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核心问题全面梳理与解析(上)工程造价咨询框架协议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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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造价定额在建设工程领域,竣工结算堪称项目经济效益的“终极考验”。它不仅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利益博弈的焦点,更是检验项目全过程管理水平、合同履行质量以及造价人员专业功底的关键环节。无数争议、纠纷与潜在利润的流失,往往源于对结算基础认知的模糊与关键环节的疏忽。本文凝聚了一位拥有三十年实战经验的造价师的核心心得,旨在系统梳理工程结算中从前期准备到合同理解的常见问题与关键概念,为从业者构建一个清晰、稳固的认知框架,助力大家在结算工作中掌握主动,规避风险。

  第一部分:奠定基石——结算涉及的核心文件体系精准解读

  工程结算并非无源之水,其每一项费用的主张与确认都必须建立在坚实、有效的文件依据之上。理解并妥善管理以下文件,是做好结算工作的首要前提。

  〔1〕招标书:指由招标人(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式编制并发布的,用以约定招标项目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合同条款及评标办法的全部法律文件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发布的招标文件正文,还涵盖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说明、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所有构成招标要求组成部分的书面材料。这些文件共同定义了项目的初始范围和双方权责的起点。山东工程造价信息查询

  〔2〕投标书:指投标人响应招标书的全部要求而编制提交的投标文件。对于我们而言,特指已经中标的投标文件。它是中标人承诺的具体化,其中的投标报价、施工方案、工期承诺等内容,是后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乃至进行结算(尤其是在固定总价或综合单价合同中)最根本的依据之一。其重要性在于,它构成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合同:指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投标结果正式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其内涵与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合同组成内容完全一致,通常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附录、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合同是结算工作的最高法则,所有结算活动必须严格在合同框架内进行。

  〔4〕设计变更:指由设计单位出具,并经相关责任人(通常包括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用于修改原施工图设计内容的正式书面通知单或其他有效文件。它是结算中调整工程量与价款的最常见、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其有效性取决于程序的合规性与签章的完整性。

  〔5〕委托单:指由建设单位(业主)或其他有权单位发出的,要求承包单位施工原合同标段范围以外新增工作的有效书面指令。这类工作通常未包含在原始合同工程量清单中,需要另行计价,委托单是确认该部分工作指令来源与范围的关键凭证。电气工程造价实例

  〔6〕联系单:工程参建各方(包括业主、设计院、总包单位、其他分包单位及我方)之间,用于沟通协调施工技术、场地交接、工序配合、问题处理等事宜的正式书面往来文件。联系单可能涉及对施工条件的确认、责任的划分或事实的记录,其中可能隐含费用索赔或工期索赔的依据,需要仔细甄别。

  〔7〕施工方案及措施:指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经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审批通过的,用以指导具体工程施工的技术与管理文件。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尤其是涉及特殊工艺、大型机械、专项安全措施的部分,是相关措施费用计取和结算的重要支持性文件。若实际施工方案因故变更并获得批准,也可能导致费用的调整。

  〔8〕价格确认单:在合同约定允许或建设单位另行书面委托的情况下,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某些设备或材料时,为确保价格透明与合理,需要将拟采购设备或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报请建设单位进行书面确认的凭证。经确认的价格将作为结算时该部分材料设备费的计价依据。

  〔9〕工程量签证单:指根据施工合同、图纸以及现场实际情况,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内但施工图未能详细示明或实际完成情况与图纸有出入的工程量,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外零星用工、零星工程等,必须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共同现场测量、核实并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记录单据。它是确认“实际完成量”的核心证据。工程造价咨询应急预案

  〔10〕工程索赔:这是一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法律与商务行为。指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出现了应由对方承担的风险事件而遭受实际损失(包括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时,向对方提出的、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权利主张行为。成功的索赔依赖于扎实的证据(上述许多文件正是证据来源)、清晰的逻辑链条以及对合同条款的深刻理解。

  第二部分:合同为本——不同类型工程合同的核心特征与结算影响

  工程合同是结算的“宪法”。不同计价模式的合同,决定了结算的范围、方法与风险分配。透彻理解合同类型,是预判结算工作重点的第一步。

  【1】总价合同

  此类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总价优先”,发包人更易于控制投资总额,承包人则承担了更多工程量与单价风险。

  〔1〕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干合同”。合同双方以审定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约定一个固定不变的合同总价。在合同履行期间,除非发包人提出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或实际工程量与原预计工程量相比出现超过合同约定比例(如±15%)的重大偏差,否则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承包人需自行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工程量计算误差等风险。这对承包人的前期测算精度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极高。工程造价做哪些工作

  〔2〕调整总价合同:又称“可调总价合同”。签订合同时约定一个以当时价格水平为基础的总价,但同时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因市场波动或政策调整发生上涨或下跌,可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或方法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调整。它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承包人的市场价格风险。

  〔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发包人提供相对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针对清单中的每个分项工程填报单价,由此计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合同总价在签约时确定。虽然形式上有单价,但其工程量被视为固定不变(除非设计变更),结算时一般仅依据变更部分调整总价,原清单工程量通常不予重新计量。它是介于纯总价与单价合同之间的一种形式。

