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工程结算规范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中,合同计价与结算方式是界定发承包双方权责、控制投资风险的核心枢纽。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显著不同,EPC模式通常推荐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旨在将设计、采购、施工的整体性风险与收益进行更大程度的整合与转移。然而,“总价合同”并非意味着价格完全僵化不变,其结算过程遵循一套严密且特定的规则。理解EPC总价合同如何从签约合同价走向最终的竣工结算价,对于项目各方都至关重要。本文将以《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为主要依据,系统梳理EPC总价合同结算的关键原则、调整机制与计算路径。
▲核心原则:总价为基础,变更与约定为调整阀门
EPC总价合同结算的首要原则是除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签约合同价中的工程量不予调整。这强调了承包人需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风险(如图纸深化带来的量差)进行总体把控。其结算逻辑并非以施工图重新计量计价,而是以签约合同价为基准,通过合同约定的“阀门”进行调整。
其中,最核心的调整阀门是“工程变更”。在EPC合同中,工程变更特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正式改变。“发包人要求”是EPC合同的基石性文件,它详细规定了项目的目标、范围、功能、标准、质量、工期等所有关键指标。无论是发包人主动提出,还是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只要构成了对“发包人要求”的修改,即构成工程变更,其对应的费用和工期应随之调整。结算工程量纠纷
▲价格清单的角色:是“估算参考”,而非“结算依据”
在EPC招标与合同文件中,通常会附有价格清单,列出各部分的工程量和价格。必须准确理解其法律性质: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仅为估算量,不得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实际或准确数量。除非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双方明确约定将某些无法在签约时准确把握施工条件的项目(如复杂地质条件下的特殊土石方工程)列为按实际工程量计量结算的单价项目,否则,价格清单中的工程量及价格,仅作为合同变更和进度款支付的参考,而不能直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这一规定彻底划清了EPC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在计量基础上的根本区别。
▲预备费的处理:区分固定与可调总价
预备费(或称暂列金额)的使用方式,直接取决于总价合同是“固定”还是“可调”性质:
〔1〕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可因法律变化、价格波动等约定因素调整。在此模式下,预备费通常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用于应对不可预见的零星工作或变更。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批准使用后,预备费如有剩余,归属发包人。清徐企业工程预结算
〔2〕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在约定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此时,预备费往往作为风险包干费用的一部分,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其归属承包人所有。这意味着一笔固定的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由承包人统筹用于应对其风险范围内的各类不确定性。
▲竣工结算价的生成路径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最终结算。所有在建设过程中已确认的期中结算价款将直接汇总计入。最终的竣工结算价,依据不同的总价合同类型,按以下公式计算:
〔1〕可调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预备费±合同约定可调整的价款(如依法进行的价差调整)±经确认的索赔金额。
(计算基数为扣除由发包人掌握的预备费后的合同价,再叠加合同允许的调整和索赔)
〔2〕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经确认的索赔金额。
(固定总价原则上不因工程量和市场价格波动调整,仅能因发包人原因的变更或索赔事件进行调整)工程结算监理签字吗
最终,用“竣工结算价”减去整个项目周期内“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即可得出尚未支付的尾款金额,完成整个合同的经济闭环。
▲总结与启示
综上所述,EPC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的结算,是一个以“总价包干、风险包干”为基本精神,以“变更管理”为核心调整机制的精细化管理过程。它要求:
〔1〕发包人在前期必须制定清晰、完整、稳定的“发包人要求”,审慎决策变更,并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
〔2〕承包人需具备强大的设计优化、成本整合与风险管理能力,在固定总价下通过提升效率获利,并严格管理变更与索赔程序。
〔3〕双方均需深刻理解价格清单的“估算参考”属性、预备费的归属设定,以及固定与可调总价在结算公式上的根本差异。
只有建立在严谨的合同约定和规范的履约管理基础上,EPC总价合同才能实现其控制投资、激励创新、缩短工期、明确责任的制度优势,最终达成项目成功与双方共赢的目标。美丽乡村工程结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