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在专业诉讼中的应用实践与价值探索司法鉴定报告编制 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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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最晚多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其专业性强、事实认定复杂、证据材料繁多,历来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难点与重点。为破解这一难题,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纠纷化解质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求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协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大胆尝试、积极推行“评调裁一体化”工作模式。该模式旨在构建一套科学公正、专业高效的建设工程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将专业评审、调解与裁判有机衔接。作为此项工作的参与者和实践者,本人有幸以争议评审专家的身份,多次参加省高院组织的专题论证会,亲历了争议评审制度从探索到逐步落地的过程。本文将结合实践,深入探讨争议评审这一新兴机制在建设工程专业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应用、独特优势及其深远意义。

  在“评调裁一体化”的框架中,“调”(调解)与“裁”(裁判/仲裁)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应用已相对成熟和完善。相比之下,“评”——即“争议评审”——作为一种较新的多元解纷辅助手段,在诉讼程序中的系统化应用尚不广泛,但其价值正日益凸显。争议评审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发生合同纠纷时,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由法院、调解组织指定的多名独立专家,就特定的专业性问题(如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技术等)进行评审,并出具专业性意见的程序。供水形式司法鉴定

  其核心优势在于能够对复杂争议进行“细致分割、及时介入”,将专业问题交由专家判断,有助于在争议扩大化之前予以化解,从而保障工程的顺利推进,避免“小纠纷”拖成“大诉讼”。近年来,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协会积极组织专家,在诉前阶段承接并成功处理了多起争议评审案件,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同时,各级造价协会也相继制定和完善了争议评审的实施规则与专家库管理办法,为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争议评审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用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它既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启动,也可以在诉讼审理阶段由法院委托启动。在诉前调阶段,调解员在对案件进行初步梳理后,若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不大,主要分歧集中于某些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或造价问题时,可以建议并引导双方启动争议评审程序。依据评审专家组出具的客观、专业的评审意见进行调解,往往能极大增强调解方案的说服力,有效提高调解成功率。若调解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此前已完成的争议评审成果(包括评审意见、会议纪要、相关数据等)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后,随案移送至诉讼阶段,作为法庭审理的重要参考,避免重复工作,节约司法资源。怎样撤销司法鉴定

  在诉讼庭审阶段,当主审法官遇到当事人双方就专业问题(尤其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执一词、难以直接做出判断时,同样可以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决定启动争议评审程序。这类需要评审介入的争议通常表现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鉴定机构无法给出确定性结论的“选择性意见”或“推断性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方法、计价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等提出的专业性异议;以及涉及特定施工工艺、材料性能、工期延误责任划分等超出一般法官知识范畴的复杂技术争议。引入争议评审,正是为了弥补审判人员在高度专业化领域的知识短板。

  ▲争议评审相较于司法鉴定的核心优势分析

  为何在已有司法鉴定制度的情况下,还需引入争议评审?其独特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意见形成的集体性与民主性:争议评审结论本质上是多方专家智慧的结晶。根据规则,一个争议评审组通常由三名或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过程中,每位专家均需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并进行充分合议。当专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专家的意见作为最终评审结论,少数意见也会予以记录。这种“合议制”模式,类似于法庭的合议庭,有助于避免个人专断,提高结论的科学性与权威性。相比之下,传统的司法鉴定更多体现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往往是单人或同一机构内部团队)的单方意见。司法鉴定采光费用

  〔2〕专家资质与经验要求更为严苛:争议评审对专家的资质和经验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以山东省的实践为例,入选评审专家库的成员,不仅必须具备相关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如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还需拥有至少十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实务工作经验。这确保了专家不仅懂理论,更深谙行业实践与市场行情。而司法鉴定对鉴定人的核心要求通常集中于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对从业年限和综合经验的要求相对宽泛。

  〔3〕程序参与性强,结论更易被接受:争议评审并非封闭的书面审查。其核心环节之一是召开调查讨论会(或称听证会),要求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相关技术人员与评审专家组面对面,充分陈述己方观点、展示证据、进行质辩。评审专家会在聆听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提问和调查。这种高度互动、公开透明的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程序参与感和表达机会。因此,最终出具的评审结论是在兼听则明、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其说理过程也更具针对性,天然地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有利于后续调解或服判息诉。