  【2】单价合同

  当项目内容、技术指标在招标时尚不能完全确定,或预计工程量可能会有较大变动时,采用单价合同更为公平合理。其核心原则是“量变价不变,量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论工程造价成本控制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这是最常见的单价合同形式。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估算值。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综合单价,并据此计算投标总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每月或每期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并经计量的工程量进行支付。项目竣工时,最终结算总价=∑(各分项工程最终核定的实际工程量×对应的合同综合单价)。这种模式实现了风险共担。

  〔2〕纯单价合同:适用于设计深度严重不足,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紧急工程或特殊项目。招标文件只给出工作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施工要求,没有工程量。承包人只需报出各工作项目的单价。合同总价在签约时是不确定的,未来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根据工程不同部分的特点,灵活采用两种计价方式。例如,对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等易于计量且数量可能变化大的项目采用单价计价;对临时设施、现场管理等不易精确计量的项目,则采用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此类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极不明确、风险极大或需要紧急实施的特别项目(如抢险救灾)。发包人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成本风险,承包人获取约定的酬金。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承包人的酬金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乘以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计算。成本越高,酬金越多,不利于激励承包人节约成本,现已较少采用。工程造价怎么套价

  〔2〕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无论实际成本多少,承包人的酬金是一个固定数额。这激励承包人缩短工期,但对成本控制激励不足。

  〔3〕成本加奖罚合同:设定一个目标成本和一个固定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承包人可获得节约部分的奖励分成;如果超支,则需承担部分罚金。这对双方控制成本都有激励作用。

  〔4〕最高限价成本加变动酬金合同:设定一个最高成本限价、一个目标成本和一个基本酬金。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有奖,超过目标成本但未超过最高限价时酬金减少,超过最高限价则超出部分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4】当前招投标实践中常见的计价与结算模式

  结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践中常有以下几种约定方式:

  〔1〕总价包干:对应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与单价均不作调整(除约定变更外)。

  〔2〕单价包干(固定综合单价):对应于单价合同,结算时只按实调整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保持不变。工程造价控制人结论

  〔3〕施工图预算结算(下浮率):以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为基础,在结算时双方确认的最终总价基础上,按投标时承诺的下浮率进行让利结算。

  〔4〕暂列金额与暂估价:这是清单中的特定概念。暂列金额是发包人预留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费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额和合同约定处理。暂估价是对一些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设定的临时价格,结算时需按双方最终确认的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第三部分:动态管理——工程合同变更的规范流程与结算处理

  工程变更是结算调整的主要来源,其处理必须规范、及时,并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

  【5】工程合同变更的全面认知

  〔1〕合同变更的概念:从狭义上理解,合同变更指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的修改与补充。它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转让)。

  〔2〕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需同时满足:原合同合法有效;双方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或经确认的指令);变更内容明确具体;变更程序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工程造价属于什么系列

  〔3〕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变更协议生效后,相应部分的原合同条款即被取代。变更的效力通常只面向未来,对已履行部分无溯及力(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变更不影响因一方过错导致变更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受损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4〕工程变更的分类:

  *设计变更:由设计原因或建设单位要求引起的、涉及施工图修改的变更。这是最主要、最正式的变更类型。

  *其他变更:指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引起合同内容变化的指令或事件,如改变工艺方法、调整施工顺序、提高材料标准、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施工条件重大变化等。

  〔5〕合同变更的处理核心要求:

  *及时性原则:一旦识别出必须变更的情况,应立即启动变更程序,拖延只会导致损失扩大。

  *快速落实原则:变更指令一经确认,双方应立即行动,修改技术文件、调整施工计划、重新组织资源,并同步记录变更实施的证据。

  *全面分析原则:评估变更影响不能只看直接费用,还需考虑对关联工序、工期、资源投入、管理成本乃至后续使用功能的间接影响。

  【6】工程变更的规范程序与估价原则

  〔1〕设计变更的规范程序:通常,由建设单位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采纳,均需通过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文件,经监理审核后发承包双方执行。涉及重大调整的,可能需重新报审图机构审查。沈阳正大工程造价

  〔2〕其他变更的程序:一般由提议方(多为建设单位)提出,经与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由监理/建设单位发出正式工程指令单等方式予以确认,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3〕变更估价的三大核心原则(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神):

  *“已有从旧”原则:变更项目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直接参照或合理参照该单价执行。这是最优先适用的原则。

  *“类似参考”原则:清单中没有完全相同但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可在类似项目单价的基础上,结合变更项目的具体特征,通过换算或调整,确定一个合理的新单价。

  *“无则新定”原则:变更项目在合同中完全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审核确认,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新的单价。新单价的确定应有合理的成本分析和利润,并与合同约定的计价风格与水平保持一致,既不能恶意报高价,也不应无理由压低价格。

  (注:此为文章上篇,主要聚焦于结算的基础文件、合同框架与变更管理。下篇将深入探讨具体结算争议的解决、签证索赔技巧、审计应对策略以及造价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实操性更强的内容。)

  本文旨在梳理框架,厘清概念。工程结算的复杂性远不止于此,每一个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唯有牢牢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与思考,方能在纷繁复杂的结算工作中游刃有余,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工程造价咨询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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