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答复招标投标行业16类疑难问题深度解析(下)预算编制成为重点关注内容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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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在上一篇中,我们系统梳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投标行业前9类疑难问题的权威答复。本文将继续解析其余7类问题,涵盖中标公示内容、设计图纸深度、经营范围与行政许可关系、评标委员会组建、合同估算价理解等实务热点,为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主体提供更加全面的参考指引。

  〖10〗关于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六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载明以下信息:(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同时规定,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奉贤区通用消防车预算编制

  在实际执行中,市场主体对公示内容的范围和边界存在疑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的“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是否包括用作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括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答复指出,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需要视具体招标项目的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这是因为不同项目对投标人资格能力的要求差异很大,有的项目看重同类项目业绩,有的项目注重技术人员资质,有的项目则对财务状况、设备条件等有特殊要求。因此,无法在法规层面进行“一刀切”的列举。

  第二,如果需要将用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中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进行公示,是否会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宜昌市总工会部门预算编制

  答复明确指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换言之,公示的是“资格能力条件”本身,而非支撑该条件的全部证明材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公示时,应当准确把握这一界限,既要满足公示的透明度要求,又要避免不必要地披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

  答复指出,对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各地做法各有不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答复同时明确,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依法应当保密,不得对外公开。

  这一答复回应了国有企业在采购公示中的现实困惑:如何平衡透明化要求与商业秘密保护?如何在规范操作的同时避免信息过度披露?核心在于准确把握“应当公示”与“可以公示”的界限:法定应当公示的内容必须公示,法定无需公示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谨慎处理。

  〖11〗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有招标所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实践中,对于“设计图纸”应当达到何种设计深度存在不同理解:是初步设计图纸即可,还是必须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特别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答复中引用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基于此,答复明确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以依照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这一答复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从原则上看,设计图纸的深度应当满足招标的需要,使投标人能够据此准确理解工程内容、合理报价和编制施工方案。从灵活性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复杂程度的项目对设计深度的要求各不相同,不宜作“一刀切”的规定。例如,技术成熟、标准化程度高的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可能足以支持招标;而技术复杂、个性化要求高的项目,则可能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才能满足招标需要。巴楚县供销社部门预算编制

  实务中,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行业惯例和潜在投标人的普遍预期,合理确定招标时所依据的设计深度,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避免因设计深度不足导致后期变更频繁或产生争议。

  〖12〗关于招投标经营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出台后,有市场主体提出疑问:这是否意味着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所有企业都可以参与医疗器械投标?如果这样,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管还有什么意义?污水处理工程预算编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答复中明确指出:该文件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生产或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方能从事的特定行业,企业必须先获取相关许可或者完成备案,方可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

  这一答复澄清了一个关键问题:禁止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审查依据,不等于取消行政许可本身。两者的逻辑关系是:行政许可资格是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形式性记载,不能替代对行政许可资格的审查。通俗地说,招标人应当审查投标人“有没有许可证”,而不是审查其营业执照上“有没有写上许可证对应的经营范围”。

  对于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行业,投标人取得相关许可证是参与投标的前提条件。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只是要求招标人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作为审查标准,而非取消对许可证的要求。这一点必须准确理解,避免产生“取消经营范围审查等于取消行政许可”的误解。

  〖13〗关于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咨询的答复

  继前一个问题后,市场主体针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特殊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咨询。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取消了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要求,同时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条件。实践中,许多招标人转而采用经营范围内含“园林绿化”作为对投标人的要求。但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又规定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审查依据。那么,对于绿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应当如何对投标人提出合理要求?施工预算编制中的工程量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答复中指出: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是否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当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也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这一答复为园林绿化等取消资质管理的行业提供了清晰的审查路径:既然行业不再实行资质许可,那么招标人就不能再以“是否有资质”作为门槛。但同时,招标人并非无能为力——可以从“业绩”角度设置合理要求。例如,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同类项目业绩证明,以此考察其实践经验和履约能力。

  这种思路体现了从“资质管理”向“业绩导向”的转变,符合“放管服”改革的总体方向。对于招标人而言,需要调整传统的审查思维,学会通过业绩、人员、设备等多元维度综合评价投标人的能力。

  〖14〗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规定”范围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实践中,对于该条款中所称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存在疑问:是仅指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官渡区人民医院预算编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答复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是指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

  这一界定的意义在于明确责任边界。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招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自身的规定,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处理,一般不直接适用第七十条的罚则。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招标人可以随意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约束力。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同样可能导致评标结果无效,只是其法律依据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15〗关于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的答复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对于“合同估算价”这一概念,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困惑:估算价通常是指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但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应当如何理解?例如,监理费按照收费标准测算是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这个150万元是否就是合同估算价?再如,安全影响评估费没有收费标准,只能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底价,若询价得到150万元,这个价格是否也可以理解为合同估算价?合同估算价是否指收费标准测算后未下浮的金额?预算编制的步骤有哪三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答复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合同估算价”,是指采购人依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在没有计价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这一答复揭示了“合同估算价”的本质特征:它是一种“估算”,而非最终成交价;它应当基于合理依据,而非随意确定;它可以是依据收费标准测算的金额,也可以是依据市场价格水平评估的金额。关键在于“合理估算”四个字——采购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客观依据进行合理测算,不得为了规避招标而故意压低估算价。

  实务中,采购人应当建立合同估算价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估算依据、测算过程、最终结果等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监督检查。同时,应当注意区分“合同估算价”与“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等概念,避免混用导致判断失误。

  〖16〗关于对工程总承包怎样确定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咨询的答复

  本问题与上篇中的第9问完全相同,但作为独立条目再次出现,体现了市场主体对这一问题的持续关注。为确保内容完整,此处予以保留。

  根据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通常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而工程总承包(即EPC)同时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当归入哪一类?其限额如何确定?人武部后勤预算编制怎么样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的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方法:

  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应当对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分别进行判断。只要其中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项目应当招标。

  这一判断方法的逻辑可以概括为“分项判断、一项触发”。也就是说,不是将总承包作为一个整体判断是否超过某个统一的限额标准,而是将其分解为不同性质的组成部分,分别对照各自适用的限额标准。只要任何一个组成部分达到该部分的限额标准,整个项目就必须招标。这种判断方法既考虑了不同性质工作的特点,也防止了通过总承包方式规避招标的可能性。

  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业主而言,在决定发包方式时,应当对项目构成进行细致分解,准确估算各部分价值,依法确定是否必须招标。如果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面临中标无效、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

  通过对上述7类问题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招标投标领域的法律政策适用往往需要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找平衡。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答复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回应了实践需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参与主体,应当认真学习领会这些答复的精神实质,将其运用于日常工作,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预算编制成为重点关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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