策、甲方供料、设计变更等多重因素影响,往往难以直观判断延误的真实天数、延误起始点以及最关键的责任归属。工期鉴定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难题。鉴定人通过分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监理日记、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等证据,结合专业知识,可以鉴定出实际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各关键节点的计划与实际工期对比,分析延误原因,并判断延误责任应归属于发包人、承包人还是应视为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值得一提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将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纳入了工程造价鉴定的范畴,并在第5.7节专门规定了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工期计算、延误分析、责任划分及损失量化等,这体现了工期与造价问题的紧密关联性。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主要工作,正是围绕上述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修复费用及工期这四大核心专门性问题展开。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解释问题等非专门性事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一条的精神,人民法院应当自行审查判断,原则上不得启动鉴定程序,以防止“以鉴代审”,确保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案例解析〗(2018)最高法民再166号:武汉第四建设集团与后湖发展区物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基本案情:
本案中,发包人武汉市后湖发展区物业有限公司(简称“后湖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建公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后湖公司对部分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了重大变更。涉案工程最终已竣工验收合格。然而,双方在结算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时产生严重分歧:发包人坚持要求按照原施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而承包人则认为,由于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原合同单价的基础已发生根本改变,继续适用显失公平,因此主张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定额标准重新组价,据实结算。莒南司法鉴定所
诉讼进程:
一审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两种计价结论中“按定额据实计价”的数额,判决依此结算。
二审法院:则采纳了鉴定结论中“按合同约定单价计价”的数额,作出了相反的判决。
再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对本案进行了提审。其核心裁判观点认为,当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重大增加,已然超出了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时,若仍机械地适用原合同固定单价,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在此情形下,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通常体现为定额),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最终,最高法院并未简单地选择一审或二审采纳的单一鉴定结论,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对鉴定报告中的两种计价结果进行了创造性的“折衷处理”,以期平衡双方利益。
案例启示:
本案是涉及工程重大变更后价款确定原则的典型案例。它清晰地表明,在合同履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司法鉴定(此处为工程造价鉴定)是解决价款争议不可或缺的工具。同时,最高院的裁判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并不绝对受限于鉴定结论,而是会依法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取舍,甚至进行灵活处理,以实现实体公正。这提示诉讼参与人,不仅要重视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意见的获取,更要深入研究鉴定的依据、方法是否合理,并在诉讼中充分阐述己方关于价款确定原则的法律意见,以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与裁量。亳州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