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务专业工程造价建筑工程造价是项目投资与建设的核心经济指标,其构成是否清晰、计算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投资效益、成本控制与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建筑工程造价费用究竟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其内在特点与相关的法规依据又是怎样的?本文将系统剖析建筑工程造价的费用构成,深入阐释其区别于一般商品价格的显著特性,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旨在为工程管理人员、造价从业者及项目相关方提供一份清晰、全面的认知框架与管理指南。
▲建筑工程造价费用的系统性构成
建筑工程造价并非单一费用,而是一个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多层次、多类别的费用集合体。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构成规定,其费用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系统性地构成: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总造价:这是从项目总投资角度考虑的完整费用范畴,通常包括以下五大部分:
〔1〕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造、生产性设备及配套工程安装所需的费用。这是造价构成中最核心、比重最大的部分。工程造价定额又称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指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及生产用家具等的费用,以及为新建或扩建项目配置的首套工器具费用。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在建设期发生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整个工程建设及未来运营相关的,但未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中的费用。例如建设用地费(如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等)、建设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专项评价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等。
〔4〕预备费:为应对在项目决策与建设过程中,因难以预料的因素可能导致投资增加而预留的费用。预备费通常进一步细分为:
基本预备费:用于应对设计变更、工程遗漏、一般自然灾害处理、隐蔽工程验收时挖掘修复等不可预见的工程费用。
价差预备费:用于应对建设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可能上涨而引起的投资增加(根据现行部分管理规定,价差预备费的计算方式有所调整,但预备费的概念依然存在)。
〔5〕建设期利息:指在项目建设期内,为筹措债务资金而发生的、应计入项目总投资的融资利息费用。引黄西线工程造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详细分解:如上所述,此部分是造价的核心,其自身又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具体可分解为:
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的费用,以及周转性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施工机具使用费: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企业管理费: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以及其他管理性费用。
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规费: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等。辛集室内工程造价
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重要组成:此部分费用项目繁杂,是除建安工程和设备购置外的必要开支,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建设用地费:获取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如前述的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咨询评价费等。
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联合试运转费、生产准备费等。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造价是一个立体、复合的费用体系,从前期土地获取、勘察设计,到中期施工建造、设备安装,再到后期预备与融资成本,几乎涵盖了项目从无到有所需的全部经济投入。清晰理解这一构成,是进行有效造价控制、合理签订合同以及妥善处理结算纠纷的基础。
▲工程造价的显著特点与管理启示
工程造价因其依附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呈现出与一般工业产品定价迥然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深刻影响着造价管理的理念与方法。工程造价对外结算
大额性:建筑工程往往体量庞大、结构复杂、消耗资源众多,导致其造价数额非常巨大,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甚至数以亿计。这一特点决定了工程造价管理关乎重大经济利益,微小的百分比偏差都可能带来巨额的资金差异,因此必须实施极其审慎和精确的管理与控制。
个别性与差异性:每一项建筑工程都是独特的,它基于特定的用途、功能要求、地理环境、地质条件、设计方案和建造标准。因此,几乎不存在造价完全相同的两个工程。这种独特性要求造价确定必须采用“一案一议”的方式,依据具体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条件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无法像普通商品那样进行标准化定价。
动态性:项目的建设周期往往较长,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在此期间,市场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会波动,设计方案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可能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可能调整。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工程造价在整个建设期内并非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而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这使得动态成本控制、变更管理与价差调整成为造价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
层次性:工程项目的建设是分阶段进行的(如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与之对应,工程造价也具有鲜明的层次性,表现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价、结算价和决算价等不同形态。这些不同形态的造价在编制时间、依据、精度和作用上各不相同,前一阶段造价控制后一阶段造价,共同构成一个逐层深化、逐步精确的控制体系。工程造价成果介绍
兼容性:如前文所述,工程造价并非单一性质费用的简单加总,而是兼容了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它既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直接成本(如人工、材料、机械费),也包括企业运营的间接成本(企业管理费);既包括生产性利润,也包括必须上缴的规费和税金;既包括工程本身的建造费用,也包括与之相关的土地、咨询、融资等费用。这种兼容性要求造价人员必须具备广泛的知识面,能够全面理解和准确计算各类性质的费用。
深刻认识并把握工程造价的这些特点,有助于管理者树立正确的造价控制观念:即造价管理是贯穿项目全过程、需要应对动态变化、注重个体差异且涉及多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工作,而非简单的静态核算。
▲建筑工程造价相关的法规解析与合同依据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管理不仅是一项技术经济活动,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1〕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建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款确立了工程造价确定的基本原则——合同约定优先。这意味着,在符合国家强制性计价规范与政策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价格水平、调整办法等,是确定工程价款的首要依据。它体现了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强调了签订一份内容清晰、权责明确、风险分配合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性。东莞装饰工程造价
〔2〕招标投标工程的造价约定
对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建筑法》第十九条指出:“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而工程造价的约定,在招标发包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包含明确的计价要求和合同价款条款,中标价即为合同价的基础。这要求招标人(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对造价条款进行严谨、清晰的设定,投标人(承包人)的报价也必须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进行。
〔3〕发包人的付款义务
《建筑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这一条款明确了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它从法律上保障了承包人的收款权利,是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的重要法律基础。任何无故拖延、克扣工程款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约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造价的科目
〔4〕公开招标的程序保障
《建筑法》第二十条对建筑工程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提供招标文件、公开开标、以及按照预先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审与比较等。这些程序性规定,特别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科学的评标方法,是确保通过招标方式形成的工程造价(中标价)具备合理性与竞争性的制度保障,旨在防止暗箱操作和不当价格的形成。
除了《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原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系列)、《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国家标准,共同构成了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与标准体系。这些规定详细规范了造价文件的编制方法、计价方式、价格风险分担、工程变更估价、价款支付与结算等具体操作层面的事宜,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与履行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或参照的重要技术法规。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造价是一个技术、经济与法律紧密结合的领域。其费用构成的系统性要求全面考量,其价格特点的独异性要求动态精细管理,而其法律与合同的框架性则要求一切造价活动须在合法、合规、合约的轨道上运行。唯有深入理解其构成、把握其特点、遵循其法规,才能实现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科学管理与有效控制,最终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与投资目标的圆满达成。工程造价逐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