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编制流程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申22号案和(2019)最高法民申275号案中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可以判决方式确认,也可以调解形式确认,还可以法律未禁止的其他形式确认。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未把其规定为物权的情况下,不应把其认定为物权。故而,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5条第1款第5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的规制。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仅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并未禁止以调解形式确认。因此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违反法律规定。
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要经过实体审查。未经过实体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应出具调解书。项目收入预算编制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确认。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35条至第42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不得通过调解书形式确认。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不得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虚假诉讼作合法化确认,不得通过调解书使虚增工程价款、恶意规避诉讼时效、恶意规避该优先权行使期间、损害案外人利益等行为合法化,不得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工程价款诉讼时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人发现并有证据证明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若然案外人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自己合法利益受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就执行标的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驳回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预算编制要去现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