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与计量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单位为了在激烈的竞标中脱颖而出,往往在投标时对工期、质量等各项承包义务做出高标准承诺,同时在投标报价中采取低价竞标的策略。然而,进入合同履行阶段后,部分承包单位又会想方设法,通过补充补偿协议、工程变更、索赔等各种途径,尽可能地将风险转嫁给业主,从而获取更多经济利益。
正是由于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工程造价的最终结果与初始报价之间前后相差一倍甚至更多的情况并不少见。究其原因,业主与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造价管理经验不足是重要因素,导致工程造价在不知不觉中被大幅推高。根据近年来工程造价审计的实践经验来看,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而违规增加工程造价的问题,是目前工程结算中最为普遍、同时对工程造价影响也最大的风险点。以下将从六个方面详细分析这些典型的细节问题。贵州林海工程造价
〔1〕违背条款——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通过补充协议随意增加造价
承包单位为了成功中标,通常会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最终交付的建筑产品,做出详尽而严苛的承诺。然而,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部分业主为了方便自身管理,往往忽视了承包单位当初做出的这些承诺。在没有提高建设标准、没有新增合理需求的情况下,业主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各种关于目标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的补充协议,并以发放奖金或额外补偿的形式,大幅增加工程造价。
例如,某工程的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对具体的完工时间节点、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工程优良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标准等均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承诺。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又针对上述本应由承包单位履行的合同义务,分别签订了目标管理协议、质量管理协议、安全文明管理协议等多项补充文件,约定以各种名目发放奖金。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违背了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当地增加了工程造价,给项目投资控制带来了严重挑战。
〔2〕未严格履行合同——忽视合同专用条款,错误沿用通用条款进行结算,导致造价攀升
国家针对不同行业的工程项目,发布了相应的合同范本,其中包含了合同通用条款。这些通用条款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大多数项目。然而,许多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会结合项目自身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通过制定合同专用条款的方式,对通用条款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明确。这些专用条款一旦写入合同,就具有与通用条款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在适用顺序上优先于通用条款。但在实际结算阶段,部分项目却未严格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而是仍然沿用已被修改的通用条款进行结算,从而导致工程造价不合理地增加。广东鸿利工程造价
例如,某行业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工程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应依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权重,采用指数法结算价差。而该项目在签订合同时,通过专用条款对上述规定作出了明确修改,约定除属于政策性价格调整(如政府发布的调价文件)的材料之外,其他所有材料的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由承包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然而,在该项目最终结算时,却对所有主要材料都进行了价格调差处理,明显违反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造成工程造价非正常增长。
〔3〕变更与索赔——利用工程变更和索赔手段,将本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业主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无论是技术条款还是商务条款,通常都会对各个工程量清单子目的施工流程、施工措施、工艺标准以及相关施工规范依据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合同也会明确约定,这些工作内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当包含在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承包单位会以各种理由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要求,试图规避自身的合同义务,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转嫁给业主,从而增加工程造价。井陉装饰工程造价
例如,某工程的技术条款中明确规定,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必须采取各种降温措施,如埋设冷却水管、控制入模温度、分层浇筑等。商务条款也明确指出,这些降温措施所引起的各项费用应当包含在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以其投标报价中没有考虑混凝土冷却费用为由,要求进行工程变更,增加通水冷却设施及相关费用。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却在实际操作中屡见不鲜,严重增加了工程造价。
〔4〕承包单位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因自身施工问题产生的损失,却由业主承担,不合理增加造价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单位交付合格、合规乃至优良的建筑产品,是其应尽的基本合同义务。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不到位、技术措施不当或质量意识淡薄,部分分部工程难免出现质量问题。对于这些质量问题进行后续处理,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工期。部分业主为了简化管理、避免工期延误,或者缺乏反索赔意识,没有依据合同约定对承包单位进行索赔或追责,反而主动或被动地补偿了相关费用,使得本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损失转嫁到了业主身上,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
例如,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单位的施工工艺存在缺陷、质量管控不到位,导致主体工程结构出现了多处裂缝。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的施工、检测、维护以及修补缺陷等全部费用。然而,业主在裂缝问题出现后,忽视了合同中的上述约定,仍然补偿了承包单位的裂缝修复费用。这种做法不仅不合理,而且助长了承包单位在质量控制上的松懈,同时也大幅增加了工程造价。荆门工程造价
〔5〕变更单价未按合同约定原则确定——随意组价,导致造价失控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对于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更时的单价确定原则,通常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遵循以下顺序:第一,如果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存在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子项,则应当直接采用该子项的单价;第二,如果没有完全适用的子项,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清单中类似子项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确定;第三,如果清单中既无适用也无类似的子项,则由监理单位、业主与承包单位协商,依据相关定额和市场信息价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理单位把关不严,或者业主缺乏造价专业知识,部分变更单价的确定并没有严格遵循上述原则,从而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例如,某工程设计变更要求增加不锈钢爬梯。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参考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类似项目(如普通钢爬梯)的单价进行合理调整后确定变更单价。但实际操作中,变更单价却没有参考清单中的类似项目,而是直接套用定额重新计算,导致新单价远高于合理水平。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显著增加了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编制模板
〔6〕工程量计量原则违反合同约定——超挖、超填等均予以计量,变相增加造价
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无论是技术条款还是商务条款,通常都会对各个工程量清单子目的计量原则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一般做法是按月或按季度对工程量进行计量,项目完工后,对所有清单子目的工程量进行汇总统计,并经过监理审核、业主审定等程序后进入合同结算环节。上述计量工作通常由施工单位上报已完成工程量,监理单位依据旁站监理记录、现场签证资料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进行审核。然而,由于部分监理单位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受到施工单位的误导,导致部分工程量的计量原则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计量范围。
例如,某工程合同明确规定,土石方开挖与填筑必须严格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凡是超出设计挖方线范围的开挖量,以及因超挖而引起的额外填方量和运输量,均不予计量。承包单位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超挖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然而,在该项目实际计量结算时,监理单位却直接按照实际开挖的总数量进行了统计,对于超出设计范围的超挖量以及因此引起的额外填方量和运输费用均予以了计量和支付。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计量原则,导致工程造价不合理地增加。
综上所述,上述六个方面的“小”细节,无论是补充协议的签订、合同条款的选择适用、变更索赔的处理、质量缺陷的责任划分、变更单价的确定,还是工程量的计量方式,每一个环节的疏忽或违规操作,都可能对工程总造价产生重大影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造价咨询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全过程造价管控,避免因忽视细节而导致工程造价失控甚至翻倍。保定工程造价