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举证责任深度解析从单方委托到司法认定的全流程实务房山司法鉴定审计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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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司法鉴定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鉴定程序的启动与举证责任分配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环节。当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时,鉴定意见往往成为确定工程造价的核心证据。实践中,承包方在诉讼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情形屡见不鲜,而此时发包方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转而主张以双方签证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这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如何认定证据效力?举证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本文通过系统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指引。

  ▲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法律定位与审查标准

  在建设工程价款争议案件中,鉴定意见的本质是证据材料的一种形式,而非当然的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一规定明确了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同时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相比,新规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一术语变化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材料证据属性的重新定位。鉴定意见不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而是需要经过法庭质证和审查判断的证据材料。这种定位转变要求当事人更加注重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意见的可靠性。大沥司法鉴定

  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重点考察以下几个要素: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能力、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规范、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适当、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具体。只有经过全面审查且符合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与实务认定

  在工程价款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工程价款争议中,承包方作为主张价款请求权的一方,应当对工程价款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内涵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规定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工程价款鉴定中,承包方既需要申请鉴定(行为责任),也需要确保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其主张(结果责任)。

  当承包方提供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后,举证责任发生动态转移。如果发包方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应当提供反驳证据或者说明理由。此时,法院需要审查发包方的反驳是否达到"足以反驳"的程度。如果反驳成立,则承包方需要进一步补强证据,否则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司法鉴定问题调研

  ▲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与认定规则

  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需要经过严格审查。法院在认定此类证据时,应当重点考察以下因素:

  鉴定程序的正当性是审查的首要内容。包括委托主体是否适格、委托程序是否规范、鉴定机构选择是否合理等。如果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如应当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而单方委托,或者鉴定机构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则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将受到严重影响。

  鉴定材料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法院需要审查承包方是否提供了完整的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竣工验收等文件。如果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存在缺失或者不真实,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将难以保证。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也是重要审查内容。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行业公认的计价规范和计算方法。如果鉴定方法存在明显错误,或者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符,法院可以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在发包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异议理由的合理性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如果发包方能够指出鉴定意见在程序、材料或者方法方面的重大瑕疵,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法院应当准许其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审程序中鉴定问题的特殊处理规则

  当一审法院依据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后,发包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中电投司法鉴定所

  在鉴定问题上,二审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一审法院是否恰当分配了举证责任,以及是否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充分质证和审查。如果一审法院未向负有举证责任的承包方释明申请鉴定,或者未对单方委托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而直接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则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

  二审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回重审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鉴定问题的争议大小、发回重审的必要性和效率等。如果通过二审程序能够查清事实,如通过组织双方对账或者委托司法鉴定等方式,可以直接改判;如果案件事实确实需要通过一审程序进一步查明,则应当发回重审。

  对于承包方在一审中未申请鉴定,而是坚持以其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作为依据的情形,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具有充分法律依据。这种做法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质公正。

  ▲实务操作中的证据保存与维权策略

  对于工程价款的claimants(主张方),建议采取以下证据保存和维权策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重保存完整的施工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变更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这些材料既是申请鉴定的基础,也是反驳对方异议的依据。信丰房屋司法鉴定

  在委托鉴定前,尽量与对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在单方委托时应当选择资质优良、信誉良好的鉴定机构,并确保鉴定程序规范、材料完整。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对方对单方委托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应当准备充分的质证意见。包括说明鉴定机构的选定过程、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方法的合理性等,以增强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对于工程价款的respondents(被主张方),建议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仔细审查对方提供的鉴定意见。重点检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材料完整性、鉴定方法适当性等方面,寻找可能存在的瑕疵。

  如果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在异议中应当具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

  如果一审法院未准许重新鉴定申请,应当在上诉中重点指出程序违法之处,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持。

  ▲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可以更直观地理解鉴定举证责任的适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方在一审诉讼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金额为5000万元。发包方在一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但指出鉴定意见依据的施工资料不完整,且计价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未采纳发包方异议,直接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安康司法鉴定所

  发包方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承包方作为价款主张方,负有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但其未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是坚持使用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其次,发包方提出的异议具有合理性,鉴定意见依据的施工图纸并非最终版本,且部分变更签证存在争议;最后,一审法院未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程序存在瑕疵。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个案例表明,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证据审查规则进行认定。承包方不能通过单方委托鉴定免除其举证责任,发包方的合理异议应当得到充分重视。

  ▲完善鉴定程序的建议与展望

  为了规范工程价款鉴定工作,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鉴定程序:

  强化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制定统一的工程造价鉴定操作规程,明确鉴定机构的选定方式、鉴定材料的提交要求、鉴定方法的适用标准等,减少程序争议。

  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要求。鉴定意见应当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说理透彻。对于复杂的专业问题,鉴定人应当出庭说明情况,接受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杏林司法鉴定电话

  完善鉴定异议处理机制。建立规范的异议提出和审查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异议权利得到保障,同时防止滥用异议权拖延诉讼。

  推广专家辅助人制度。允许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鉴定过程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提高质证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加强司法鉴定的管理和监督。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制度,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对鉴定质量进行评估。

  ▲结语

  工程价款争议中的鉴定举证责任问题,涉及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材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承包方作为价款主张方,负有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不能通过单方委托鉴定免除这一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通过规范鉴定程序,完善证据规则,才能实现公平效率的诉讼目标。

  随着建设工程纠纷解决实践的发展,鉴定制度将不断完善。当事人应当增强证据意识,规范履约行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司法机构应当提高专业能力,加强程序保障,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房山司法鉴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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