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预算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分担一直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当合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此种情形下是否应当调整材料价差,涉及合同严守原则与公平原则的价值平衡。本文将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系统分析突破合同约定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差调整的法理基础
违约责任与风险分配原则
当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承包人主张按市场价调整价差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由此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在双方均对工期延误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材料价差调整应当根据过错比例进行分担。这种责任分配机制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符合《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基本法理。晋源区正规装饰工程预算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边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确立了情势变更规则,但该规则的适用具有严格条件。在合同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机制,且不存在发包人违约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情势变更需要证明材料价格变化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较为谨慎,成功案例相对较少。
▲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与裁判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发布),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处理原则如下:
首先尊重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以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支持。具体调整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解答明确规定了"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这一规定为工期延误期间的价差调整提供了明确的司法依据。兰州暖通工程预算
川渝地区法院的最新裁判标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发布)体现了最新的司法导向:
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该解答特别强调,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明确"固定价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未明确风险内容和风险范围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发包人通过格式条款转嫁不合理风险的行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责任划分原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进一步明确了工期延误损失的责任划分机制:
除通过鉴定确定损失外,工期延误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举证证明。因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工、材料价格调差,应当根据工期延误的原因、因果关系和当事人过错程度,由发承包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责任认定方式。工程预算中暂估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风险分配规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6月26日公布)确立了更为细致的风险分配规则:
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期间的价格风险由过错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同时强调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从严把握。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地方实践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与上级法院保持了一致,同时强调了"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款,由过错方承担"的裁判原则。
▲典型案例分析
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0)苏0813民初1715号案件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虽然合同约定施工期间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该约定仅适用于正常施工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期间的材差调整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故判决发包人承担部分材料调整费用。这一裁判要旨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材差调整纠纷中的具体应用。北京工程预算员
南通高铁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案
(2021)苏06民终3314号案件进一步强化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材差调整规则。尽管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一律不作调整,但法院认为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原因造成,因此支持了承包人的材差调整请求。
该案裁判文书明确指出:"工期延误是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故发包人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材料和人工调差具有合理性。"这一认定充分体现了违约行为与损失承担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则。
▲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
合同条款的审慎约定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合理的约定。避免使用"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等模糊条款,而应当明确约定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和调整机制。合理的风险分配条款可以有效预防后续纠纷。
履约过程的证据保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发生工期延误时,应当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包括工期延误的原因证明、材料价格波动证据、双方往来函件等。完整的证据链是主张材差调整的基础。驻外工程预算员
协商优先的纠纷解决策略
发生材差争议时,建议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承包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向发包人说明材差调整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争取达成补充协议。协商解决有利于维护合作关系,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诉讼中的举证要点
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需要重点证明以下事实:工期延误的具体事实、延误系发包人原因造成、延误期间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价格变化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等。完整的举证是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
▲结语:公平原则下的风险合理分配
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纠纷的解决,本质上是在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之间寻求平衡。当发包人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进而造成材料价差损失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各地法院通过一系列裁判案例确立了基于过错责任的价差调整规则,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公平原则的坚守。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材料价格风险分配机制将更加合理和规范。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合理约定风险分配机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履约,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展台设计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