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工程审计流程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工期管理是核心环节之一,而工期延期与工期延误是实践中经常遇到且容易混淆的两个重要概念。明确二者的区别,理解其在合同体系中的界定与处理机制,对项目各方准确履行合同、合理分配风险、有效处理争议具有关键意义。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工期延期与工期延误的异同,并结合现行常用合同示范文本,深入分析其相应的合同约定与处理措施。
工期延期,通常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非施工单位(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工期需要延长的情况。其核心在于责任主体并非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有权据此申请工期顺延,并可针对相关损失提出费用索赔。而工期延误,则是指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如管理不善、资源配置不足、施工组织不合理等,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未能按原定工期完成工程。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不仅需要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还可能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简而言之,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导致工期变化的责任主体不同,进而引发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与费用承担原则。
▲合同约定视角下的辨析
【1】监理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的应用中,合同条款更多地聚焦于“工程延期”的授权与处理机制。
(1)合同明确授予监理人在特定范围内的决策权。通常在专用条件中会约定,对于涉及工程延期在一定天数内和(或)费用变化在一定金额内的工程变更,监理人有权在无需事先请示委托人(建设单位)的情况下,直接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这项授权旨在提高项目决策和执行的效率,应对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影响相对较小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重庆招投标工程审计中心
(2)值得注意的是,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并未直接出现“工程延误”的术语定义。关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进度滞后及其处理,主要依据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深入学习和熟练掌握施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工期管理的约定。如果监理人员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处理程序及处罚措施理解不清,就可能在实际监理工作中做出错误的判断和指令,不仅无法有效控制工期,还可能引发复杂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纠纷,使建设单位陷入被动。
【2】施工合同中的核心条款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界定工期问题最重要的合同文件。该文本在术语上统称为“工期延误”,但根据导致延误的原因不同,明确区分了责任归属和后果承担,实质上涵盖了“工期延期”的内涵。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实质上可视为“工期延期”)
合同第7.5.1条详细列举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不仅工期应予以顺延,由此增加的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发包人还需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行政许可或批准等开工必要条件;玉泉区快捷工程审计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必要的文件;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的情形。
合同明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顺延竣工日期,确保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时间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总日历天数。若因此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应按修订后的计划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根据合同第7.5.2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改进措施赶工。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不能免除其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专用合同条款中通常会明确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赔偿上限,作为对承包人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建设工程审计科目有哪些
(3)工程暂停施工的各种情形及其工期处理
暂停施工是导致工期变化的常见事件,合同对不同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其后果进行了细致规定: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若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可视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严重违约。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视为同意暂停。若监理人不同意暂停,需说明理由,承包人有异议可按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结束后,发承包双方应积极消除影响。复工前,监理人应会同双方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复工条件。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人经发包人批准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通知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承担相应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处理。应急工程的评审与审计
(4)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
合同明确了不可抗力的定义及后果承担原则: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后果承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若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处理措施与管控机制
【1】工程延期的审批与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在处理工程延期申请时,需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1)审批工程延期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正式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工程审计基本费大概多少
*工期延误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所造成,例如前述的发包人原因、监理人指令迟滞、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
*该事件已实际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并且这种滞后已经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目标。
(2)对于持续性影响事件,项目监理机构需进行阶段性处理。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确认。这有助于在事件持续期间对工期状态进行动态管理。
(3)当影响工期的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汇总全部影响时间,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4)在整个审批过程中,沟通协调至关重要。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充分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如果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处理。
【2】工程延误的应对与处置
当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需依据合同采取积极主动的管控措施:
(1)一旦发现工期延误,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处理程序,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分析延误原因和影响程度。
(2)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例如增加资源投入、优化施工工艺、改进施工组织等。同时,负责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修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督促其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将工期恢复至合同约定的轨道。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措施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免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延误工期责任。施工单位仍需承担为赶工所付出的全部额外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延误工期的损失进行赔偿。300万工程审计费用
(3)如果施工单位的原因已造成工期延误,且其未按照监理机构确认的改进措施执行,或措施无效,项目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授权逐步升级控制措施:
*经济手段:暂停签署受影响部分工程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直至施工进度得到明显改善。
*违约金处罚:若施工单位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约定范围的工作,可依据投标书附件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对施工单位处以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赔偿。
*资格取消:在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拒不执行或有效实施赶工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在获得建设单位明确同意后,有权建议或直接依据合同条款取消其承包资格。这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通常适用于长期、严重延误且无改进意愿的承包人。
*程序正当性:在作出任何处罚决定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通知期限和方式,事先告知施工单位拟作出的决定及理由,并给予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处理过程的合规性与公正性。
总结而言,工程延期与工程延误虽然都表现为工期的延长,但其内在逻辑和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工程延期的责任在于发包人方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外部因素,施工单位有权获得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而工程延误的责任在于施工单位自身,其不仅需要自行承担赶工费用,还面临工期违约赔偿的风险。对于监理单位而言,精准理解和运用合同条款,严格区分两类事件,依法依规履行审批和监督职责,是确保工程工期目标得以实现的核心能力,也是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公路改造工程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