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款结算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未施工清单项的金额扣减是一个常见但易产生争议的环节。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系统分析相关法律依据、合同解释规则及实务操作要点,为工程结算提供专业指引。
一、问题背景与争议焦点
某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招标,合同类型为综合单价合同。在混凝土墙面抹灰清单项中,招标控制价根据预算定额正常组价确定,而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对定额价施加了0.5的系数进行下调。施工过程中,混凝土墙面抹灰工作最终未实施,且招标文件与合同均未约定不平衡报价的具体处理办法。由此引发的核心争议是:结算审核时,对未施工的混凝土墙面抹灰清单项进行扣减,应当依据投标综合单价还是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这一争议的实质在于如何认定合同价款的构成基础,以及如何处理投标阶段可能存在的不平衡报价问题。在实践中,此类争议往往涉及合同解释、计价依据选择等多个法律层面,需要从多维度进行综合分析。浙江司法鉴定成绩
二、合同文件构成的法律界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六部分明确规定,合同文件由多个组成部分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在这一文件体系中,投标人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招标文件及其包含的招标控制价并不属于合同文件范畴。招标过程本质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文件的范围应以最终成立的合同为准。因此,在结算阶段进行工程价款计算时,应当以合同文件为依据,而非招标阶段的控制价文件。
这一法律定位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当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模糊之处时,解释顺序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优先等级进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价格的直接体现,其效力优于招标过程中的参考性文件。
三、单价合同的计价原则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单价合同作出了明确定义: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予调整。这一定义确立了单价合同的核心特征——量变价不变。司法鉴定道德准则
在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构成发承包双方结算的基础。无论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是否存在差异,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综合单价保持不变。这一原则保障了合同价格的稳定性,也为处理未施工项目提供了明确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投标方案等过程文件,虽然反映了单价形成的逻辑,但其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合同约束力。合同约束力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明确约定并纳入合同文件的内容。这一区分在实践中至关重要,它防止了通过过程文件任意解释合同价格的可能。
四、民法典下的合同约束力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条款确立了合同神圣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工程结算争议的根本遵循。发承包双方之间成立生效的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列举的各类合同文件,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所述案例中,投标人报价时的综合单价已成为合同价格的组成部分。无论该单价是否偏离市场正常水平或招标控制价,只要合同依法成立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当事人就应当受其约束。这是契约严守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西安司法鉴定中介
即使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形,只要在合同订立阶段未提出异议,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即可依据约定价格主张权利。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阶段的参考依据,其效力仅限于招标环节,不能延伸至合同履行阶段。这是区分招标阶段与合同履行阶段的重要界限。
五、不平衡报价的事前防范与事后处理
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有意调整不同清单项的综合单价,在保持总价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提高先完成项目或工程量可能增加项目的单价,降低后完成项目或工程量可能减少项目的单价。这种报价策略可能影响合同的公平性,但其处理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应当通过清标程序识别不平衡报价。清标是发现和纠正不平衡报价的关键环节,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调整明显不合理的报价。若清标阶段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生效后,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不平衡报价将产生合同约束力。
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平衡报价,可能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制度。但需要满足严格条件:一是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二是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判断能力。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此持谨慎态度,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合同约定的价格。宏路司法鉴定
六、结算审核的具体操作指引
在进行未施工清单项扣减时,应当遵循以下操作流程:首先,核对未施工项目是否确实未实施,这需要结合施工记录、验收资料等证据进行确认;其次,查阅合同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确定约定综合单价;最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减计算。
如果合同对未施工项目扣减有特别约定,应当优先适用特别约定。例如,部分合同可能约定对未施工项目按照实际成本或市场价进行扣减,这种约定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得到尊重。若无特别约定,则适用一般原则,即按照投标综合单价扣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扣减范围的确定。除直接工程费用外,还应考虑相关措施费、规费、税金等间接费用的处理。这部分费用的扣减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避免重复计算或漏算。
七、争议预防与合同管理建议
为预防类似争议,建议在合同订立阶段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法;其次,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未施工项目的扣减原则;最后,完善清标程序,确保在合同订立前解决明显的报价异常问题。南充阆中司法鉴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议建立以下管理机制:一是完善变更管理程序,及时确认工程范围的调整;二是加强过程记录,特别是未施工项目的确认手续;三是规范结算流程,明确争议解决机制。
对于造价咨询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保持专业中立。既要尊重合同约定,也要充分考虑公平原则。当出现明显不公平时,可以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调整,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八、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参考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合同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按照约定执行;二是注重实质公平,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可能适用情势变更或显失公平制度进行调整;三是强调程序正义,要求当事人遵循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在某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是结算的基本依据,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否则不应以招标控制价或其他标准替代。"这一观点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合同自由的尊重,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指引。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中,某高院认为:"即使存在不平衡报价,只要合同依法成立且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应当认可其约束力。招标控制价仅具有参考作用,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这一判决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约定的优先地位。公安司法鉴定咨询
九、行业规范与发展趋势
随着建筑行业规范化程度的提高,相关标准合同文本正在不断完善。最新版的合同示范文本加强了对不平衡报价的规制,明确了异常报价的认定和处理程序。行业组织也陆续发布指导性文件,促进计价行为的规范化。
在造价管理方面,发展趋势是越来越注重全过程控制。从招标阶段的清标,到施工过程的变更管理,再到结算审核,形成完整的造价控制链条。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也为识别和处理异常报价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方法。
未来,随着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完善,不平衡报价等不规范行为将得到更有效的遏制。同时,合同内容的明确化和精细化,将减少因此类问题产生的争议,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
未施工清单项的金额扣减问题,涉及合同解释、计价原则、公平正义等多重因素。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以合同约定为首要依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兼顾实质公平。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过程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相关争议,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建议各方主体增强契约意识,在合同订立阶段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在合同履行阶段严格遵循约定程序。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秉持专业精神,提供客观公正的服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不断提升工程结算的规范性和公信力。云南司法鉴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