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中造价鉴定程序的启动情形与司法审查要旨司法鉴定报告的意义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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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鉴定的条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的结算争议往往是案件的核心焦点。当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且现有证据不足以使法庭直接作出认定时,启动专业的造价鉴定程序,便成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的关键环节。造价鉴定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其启动遵循司法谦抑与必要性原则,即仅在审判人员凭借已有证据和一般专业知识仍无法确定工程价款时,方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辅助查明。

  本文将系统阐述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准许启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具体情形及其内在逻辑,旨在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准备证据及预判案件走向提供清晰的指引。

  ▲造价鉴定程序启动的核心原则:当事人申请与法院审查的结合

  必须明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启动,本质上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调查案件事实的一种方式。其启动遵循“不告不理”与“必要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通常情况下,需由对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主张工程款的一方)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

  然而,当事人的申请并非必然导致鉴定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需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根据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与质证情况,审判人员能否自行对工程造价作出认定。

  若答案是否定的,即有启动鉴定的必要;反之,若通过图纸、合同、签证、结算文件等现有证据足以计算或推定出工程造价,则不应启动鉴定,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拖延与成本增加。下文所述的各种具体情形,均是在“当事人申请”且“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这一双重前提下展开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审报告

  ▲准许启动造价鉴定程序的七类典型情形深度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文件精神及普遍的审判实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的可能性较大: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但需确定风险范围外的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并不意味着绝对的一口价。其价格固定的前提是工程范围、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新增工程、或出现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如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出约定幅度、法律政策变化等)时,就涉及到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进行单独确定。由于这部分价款超出了原合同包干范围,双方往往没有事先约定的明确计价标准,在无法协商一致时,就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变更、新增部分或依约可调部分的合理价款。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需通过鉴定确定总造价

  固定单价合同(即综合单价固定)模式下,合同仅明确了单位工程量(如每平方米、每立方米)的计价,而工程总价等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当双方对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存在巨大争议,且无法通过施工图、竣工图、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予以明确核定时,工程总价便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为确定最终应付工程款总额,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来核实确认实际完成的、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工程量,再套用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计算。泗阳司法鉴定所在哪

  〔3〕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需鉴定确定成本与酬金

  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实际成本加上一笔约定的酬金(利润)。这类合同的核心争议通常围绕“实际成本”的构成与金额展开。承包人申报的成本是否真实、合理、必要,哪些费用应计入成本,酬金的计算基数与比例如何适用,都可能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由于成本核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院通常难以直接审计,因此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计或鉴定,并依据合同约定审核确定应付的酬金。

  〔4〕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需通过鉴定确定最终价款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价款可根据事先约定的调整方法(如按实结算、依据定额和信息价结算等)在结算时进行调整。虽然合同有计价原则,但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对于价格调整的基础数据(如实际材料用量、人工工时、机械台班消耗量)、所套用的定额子目、取费标准等具体适用问题产生分歧,导致无法完成结算。当这些分歧无法通过合同解释或现有证据排除时,就需要借助专业鉴定,依据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格计算规则,对整个或部分争议项目的造价进行系统计算。西藏阿里司法鉴定所

  〔5〕建设工程未完工,需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对于因一方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中途停建的“烂尾工程”,如何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进行价款结算,是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质量状况需要评估,其价款计算不能简单套用原合同总价的比例,因为工程前期的基础、支护等投入成本占比高。此时,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已完部分的工程范围、质量是否合格,并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例如,采用“比例法”折算,或对已完部分单独按定额和信息价进行计价)来合理确定其价款,为划分违约责任、结算已付工程款提供依据。

  〔6〕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

  如果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极为简略,或仅为意向协议、口头约定,对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完全没有约定,事后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这就构成了价格条款的缺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价款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当无法推断出交易习惯时,法院通常需要委托鉴定,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如工程定额)和计价标准(如信息价)来鉴定确定一个合理的工程价款。华泰司法鉴定所深圳

  〔7〕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其他情形

  此为一项兜底性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当事人对一方单方委托出具的造价咨询报告不予认可,而该报告对案件事实认定又至关重要时;或者,案件涉及专业性极强的施工工艺、材料性能对造价的影响,超出了审判人员的常识判断范围时。人民法院均可依据审判职权,认为有必要通过鉴定来查明专业事实,从而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审慎启动:司法实践中的限制与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防止诉讼拖延、引导当事人诚信举证等考量,司法政策对造价鉴定的启动也持审慎态度。例如,在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且工程范围无变更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总价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进行全部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又如,双方已经就工程结算达成了一致的结算协议,且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一方反悔并要求鉴定的,通常也不予支持。这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对诉讼效率的追求。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启动,是事实查明需要与诉讼经济原则平衡下的产物。上述七类情形描绘了司法实践中启动鉴定的常见场景。对于诉讼参与人而言,透彻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在诉讼前期更精准地评估案件风险、组织举证材料,并就是否申请鉴定、如何确定鉴定范围作出更明智的决策,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裁判者而言,明晰的启动标准亦是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重要指引。司法鉴定报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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