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中措施项目费争议的法律解析定额标准与合同约定的效力边界工程结算审计退审申请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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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结算中的实际项目在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措施项目费的计取标准常常成为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在招标阶段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投标报价,而结算阶段甲方却要求按照地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的情况下,这种争议尤为突出。本文将通过系统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计价规范,深入探讨措施项目费在工程结算中的确定原则和法律依据。

  一、措施项目费的法律性质与分类体系

  措施项目费作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性质和计价原则需要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基本框架入手进行分析。根据该规范的技术要求,措施项目费通常分为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两大类别。

  单价措施项目是指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如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这类项目应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而总价措施项目则是指不宜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此类项目应以"项"为计量单位,采用总价计价的方式。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在工程计价的不同阶段,措施项目费的确定原则存在显著差异。招标控制价编制阶段,招标人需要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投标报价阶段,投标人则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进行自主报价;而在竣工结算阶段,措施项目费的确定应当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为基础。

  二、不同计价阶段的措施项目费确定原则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阶段的法定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5.1.2条的规定,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则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常规施工方案,依据规范相关规定进行计价。

  这一规定明确了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法律底线:首先,招标人必须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次,措施项目费的确定需要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施工条件;最后,总价措施项目的计价应当体现合理性原则,不能随意压低或抬高费用。结算价工程表格封面

  (二)投标报价阶段的企业自主权

  在投标报价环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赋予了投标人一定的自主定价权。规范第6.1.3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这意味着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策略,对措施项目费进行适当调整。

  然而,这种自主权并非毫无限制。投标人在调整措施项目费时,必须确保其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同时,对于总价措施项目,投标人还需要根据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合理报价。

  (三)竣工结算阶段的合同约束力

  竣工结算作为工程计价的最终环节,其核心原则是尊重合同约定的效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1.1.1条明确规定,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成为结算的根本依据。

  在措施项目费的结算过程中,如果发生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确定调整金额。如果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非简单地套用地方定额标准。工程结算审计按哪种定额

  三、地方定额在工程计价中的法律定位

  地方定额作为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其法律地位需要准确界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界定,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费等的数量标准。

  从法律效力层面分析,地方定额主要发挥以下作用:首先,它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参考依据;其次,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计价参考,有助于维护市场计价秩序的规范性;最后,它在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时可以作为专业鉴定的参考依据。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地方定额并不具有直接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法律效力。当合同双方已经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合同价款后,地方定额的修订或调整并不能单方面改变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这就好比使用不同操作系统(如Windows和macOS)的设备,系统各自的升级更新并不会影响另一系统用户的正常使用。电子工程预结算哪家便宜

  四、措施项目费争议的处理原则与法律依据

  在处理措施项目费结算争议时,应当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一)合同优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如果合同对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标准有明确约定,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甲方不能以地方定额的规定为由,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报价,招标人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这一过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算阶段应当尊重这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三)公平合理原则

  虽然合同约定具有优先效力,但如果合同约定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在处理措施项目费争议时,应当兼顾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确保结算结果的合理性。工程结算单上面的税金

  五、相关案例的司法实践倾向

  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争议时通常坚持以下立场:首先,严格审查合同约定的有效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其次,审慎适用定额标准,仅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参考定额进行调整;最后,注重专业鉴定意见,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专业认定。

  例如,在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工程结算纠纷案件中,法院明确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应当作为结算的主要依据,地方定额仅具有参考作用,不能直接作为变更合同价款的依据。"这一裁判观点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合同约定效力的充分尊重。

  六、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为避免措施项目费结算争议,建议各方主体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一)招标阶段的风险防范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特别是对总价措施项目的计取方式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要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符合规范要求,避免出现明显的计价错误或遗漏。结算工程量清单澄清

  (二)投标阶段的合规管理

  投标人应当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准确理解措施项目费的计价要求。在报价过程中,既要体现企业竞争优势,又要确保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对于可能引起争议的计价事项,可以通过答疑方式寻求澄清。

  (三)合同签订阶段的条款设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情形和调整方法。特别是对于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要约定清晰的计价规则,避免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

  (四)结算阶段的争议预防

  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如果确实需要调整措施项目费,应当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调整事项,确保调整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措施项目费的结算争议本质上反映了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之间的法律效力冲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工程计价规范来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优先于地方定额的法律效力。甲方在结算阶段单方面依据地方定额扣减投标时的措施项目费,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各方主体应当增强契约意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同时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设计和加强过程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此类争议的发生。工程结算审计退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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