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上)高频违规问题与合规路径指引在建工程的审计预算 2026-02-06
返回列表

  工程审计复审实施方案在工程建设与公共资金管理领域,审计监督犹如一道不可或缺的“安全闸”与“体检仪”,其核心价值在于揭示风险、纠正偏差、促进管理、保障效益。随着法律法规体系的日益完善与监管要求的持续收紧,工程审计所发现的各类问题不仅关乎资金安全,更直接反映出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乃至依法行政水平的短板。本文精选工程审计实践中反复出现的十三类典型问题,通过真实案例还原、法规根源追溯与整改方向剖析,旨在以案为鉴,将商业实践、法律规范与合规管理深度融合,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政府部门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套具象化、可参照的合规操作指南与风险防控启示。

  〖案例1〗【施工许可缺失】部分单项工程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申请。

  某大型综合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被审计发现其包含的3个独立单项工程,在开工前均未依法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涉及合同总金额高达669.47万元。具体包括:1.外围生产后勤用房及门卫工程,合同价122.40万元,总建筑面积约904.86平方米;2.水平防渗系统工程,合同价351.9万元,涉及库底面积约2560平方米,边坡面积约10168平方米。这些工程无论从投资额还是建筑面积看,均已远超可豁免办理许可的限额。政府招标工程审计报告

  以案释法:该行为直接违反了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已更新)第二条的规定。该条文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办法也给出了豁免门槛:“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本案中涉及的工程规模明显超出豁免范围。施工许可是国家对建设工程合规性的最基本前置审批,其意义在于审查工程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如用地、规划、资金、施工图审查、施工企业资质等)。未取得许可擅自施工,不仅程序违法,更可能掩盖项目在规划、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潜在风险。审计据此要求建设单位完善内部工程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先上车后补票”甚至“不补票”的违规操作。

  〖案例2〗【财务凭证瑕疵】财务基础工作不规范,原始凭证遭涂改。

  某市审计局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延伸检查了其主管的一家社会团体。审计发现,该社会团体在2018年9月的一笔财务报销中,支付专家讲课费6万元,但其后附的原始发放明细表存在明显人为涂改痕迹:表格中的原始金额“5万元”被直接涂改为“6万元”,修改处无任何盖章或说明。

  以案释法: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证明,是会计核算的基石,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至关重要。任何人为涂改,尤其是涉及金额的关键信息涂改,都严重破坏了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极易引发资金套取、账实不符等财务舞弊风险。此案例暴露出该单位财务审核环节形同虚设,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审计机关责成主管部门督促该社会团体立即整改,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审核,建立健全报销审批流程,对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坚决不予报销,从源头上堵住漏洞。工程审计公司风险管控

  〖案例3〗【融资成本违规】未落实安居工程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被违规收取高额费用。

  在某市审计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全面审计中,审计人员聚焦于项目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环节。调查发现,为某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提供银团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额外向项目收取了一笔高达640万元的所谓“银团贷款承销费及代理费”,涉及贷款本金10.5亿元。这笔费用显著增加了保障房项目的融资成本。

  以案释法:商业银行的这一收费行为,不符合原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中的核心监管要求。该通知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七不准”规定,其中:(三)不准以贷收费。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五)不准借贷搭售。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历来享有金融支持政策。银行利用其融资优势地位,向此类项目捆绑收取不合理的中间费用,实质上变相提高了利率,加重了项目负担,违背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审计机关要求项目相关单位依据此规定,与金融机构进行严肃对接和谈判,依法依规处理该笔违规收费,切实维护国家政策性项目的合法权益。海伦工程审计哪家有名

  〖案例4〗【现金管理失控】现金支付和库存限额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大风险。

  在对某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审计中,审计人员重点关注了其现金管理情况。发现该单位在多项经费支出中存在严重不合规现象:一是支付行为不规范,在餐饮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本应严格使用转账结算的领域,频繁使用大额现金支付;二是库存现金管理失控,核定的日常库存现金限额形同虚设。审计调阅2017年现金日记账发现,在全年12个月中,有11个月的月末库存现金余额都超过了2万元,其中最高一个月末余额竟高达20.20万元,远超单位日常零星开支所需。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多项现金管理规定。首先,大额现金支付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中关于“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的原则性要求。其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银行根据其实际需要核定,通常为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且必须严格遵守。超出限额的现金存放于单位,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更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安全风险、挪用舞弊风险以及管理成本。审计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现金支付行为,强制推行对公转账结算,确保资金安全与合规。

  〖案例5〗【预算编制虚高】预算编制不实,预算与执行严重脱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中心职责

