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建设工程评审模式的理论构建、实践适应与未来展望(上)预算编制时限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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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预算编制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引入国内之后,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法治实践进程,对标国内工程行业的自身特点不断适应和改进,其不断完善的过程,归根结底是该模式中国化的过程。随着中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仲裁)已难以满足现代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的现实需求。诉讼和仲裁往往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成本较高,且裁判者未必精通工程专业技术,导致争议解决效率低下。为此,我国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本文将从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理论基础与现状、引进过程及适应环境表现、未来发展展望等方面,系统探讨该模式的完善路径与与时俱进的方向。

  ▲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理论基础与现状

  〖1〗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内涵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是指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争议事项进行专业评审并做出具有约束力决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该模式的核心特点在于:评审主体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评审程序相对灵活高效,评审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约束力。预算编制预留

  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内涵的实质,在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中国化。其核心要求是:结合中国法律体系、文化传统、行政管理体制、工程技术标准等实际情况,形成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适应本土需求的评审机制,确保公平、高效、专业地解决建设工程争议。具体而言,这一模式的中国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必须与国内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契合。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政策框架下,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并及时适应政策变化,该模式才能保证其合法性与公正性,并迸发出制度优势和发展张力。例如,评审决定的效力、执行机制等均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难以在实践中落地。

  〔2〕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需充分考虑中国的文化和社会环境。“和”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以和为贵、调解优先、避免对抗,对于解决现代社会中的矛盾冲突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争议评审模式注重协商、合作与共赢,与“和”文化高度契合,能够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进争议的和平解决。

  〔3〕中国建设工程行业受政府严格监管,中国特色争议评审模式需与现有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体系相互协调,确保评审结果得到司法、仲裁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能够有效执行。例如,评审专家的资质认定、评审机构的备案管理等,都需要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相衔接。工地预算编制

  〔4〕注重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平衡。在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通行的争议评审机制的同时,中国特色争议评审模式需结合中国工程建设的实际——如总承包模式、分包管理、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频发特点等——确保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本土需求,做到“和国际接轨、为中国所用”。

  〖2〗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理论依据外延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强调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依法组织评审,确保争议解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评审规则的制定、评审专家的选任、评审程序的运行以及评审决定的效力,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不能脱离法治轨道。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理论强调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评审、谈判等。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分支,能够有效弥补诉讼和仲裁的不足——诉讼和仲裁往往程序刚性较强、对抗性突出,而争议评审则更加灵活、专业、高效,尤其适用于技术性强、周期紧张的建设工程争议。该模式是对现有争议解决体系的丰富和补充。预算编制机制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理论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强调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争议评审模式作为项目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问题纠偏机制,能够在争议发生初期介入,快速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提出解决方案,从而避免争议扩大化、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将争议评审嵌入项目管理流程,有助于实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解决的全链条管理。

  〖3〗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发展现状

  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并非凭空产生的臆想,而是一种在中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下,与建设工程市场需求和工程咨询服务发展前景高度契合、并已逐渐走向成熟的争议解决机制。其发展现状可以从法律层面、市场需求层面和实务意义层面三个方面加以观察。

  在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关于诉前造价咨询的司法解释,为“争议评审”提供了制度架构基础。该条款认可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的行为,实际上为评审机制在工程领域的适用打开了通道。同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沿用并完善了关于争议评审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条件第二十条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以及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等作了相应规定,完善了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的交易习惯。这些法律文件和示范文本的出台,标志着争议评审模式已经从理论探讨走向制度实践。河务局预算编制

  在建设工程市场需求层面,一方面,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实践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为“争议评审”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丰沃的土壤。大量国际工程项目的实施,要求建立快速、专业、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以避免跨国诉讼和仲裁带来的高昂成本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随着主管机构管理方式的日益科学化和精细化,一个推行全过程咨询和监管、加强“放管服”改革力度的时代大幕已经开启。2021年7月,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取消,这一消息在行业内引起巨大反响。某种程度上说,这一里程碑事件将参与评审的“机构和人员”的边界扩展到了新的层面,为现阶段搭建争议评审操作架构提供了制度支持,大大扩展了争议评审机制的实操外延。各类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均可参与争议评审工作,形成更加开放的市场格局。

  在实务意义层面,行业专家以专业的技术力量和资源,在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争议评审,通过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服务来解决专业纠纷问题,其优势十分明显:第一,通过案件的诉前合理分流,能够缩短调查处理时间,及时固定证据,减少庭审时间,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第二,通过争议评审方式及时、专业、公正地解决建筑行业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第三,合理降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所承受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落实多元化调解机制,推动行业自治,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输电预算编制

  ▲争议评审模式引进过程、阶段以及环境适应表现

  〖1〗调解机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ADR机制在中国的引进和发展过程

  〔1〕中国特色调解机制在中国的发展阶段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后期,中国调解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发展到下行再到转型发展的多个阶段。早期的人民调解主要以基层群众自治形式存在,解决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简易争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纠纷类型日趋复杂,传统的人民调解难以应对专业性强的商事和工程争议,调解制度进入了转型期。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相继颁布,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现代化转型阶段,开始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潮流之中,并在中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中扮演新的角色。这一时期的调解制度更加注重规范化、法律化和专业化。

  〔2〕ADR机制引进中国后,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人民法院以调解制度为引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ADR制度成为大势所趋。预算编制概念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诉讼程序。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对诉前调解进行了规范。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使得法院的调解方式得以进一步扩展,通过规范调解程序、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措施,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至此,人民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紧密结合、优势互补、相互配合的大调解格局初步形成,为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落地提供了制度土壤和理念支撑。

  〖2〗ADR机制引进中国过程中的环境适应表现

  〔1〕ADR机制在中国的发展与其同国内法律环境的适应性密切相关

  随着立法的持续推进和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广泛倡导,ADR机制在中国逐渐被接受和推广。反过来看,中国特色ADR制度的完善,必须树立多元化解纠纷的理念,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应中国的现实情况。ADR模式的引进和发展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这是确保其合法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凡是脱离现行法律体系、缺乏司法保障的ADR机制,在实践中都难以持久运行。因此,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需要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框架内找到自己的定位,确保评审决定的司法确认和执行通道畅通。epc预算编制

  〔2〕ADR机制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国内社会文化环境的土壤

  社会文化环境为ADR提供了理念基础、实践动力和社会认同,使其能够在国内扎根并蓬勃发展。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以和为贵”,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与互谅,这种文化观念为调解、协商、评审等ADR形式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基础。与诉讼中“输赢分明”的对抗模式相比,争议评审更强调合作、沟通和共赢,更符合中国人“息讼”“和为贵”的心理预期。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案件数量激增,诉讼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成本较高,难以满足公众对高效解决纠纷的需求。ADR模式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替代方式,提供了多样化的解决途径,与诉讼的对抗性相比,更注重合作与共赢,适应了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欢迎。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ADR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社会文化环境方面的挑战。部分市场主体对ADR的认知仍停留在传统观念中,或者对评审员的专业能力或职业道德不够信任,认为只有诉讼才是解决纠纷的正规途径,评审决定缺乏权威性。此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文化差异也导致ADR的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接受程度较高,而欠发达地区仍以诉讼为主。这些挑战需要在未来通过加强宣传、完善立法、提升评审员专业素养等方式加以克服。

  以上为本文的上篇内容。下篇将继续探讨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未来发展展望,包括制度建设、人才培养、信息化支持及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具体路径。预算编制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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