  〔4〕组织管理体制更具独立性与公信力:目前,承担争议评审组织管理职能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或经法院认证的特邀调解组织。这类组织属于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运作受到行业章程和法院指导监督的双重约束,管理体制相对健全,且因其非营利的属性和行业公信力,更能抵御外界不当干扰,保障评审过程的独立与公正。反观司法鉴定机构,多为市场化运营的造价咨询企业,虽然同样受法律规制,但其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参差不齐,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理论上存在受到利益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司法鉴定各个专业

  〔5〕经济成本显著低廉,效率更高:费用是当事人不得不考量的现实因素。按照当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涉及标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鉴定费用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给当事人尤其是主张权利的一方带来沉重经济负担。而争议评审机构作为非营利组织,本身不收取服务费,仅依据标准向参与评审的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即便是案情较为复杂的评审项目,全部专家费用总和通常也控制在数万元以内(例如文中提及的案例,复杂评审总费用一般不超3万元)。这极大降低了当事人寻求专业解纷的门槛和成本,体现了司法为民、效率优先的原则。

  建设工程案件长期存在的“证据繁多、事实认定困难、专业壁垒高、以及一定程度存在的‘以鉴代审’”等顽疾,直接导致了此类案件“裁判难度大、上诉率高、申诉信访多”的困境。如何破解?引入并善用争议评审制度,正是提升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实现“案结事了”的一把关键钥匙。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二审案例,来实证考察争议评审的实际运作效果。

  该案为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设公司),被告为发包方(某地产公司)。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对造价结算部分不服,同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面对双方针锋相对、涉及大量计价规范与合同解释的造价争议,合议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决定将专业问题剥离出来,委托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协会,就这些争议事项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设备司法鉴定费

  省造价协会迅速组建了由三名资深注册造价工程师构成的评审组。评审组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双方上诉理由、原司法鉴定报告及全部证据材料,并组织双方召开了专业的调查讨论会。经过严谨评审,专家组分别针对一审原告提出的17项造价争议和一审被告提出的5项造价争议,逐项出具了详尽的书面专家意见。值得称道的是,双方当事人对这份全面、专业的评审结论均表示无异议。原审鉴定机构随后依据该专家评审意见,对原鉴定报告出具了补充修正意见。

  最终的数据结果颇具说服力:依据评审结论,一审原告(施工方)主张的争议项,共调增工程造价1,188,034.81元;一审被告(发包方)主张的争议项,共调减工程造价925,392.59元。两项相抵,工程净调增262,642.21元。尽管从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来看,这仅占约0.1%,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的最终金额调整幅度也有限,但双方当事人对二审判决的态度却与一审时截然不同,均表示服判息诉。究其原因,评审环节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1〕评审结论实质上对原鉴定意见进行了重大且合理的修正。虽然净调整额不大,但评审结论支持的总调增与总调减额合计高达2,113,427.40元。这雄辩地说明,原司法鉴定意见在某些关键争议点的处理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争议评审以更高的专业权威性和更充分的讨论程序,对这些点进行了纠偏和明确,使最终结算金额建立在更为坚实、双方认可的专业基础之上。当事人感受到的不是简单的金额增减,而是专业争议得到了真正权威的回应和解决。离石司法鉴定机构

  〔2〕充分的沟通与说理消弭了对抗情绪。评审过程中,专家组不仅出具结论,更对每一项支持或不支持的理由进行了透彻说明。特别是对于那些未被支持的当事人意见,评审组在讨论会上和书面意见中均给予了合理解释,告知其法律依据、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为何不能支持其主张。这种“阳光下的评审”让输的一方也心服口服,理解了判决(或调解方案)背后的逻辑,有效疏导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将纠纷从“意气之争”拉回到“理性计算”的轨道。

  综上所述,争议评审作为一种介于“柔性调解”与“刚性裁判”之间的中性、专业的解纷辅助工具,在“评调裁一体化”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桥梁与枢纽角色。它既能作为调解的技术支撑,又能成为裁判的智慧外脑,可以根据纠纷解决的阶段和需要进行灵活转换与衔接。在诉讼过程中用好争议评审制度,能够显著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有效遏制和减少“以鉴代审”现象,提升法院对专业问题的裁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最终实现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服判息诉的良好社会效果。

  当然,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在我国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进程中,其在规则细化、程序衔接、效力强化等方面尚有探索空间。但我们坚信,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持续深化理论与实践探索,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必将在推动建设工程纠纷多元化解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方面,贡献出更大的专业力量与智慧。司法鉴定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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