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司法鉴定实务解析工程量与工程造价鉴定能否并行申请及其操作要点司法鉴定签字要求 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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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金陵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尤其是装修装饰工程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当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时,申请司法鉴定往往成为厘清事实、确定价款的关键环节。一个常见且核心的实务问题是:当事人能否,以及是否有必要同时申请“装修工程量鉴定”与“工程造价鉴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法院又将如何审查与决定鉴定的范围?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鉴定规范及实务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与深度解析。

  一、本质关联:工程造价鉴定内在地包含工程量鉴定

  首先,必须从技术本质上理解“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量鉴定”的关系。一项完整的工程造价鉴定,其结论(鉴定意见)的得出,遵循着严谨的计价逻辑与结构。无论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是各地定额体系,其费用构成通常都是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模式进行计算与汇总。横磊司法鉴定

  而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正是由各个清单子目或定额子项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综合单价”累加而成。因此,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过程,必然包含了对工程量进行核实、计算或认定的环节。鉴定机构需要依据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现场勘验记录等资料,首先确定或复核各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数量,即完成“计量”工作;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计价依据确定单价,进行“计价”,最终汇总出总造价。

  所以,从技术逻辑上讲,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身就是一个复合性请求,其委托事项已经内在涵盖了工程量的确定。一份完整的造价鉴定报告,必然会详细列明各项工程的鉴定工程量及对应的单价、合价。当事人通常无需,也不可能将“工程量鉴定”作为一个完全独立于“造价鉴定”的申请事项。

  二、单独申请工程量鉴定的法定情形与实务考量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会倾向于或需要提出“工程量鉴定”的申请呢?这主要源于纠纷焦点的特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其他证据(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验收记录等)来认定实际工程量。司法鉴定窗户开裂

  然而,实践中大量纠纷的产生,正是由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或施工范围不明确,导致双方对变更部分或争议部分的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且缺乏清晰、无争议的书面文件予以证明。此时,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精神,“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如果案件中,双方对于工程所采用的综合单价(或计价标准)并无争议,争议焦点纯粹集中在“某项工作究竟做了多少数量”上,那么,从诉讼经济和效率角度出发,当事人完全有理由向法院申请仅对“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例如,在装修工程中,双方可能对墙面乳胶漆的实际涂刷面积、定制柜体的具体延米数、拆除工程的具体工程量等存在分歧,但对这些项目的单价约定是明确的。此时,申请针对这些特定项目的“工程量鉴定”就显得既必要又高效。

  但需要清醒认识到的是:“可以申请”不等于“必然获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后,会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最终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与期限。法院拥有鉴定启动与否及鉴定范围大小的决定权。因此,当事人申请仅鉴定工程量,法院可能根据案情,认为有必要一并委托造价鉴定(如单价也有争议),也可能支持其申请。山南市司法鉴定

  三、法院的决定权与“以鉴代审”现象的现实困境

  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在于法院(尤其是法官)对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了鉴定程序的启动与运行效果。委托鉴定书的内容范围,最终由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决定。实践中存在两种常见情况:一是法院的技术辅助部门或法官直接将当事人申请书的内容照搬至委托书中;二是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只将其中其认为对解决争议确有必要的事项委托鉴定。

  例如,在一个真实的案例中,当事人同时申请了对“人工费调整差额”、“预应力管桩接桩工程量与造价”、“纱窗工程量与造价”以及“部分争议工程量”等多个事项的鉴定。然而,受理法院最终仅同意委托鉴定机构对“接桩和纱窗”两项的数量和造价进行鉴定。本案争议的核心——高达292万元的人工费调整问题,未被纳入鉴定范围,而获准鉴定的两项总价仅约50万元。这一决定直接导致了案件审理周期被极度拉长(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其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司法技术部门对鉴定事项的必要性缺乏专业判断,而法官又可能因不熟悉造价专业知识,未能进行有效指导或纠正。正太司法鉴定

  这便引申出建设工程纠纷审判中的一个深层困境:“以鉴代审”。由于工程造价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部分法官可能过度依赖鉴定结论,将本应由法庭行使的事实认定权(如对签证效力的判断、对计价依据的选择)笼统地交由鉴定机构决定,实质上规避了自身应尽的审判职责。这不仅可能损害程序公正,也可能因鉴定机构对法律问题判断的越位,而影响实体公正。正因如此,在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中,委托一位既懂法律又精通工程造价的专业律师就显得至关重要。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精准提出鉴定申请,有效参与鉴定材料质证,并对鉴定过程进行专业监督,对不当的鉴定初稿或结论提出有力的质证意见。

  四、鉴定范围的规范依据与实务操作建议

  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可鉴定的范围,行业规范提供了重要指引。2017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决定委托事项时也常参考此规范。例如:

  第5.5条计量争议的鉴定:当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仅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鉴定人应以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量。若无国家标准,可参照行业或地方标准。这为“纯工程量争议”的鉴定提供了技术依据。扩大司法鉴定范围

  第5.6条计价争议的鉴定:该条详细列举了多种可鉴定情形:

  5.6.1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偏差及单价调整;

  5.6.2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

  5.6.3政策性人工费调整;

  5.6.4材料价格争议(如未经认价材料的计价)。

  这些条款清晰地表明,无论是单纯的工程量争议,还是综合单价、价差调整等复杂的造价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外委托鉴定的专业问题范畴。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面临装修工程价款纠纷的当事人,我们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精准定位争议焦点,策略性提出鉴定申请:在起诉或应诉时,应与专业律师、造价工程师共同分析案件,明确争议核心究竟是“量”的问题、“价”的问题,还是“量与价”的混合问题。在此基础上,起草明确、具体、有依据的鉴定申请书,说明申请事项的必要性及其与案件核心争议的关联。

  2.构建“法律+造价”的复合型专业团队:处理此类纠纷,理想模式是“律师主导,造价工程师协同”。可以由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再由律师聘请造价咨询单位或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也可以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熟悉的造价咨询机构与律师团队合作。更有力的模式是,律师事务所与造价咨询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共同承接工程索赔与纠纷处理案件,甚至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模式,深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司法鉴定所评分

  3.善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造价鉴定案件中,聘请一位资深的造价专家(如高校教授、行业协会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报告进行专业质证,指出其方法错误、依据不当或计算疏漏,往往是扭转局面的关键举措。这能够有效弥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纯技术问题上的短板,帮助法庭更准确地理解专业争议。

  4.高度重视鉴定材料质证环节:法院在委托鉴定前,会组织双方对提交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此环节至关重要,因为“依据什么材料鉴定”直接决定了鉴定结论的走向。必须对每一项拟提交鉴定的图纸、签证、联系单、价格凭证等进行严格审查和辩论,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避免将存在重大争议或瑕疵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回到最初的问题:装修工程可以同时申请工程量与工程造价鉴定吗?答案是,从技术逻辑看,工程造价鉴定已包含工程量鉴定;从申请策略看,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焦点,选择申请整体造价鉴定或针对特定争议项的工程量鉴定;从程序决定看,最终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在人民法院。

  在复杂的装修工程纠纷中,鉴定程序的启动与运行是一场法律技术与工程技术的综合博弈。当事人唯有通过组建专业的法律服务与技术支持团队,精准运用法律规则与行业规范,积极、有效地参与鉴定全过程,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推动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司法鉴定签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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