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请求权的认定与实现是核心问题。上篇已就一般情形下的权利主体进行了分析,下篇将聚焦于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特殊情形,以及工程款支付的核心前提条件,对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深度解析,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5】借用资质情形下工程款请求权的多层结构分析
借用资质(通常所称的“挂靠”)是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的现象,由此引发的工程款纠纷涉及发包人、资质出借方(被挂靠单位)和资质借用方(实际施工人)三方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认定,关键在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善意”,即是否明知或应知借用资质的事实。
〔1〕发包人善意时,资质借用方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发包人对于资质借用事实不知情,善意地相信合同相对方为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时,其与资质出借方之间形成形式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资质出借方基于借用资质协议,将工程交由资质借用方实际施工,此行为在法律效果上与转包行为类似。尽管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资质借用方不能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权利无法保障。资质借用方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行使代位权,资质借用方可以代位行使其对资质出借方的债权(工程款请求权),而资质出借方对发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从而最终实现由发包人向资质借用方支付工程款的效果,这在实体结果上可能与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殊途同归。杭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发包人非善意时,资质借用方的直接请求权
若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则情况截然不同。此时,发包人与资质借用方之间就工程承包已形成事实上的合意,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法律上强调“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旨在揭示表面形式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尽管该合同因违反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而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一条应属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折价补偿”原则,只要工程质量合格,资质借用方作为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工程的施工方,有权直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此时,资质借用方的权利基础直接源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及法律关于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
〔3〕资质借用方对资质出借方的追索权
无论发包人是否善意,资质借用方与资质出借方之间的内部关系均受其借用资质协议的约束。在发包人善意的情况下,资质出借方是形式上的承包人,有义务将其从发包人处获得的工程款转付给资质借用方。若资质出借方未履行此义务,资质借用方有权依据双方协议请求其支付。在发包人非善意的情况下,虽然资质借用方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实践中常出现工程款仍经由资质出借方账户流转的情形。若资质出借方截留、挪用工程款,资质借用方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在其收到的款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此外,若因资质出借方的过错(如资质管理不善、未配合办理手续等)导致资质借用方受损,资质借用方还可主张损害赔偿。
〔4〕资质出借方对发包人的请求权及其限制
在发包人善意的情况下,资质出借方作为合同形式上的承包人,自然有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然而,在发包人非善意的情况下,发包人、资质出借方、资质借用方三方通谋以虚假的施工合同掩盖借用资质的真实目的,该施工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应认定无效。此时,资质出借方并非真正的合同当事人或权利人,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实践中,可能出现资质借用方出于各种考虑(如诉讼便利),同意或默许由资质出借方出面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为彻底解决纠纷,避免程序空转,在查清事实且资质借用方明确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发包人向资质出借方支付,再由其转付,但这并非承认资质出借方的独立请求权,而是基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考量。工程造价成本组成
〔5〕核心原则:工程质量合格是权利基石
尽管对于借用资质与转包的法律性质、内外关系存在理论争议,但司法实践的核心原则是清晰且一贯的: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实际投入劳动的施工人(无论是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还是资质借用方)的工程款请求权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复杂纠纷时,会灵活运用释明权,引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法律路径(如代位权诉讼),并可根据需要将相关方追加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款项支付、欠款数额等关键事实,最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力求实现实质公平,保障工程质量合格工程的投入能够获得合理回报。
【6】内部承包情形下的法律关系甄别与权利认定
内部承包作为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其本质应是企业内部为了提高管理效率、明确责权利而采取的措施,承包方应为企业的在职员工,使用企业的生产资料进行施工,盈亏由企业统一承担。然而,实践中大量名为“内部承包”的协议,实质是用于掩盖借用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虚假形式。判断是否为真正的内部承包,需审查几个关键要素:承包人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以企业名义经营、是否使用企业资产、财务是否由企业统一管理、盈亏是否由企业最终承担。
对于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转包、分包或借用资质的行为,应揭开“内部承包”的面纱,根据实际法律关系来确定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此时,应适用前述关于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的裁判规则。即便是真实的内部承包,若承包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该内部承包协议也可能因违反资质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相关纠纷可比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并在查明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参照非法转包、分包的规则处理工程款问题。市政桥梁工程造价
【7】代位权诉讼:突破多层转分包关系的法律工具
在存在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链条中,末端实际施工人能否向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上游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仅允许向发包人(建设单位)突破一层合同相对性。但是,这并未阻断末端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寻求救济的途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建工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可以对其直接前手(债务人)的债务人(即上游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甚至包括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是直接前手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了实际施工人债权的实现。这意味着,代位权诉讼可以逐层向上追溯,但每次诉讼只能突破一层债的关系。这为身处复杂转分包链条末端的实际施工人提供了又一重要的法律武器,只要其能够证明债权链条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8】权利竞合的处理:实际施工人诉与承包人诉的协调
实践中,可能出现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起诉发包人后,其前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就同一工程款起诉发包人的情况。如何处理这两个诉讼的关系,关乎诉讼经济和避免矛盾判决。鉴于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诉讼构造与代位权诉讼高度相似,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关于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诉权协调的规定。理想情况下,法院应尽量将两案合并审理,一揽子解决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因管辖等原因无法合并,则应中止审理承包人提起的诉讼,等待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一案的审理结果。待明确发包人需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数额后,再就发包人是否还需向承包人支付剩余款项进行审理。这确保了发包人不会因同一笔债务被重复追索,也维护了诉讼秩序。
【9】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界定: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
准确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是适用相关特殊保护规则的前提。依据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主要指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以及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其核心特征是与发包人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通过独立组织施工、投入资金、承担风险等方式,实际履行了承包人义务。实践中,争议常集中于施工班组长身份的认定。若班组长以自负盈亏的方式从承包人处承包部分工程,独立组织施工并承担风险,则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若其仅是受雇于承包人,负责现场管理、领取固定工资或报酬,则不构成实际施工人,其权益应通过劳动法律关系保障。需特别注意,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是工程款,而农民工工资支付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特别法规保护,二者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依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主张工程款。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定前提条件
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核心前提始终是承包人履行了其核心合同义务——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此外,建设工程本身的合法性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1】工程质量合格:支付义务的绝对核心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以及《建工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共同构筑了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核心的工程款支付规则体系。无论合同有效与否,工程质量合格都是承包人获得价款或折价补偿的基石。合同有效时,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决定性条件;合同无效时,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折价补偿的唯一依据。若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首先负有修复义务,修复后合格的,可主张工程款(需扣除修复费用及可能产生的逾期违约金等);修复后仍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并可能需赔偿发包人损失。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建设工程这一特殊标的物关乎公共安全的本质要求。
【2】建设工程的合法性:支付前提的潜在限制
建设工程的合法性,主要指其已取得必要的规划审批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请求权的命运与建设工程本身的合法性紧密相连。如果工程竣工后仍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意味着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面临被拆除的命运。对于违法建筑,原则上不具备折价补偿的基础,因为法律不能为违法行为提供对价。此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由双方根据过错分担损失。然而,若违法建筑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能够通过补办手续转化为合法建筑,则消除了违法性障碍,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折价补偿权)应得到支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发包人自身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故意不办理,并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属于恶意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时若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