  某审计局在对一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时,深入分析了其具体项目的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发现两个典型项目:一是“公益活动”经费,上年结转13.85万元,本年预算编制17.86万元,年中还被追减了3万元预算指标,但全年实际仅支出8.95万元,年终滚存结余高达19.76万元,预算执行率仅为31.17%。二是“水电费”专项,上年结转15.12万元,本年预算29万元,实际支出24.56万元,结余19.56万元,执行率55.67%。大量资金沉淀闲置。

  以案释法:这种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二条所确立的预算编制基本原则:“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讲求绩效”原则要求预算编制必须基于科学、合理的预测和计划,确保资金安排与实际需求相匹配。本案中,单位在编制预算时明显存在“贪大求多”、“只管要钱、不管花钱”的惯性思维,未能进行精准测算和客观评估,导致预算严重脱离实际。这不仅造成财政资金的低效沉淀和浪费,也影响了其他急需资金项目的安排。审计责成该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深刻反思,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报真实情况,主动申请调减不切实际的当年预算,并建立更科学的预算需求论证机制。

  〖案例6〗【合同履行缺位】未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合同风险管控缺失。

  某市审计局对一行政单位进行审计时,对其负责的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由当地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招标文件及随后签订的施工合同第3.7条均明确约定:中标人必须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的10%,并应于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一周内、合同签订前缴纳。然而,审计发现,该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向中标单位收取这笔履约保证金。截至审计时,土建工程已接近尾声,合同关键担保条款始终未履行。鼓楼建设工程造价审计

  以案释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是保障合同履行、防范承包商违约风险的重要法律工具和信用保障。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放弃收取,不仅是对自身合同权利的漠视,也丧失了约束承包方按质按量按期履约的重要手段,一旦承包方出现违约行为,发包方将面临索赔困难、损失难以挽回的风险。审计责成该单位必须加强标后管理和合同履行监督,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立即补收履约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合规的担保措施,弥补管理漏洞。

  〖案例7〗【专项资金挪用】未按预算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性质。

  在对某事业单位的审计中,审计人员追踪一笔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流向。发现该单位并未按预算规定的用途,将资金以补助、奖励等形式直接用于扶持相关企业,而是将其作为资本金,以该单位下属全资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投资入股了7家外部有限公司,成为了这些公司的股东。

  以案释法:该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具有明确的指定用途和政策目标,“扶持”与“投资”在法律性质、风险承担、管理方式和退出机制上存在本质区别。将无偿性质的财政补助资金变为股权投资,擅自改变了资金的公有性质和预算用途,不仅违反了预算法,也可能带来国有资产投资损失的风险,且脱离了财政部门的监管视野。审计指出此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单位予以纠正。

  〖案例8〗【预算收入遗漏】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工程财务审计报告目录

  某市审计局在对一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其资产出租收入未全额纳入预算管理。该单位于2009年与个人签订了一份为期8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审计年度(2016年)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房租收入80万元。然而,该单位在2015年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并未将这80万元租金收入全额编入预算,当年实际纳入预算管理的此项收入(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仅为32万元,存在大量收入脱离预算监管。

  以案释法: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两项核心规定。一是第八条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完整性要求;二是第三十六条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原则。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益等收入隐瞒或少列,不仅导致预算编制失真,破坏了预算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也为“小金库”、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提供了空间。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审计责令该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未来必须将所有依法取得的收入全额、及时编入部门预算,全面接受财政监督。

  〖案例9〗【资产核销随意】无依据核销其他应收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隐患。

  在对某事业单位的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其往来账款清理存在重大违规。2016年12月,该单位在未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在账务上做出处理,将应收某电器厂等单位的款项6.35万元,以及部分个人借款5.69万元,合计12.04万元的其他应收款,直接核销并转为单位的当期支出。这些款项的核销缺乏充分的坏账认定证据和合法的审批程序。江南大道的工程审计单位

  以案释法:该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销应收款项属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处置,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并提供诸如债务人破产、注销、死亡或经法律程序确认无法收回等确凿证据。擅自核销,实质上是放弃了单位的合法债权,极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审计责成该单位立即整改,对已核销款项履行补充报批手续,并按财政部门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款项,必须全力组织清收。

  〖案例10〗【支出边界混淆】基本支出挤占项目资金,混淆经费使用渠道。

  某市审计局发现,某行政单位在2017年的预算执行中,存在严重的支出渠道混淆问题。具体表现为:在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中,违规列支了本应由基本支出负担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外借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合计60.32万元。同时,在“文明城市创建”等专项经费中,也列支了借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等费用26.85万元。项目资金被用于弥补基本支出的不足。

  以案释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同上)关于严格按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基本支出是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而项目支出是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专项资金,两者预算科目、资金性质和绩效目标均不同。用项目经费发放人员工资等基本支出,属于典型的“挪用”,不仅扭曲了预算安排的本意,影响了专项工作的经费保障,也掩盖了单位人员经费的实际需求规模,破坏了预算的约束力。审计责成该单位对历年预算支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核算,严格遵守“无预算不列支,有预算不超支、不挪用”的原则,确保各项支出归口清晰、用途明确。工程审计允许审增多少

  〖案例11〗【资金使用分散】投向相同的专项资金未进行整合使用,效益低下。

  在某市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一个突出性问题:资金使用分散,缺乏整合。2018年,该市财政局为治理黑臭河道,从本级财政安排了总计1800万元的专项资金。然而,这笔资金并未统一管理使用,而是分散下达给了市环保局、水务局等多个主管部门,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相关子项目。审计还发现,当地一家养殖场,就同一环保改造项目(内容涵盖沼气发电、雨污分流、污水处理等),利用不同部门管理资金的信息差,于2019年2月和3月,先后从环保、农业等不同部门成功申请并获得了两笔专项资金补助,分别为80万元和200万元,存在多头申报、重复获取财政补助的嫌疑。

  以案释法: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政策精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进一步强调:“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散管理极易导致重复建设、投入碎片化、管理标准不一、监管困难,且为多头申报、套取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降低了财政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和政策合力。审计要求财政部门牵头,对投向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实质性整合,或至少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和统一的信息平台,明确牵头部门,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工程咨询和社会审计

  〖案例12〗【预算约束软化】超预算列支,预算执行缺乏刚性。

  某市审计局对某行政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揭示出预算约束软化的问题。审计发现,该单位在2017年多个经济分类科目上存在严重超预算支出:其中,“公务接待费”科目,年初预算仅安排0.47万元,但年度账面实际支出高达3.04万元,超支幅度惊人;“物业管理费”科目,当年部门预算甚至未作任何安排,属于“无预算”状态,但单位仍然支付了11.64万元的物业费。

  以案释法:此案例是预算执行失控的典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同上)关于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用途和金额执行的规定。预算一经人大审议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超预算列支、无预算支出,本质上是对法定预算的突破和漠视,使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荡然无存。特别是“三公”经费等敏感支出超预算,往往与奢侈浪费、违规消费相关联。审计责成该单位必须深入查找预算管理与执行脱节的原因,是预算编制不科学,还是内部审批控制失效?并制定严格的整改措施,未来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铁律,强化预算刚性,杜绝随意开支。

  〖案例13〗【福利发放失范】违规发放慰问费,巧立名目扩大福利。

  在对某行政单位的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其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以“慰问”名义列支了大量不合规的福利性支出,累计金额达9.68万元。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超标准”列支1.9万元,表现为在已向退休人员发放生日蛋糕卡的基础上,又重复发放现金生日慰问;二是“超范围”列支7.78万元,包括向职工发放子女结婚慰问费1.1万元、亲属生病住院慰问费4.58万元、子女上大学慰问费2.1万元。这些慰问事项超出了政策允许的范围。审计局规范工程建设

  以案释法: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地方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以《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例)。此类细则明确规定,工会经费可用于会员的集体福利支出,包括逢年过节、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但均有严格的实物形式、标准限额和范围界定。例如,生日慰问只能是实物,不得发放现金;慰问范围严格限定于会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特定事项(如婚丧、住院)。将慰问范围扩大到子女结婚、上大学等,并采用现金形式发放,属于典型的擅自扩大职工福利范围、变相发放津贴补贴,违反了廉洁纪律和财经纪律。审计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违规发放行为,加强工会经费和行政福利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执行,确保福利发放合法、合规、合理。

  以上十三个案例,犹如一面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金管理领域中多个关键环节的高发风险点:从项目启动的程序合规(案例1),到财务核算的基础规范(案例2);从融资成本的政策落实(案例3),到现金资产的安全管控(案例4);从预算管理的编制科学(案例5、8)与执行刚性(案例7、10、12),到合同履行的风险防范(案例6);从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案例9),到资金配置的整合效益(案例11),再到福利支出的纪律边界(案例13)。这些问题相互关联,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合规管理体系的薄弱与内部控制机制的失效。

  审计发现的价值,不仅在于指出问题,更在于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每一个“审计要求”背后,都是一条具体的合规路径。各单位应以案为戒,主动对照自查,将商业活动中的效率追求,牢固建立在法律框架和合规管理的坚实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与安全运营的有机统一。在建工程的审计预算


搜索

0758-680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